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基地建设的基本政策_孵化基地建设意见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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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 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亿万群众创造活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为目标,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为主线,以构建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平台为载体,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完善服务模式,培育创新文化,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以社会力量为主构建市场化的众创空间,以满足个性化多样化消费需求和用户体验为出发点,促进创新创意与市场需求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

加强政策集成。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市场竞争环境。完善创新创业政策体系,加大政策落实力度,降低创新创业成本,壮大创新创业群体。完善股权激励和利益分配机制,保障创新创业者的合法权益。

强化开放共享。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开源技术,构建开放创新创业平台,促进更多创业者加入和集聚。加强跨区域、跨国技术转移,整合利用全球创新资源。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创新服务模式。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有效集成创业服务资源,提供全链条增值服务。强化创业辅导,培育企业家精神,发挥资本推力作用,提高创新创业效率。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形成一批有效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具有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培育一批天使投资人和创业投资机构,投融资渠道更加畅通;孵化培育一大批创新型小微企业,并从中成长出能够引领未来经济发展的骨干企业,形成新的产业业态和经济增长点;创业群体高度活跃,以创业促进就业,提供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创新创业政策体系更加健全,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创新创业文化氛围更加浓厚。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构建众创空间。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充分利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科技园和高校、科研院所的有利条件,发挥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主力军作用,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发挥政策集成和协同效应,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广大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二)降低创新创业门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针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集中办公等特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简化住所登记手续,采取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为创业企业工商注册提供便利。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宽带接入费用和用于创业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给予适当财政补贴,鼓励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免费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

(三)鼓励科技人员和大学生创业。加快推进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机制。推进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鼓励高校开发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建立健全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加强大学生创业培训,整合发展国家和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场所、公共服务和资金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

(四)支持创新创业公共服务。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支持服务机构为初创企业提供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和技术转移等服务,促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开放共享。加强电子商务基础建设,为创新创业搭建高效便利的服务平台,提高小微企业市场竞争力。完善专利审查快速通道,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

(五)加强财政资金引导。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对社会资本的带动作用,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发展。发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作用,综合运用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绩效奖励等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发挥财税政策作用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培育发展天使投资群体,推动大众创新创业。

(六)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为创新型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增强众筹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服务能力。规范和发展服务小微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促进科技初创企业融资,完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退出和流转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作为从事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或特色分(支)行,提供科技融资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方式的金融服务。

(七)丰富创新创业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继续办好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农业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活动,积极支持参与国际创新创业大赛,为投资机构与创新创业者提供对接平台。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培育一批专业创业辅导师,鼓励拥有丰富经验和创业资源的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学者担任创业导师或组成辅导团队。鼓励大企业建立服务大众创业的开放创新平台,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

(八)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积极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树立崇尚创新、创业致富的价值导向,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将奇思妙想、创新创意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创业活动。加强各类媒体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报道一批创新创业先进事迹,树立一批创新创业典型人物,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积极落实促进创新创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各地要加强对创新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部署,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

(二)加强示范引导。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学科技园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创业示范工程。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新机制、新政策,不断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三)加强协调推进。科技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研究完善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对发展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支持。各地要做好大众创新创业政策落实情况调研、发展情况统计汇总等工作,及时报告有关进展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3月2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支持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

1.设立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2014年至2018年,省政府每年从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安排不少于10亿元,作为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各市在按规定留足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和应对失业风险资金的基础上,每年从失业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安排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促进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建设等。

2.提高创业补贴标准。支持各类初创期自主创业小微企业,提高创业成功率和存活率,创造更多就业岗位。从2014年起,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给予每个岗位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地从就业专项资金和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对各地一次性创业补贴给予40%的补助。

3.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2013年年底前,省级担保基金增加到5亿元,各市担保基金增加到不低于1亿元,有条件的县(市、区)担保基金增加到不低于1000万元。扩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不足部分,可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资金中安排。从2014年起,全省各类创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统一提高到10万元,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后,中央财政贴息不足部分和省财政贴息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对还款及时、无不良信贷记录的,允许再申请一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原则上不再贴息。要简化程序,降低门槛,即时受理,快速办结。

4.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各地要通过政府投资、鼓励高校和企业建设、社会共建等多种形式建设一批孵化条件好、承载力强、融创业指导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给予孵化效果好、企业存活率高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一次性奖补,所需资金从省、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每年评估认定20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根据入驻企业个数和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每处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资金。提升创业型城市创建水平,启动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创建工作。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对省级创业型城市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对创业型街道(乡、镇)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对创业型社区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安排。

二、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

5.深入落实就业优先战略。制定出台财税、外贸、中小企业发展等相关政策,要征求就业主管部门意见,要有利于促进就业并与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相衔接。完善政府公共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对就业影响评估机制,将落实情况作为对各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国有大中型企业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招聘计划、程序和结果须向同级就业主管部门备案。

6.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以推动素质就业,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为主线,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体系。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全面推行“企业订单、劳动者选单、培训机构列单、政府买单”的培训模式。制定实施山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规划,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民工、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培训,使素质与岗位需求相一致。从2014年起,城乡各类劳动者均可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就业地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提高省级培训补助标准,初级工、中级工和高级工分别提高到350元/人、400元/人、450元/人,创业培训补助提高到800元/人,增加部分所需资金从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建立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与社会需求程度、培训成本相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初、中级技能免费培训。提高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新录用符合条件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培训后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将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提高到80%。

