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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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榆阳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行)的贷款行为,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农村商业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和省联社关于《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分级授权、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控制大额、防范风险”的指导思想,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商行发放的各类贷款。
第三条 商行发放的各类贷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 商行发放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范围、对象和比例
第五条 商行必须本着“以市场为导向,立足社区,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坚持“四个面向”,积极为当地中小企业服务,为城镇居民和农户服务。其贷款范围主要是在本辖区内,除社团贷款外不得发放跨区及异地贷款。
第六条 商行贷款对象主要是本辖区内的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农业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中小企业。外籍人员在本辖区内长期居住,从事经营活动有稳定收入的,并在辖区内有房产的也可给予贷款支持,但不作为支持的主要对象。此外,贷款对象为自然人的还须满足年龄在18-60周岁。
第七条 商行不得向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行为的自然人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不得向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和产业发放贷款;不得垒大户、冒名、超过授权授信额度发放贷款。
第八条 商行发放贷款额度界定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为依据,按贷款集中度高低确定额度。对单一客户在商行辖内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10%,对关联及集团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所有者权益贷方余额)15%,对单一客户保证担保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5%,对最大十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的150%;
第九条 商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80%(剔除使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部分)。
第十条 商行当年新增贷款中用于发放支持“三农”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5%。
第十一条 商行对关联企业的授信,要按照《关联企业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