7.积极促进就业公平。推进就业机会平等,采取切实措施,消除性别、民族、年龄、户籍、毕业院校类型等就业限制和歧视。依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确保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要求,用工人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比例。以农民工等群体为重点,依法保障同工同酬权利。以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为重点,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保持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增长,一线职工工资增长不低于企业平均工资增长水平。加大专项执法检查力度,依法及时调处各类劳动争议,坚决打击拖欠工资、不签劳动合同、违法超时加班、非法用工等违法行为。

8.努力确保就业稳定。对列入省市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范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在实施“转、调、创”过程中,组织职工依托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转岗培训或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不向社会输出失业人员的,根据培训合格人数,参照当地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数额不超过该单位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加强失业动态监测,科学分析研判,及时预警预报,对可能出现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中失业风险,制定应急预案,切实将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范围。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企业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时,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给予政策扶持,确保岗位不流失,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全面提升创业就业服务能力

9.强化创业指导服务。依托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创业者从项目推介到成功创业提供全过程跟踪服务,并落实房租和水电费减免等扶持政策。建立创业导师队伍,注重创业培训师、创业咨询师等师资培养深造,所需资金从省、市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加强创业培训、实训,2014年至2018年每年组织20万人参加创业培训。继续开展创业助推“1+3”行动,为每一个有创业意愿且创业培训合格的城乡劳动者推荐一个创业项目、协助落实一处经营场地、帮助办理一笔小额担保贷款,帮助创业者成功创业。

10.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依托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以2公里为半径、半小时为时限,着力打造“山东半小时公共就业服务圈”。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数字化就业社区,尽快实现劳动者求职、岗位招聘等信息“一点登录、全省查询”。加快推进公共就业服务标准化建设,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人员培训,全面实现劳动保障协理员持证上岗,为城乡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及时、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

11.加强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帮扶。开展“充分就业县(市、区)”和“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工作。落实就业援助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做到全员登记认定、全员免费服务、全员岗位提供、全员特困安置。统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拓展岗位设置,发挥好托底安置作用。确保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落实到位,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实现动态消零,就业困难群体基本实现就业。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狠抓政策落实,积极推进“创业齐鲁·乐业山东”建设,实现更多劳动者创业、更高素质就业、更充分就业、更公平就业、更和谐就业。2014年至2018年,确保创业成功率年均增长5%以上;年培训城乡劳动者120万人以上,培训后就业创业率达到85%以上;年度城镇新增就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均稳定在10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到2018年,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18日

烟台市创业载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鲁人社发〔2014〕15号)和《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烟政办发〔2014〕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载体是指各地政府、大中专院校和各类经济实体投资兴建的能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管理经营所需场地,并免费提供创业指导、融资、管理咨询、人才培训、技术创新等服务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

第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主要培育初始和初创企业,为其提供相关创业服务;创业园区主要面向初创企业、成长成熟型创业实体,落实创业政策,开展创业服务。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负责全市创业载体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评估认定等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负责对创业载体建设、创业政策落实和补贴发放等提供服务。各类创业载体要落实好创业者入驻的优惠政策,进一步丰富创业服务内容,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创业孵化能力。

第二章 创业载体的建设

第五条 创业载体设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一定规模的孵化场地、共享的服务空间和相应的道路、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以及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

(三)有为创业企业定向服务的管理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

(四)有能够为入驻实体提供政策信息咨询、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设有为入驻实体的创业资助、经营场地费用和水电暖费用减免等政策扶持;

(五)具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跟踪服务、退出机制,健全的财务管理、日常管理等规章制度;

(六)有一定数量的入驻创业实体,并能带动一定数量的人员就业,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特色鲜明。

第六条 各地要坚持“政府引导扶持、市场机制运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紧密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及产业发展实际,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推进创业载体建设。

第七条 创业载体的主要功能是孵化扶持创业实体成功创业,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商贸、物流、家庭服务企业孵化期不超过2年,工业、高新技术、文化创意等其他企业孵化期不超过3年。

第三章 创业载体的认定

第八条 评估认定标准

(一)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分生产加工型、市场型、楼宇型、门面型和农业型等五种类型,认定标准除符合创业载体设立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厂房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以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为主体的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

2.入驻创业实体50个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260人以上;

3.创业实体有较强的成长性,科技含量高,孵化成功率不低于70%,孵化基地入驻率不低于80%,每年新入驻初创企业10户以上(孵化成功企业是指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是指孵化成功企业数量占入驻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孵化基地入驻率是指已入驻企业使用厂房楼宇面积占创业孵化基地厂房楼宇总面积的比率;新入驻初创企业是指入驻孵化基地时申领营业执照1年以内的创业实体)。

(二)市级创业示范园区认定标准,除符合创业载体设立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入驻创业实体50个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500人以上,对网络创业园、现代农业创业园,在入驻创业实体个数、稳定吸纳就业人数方面可适当降低10-30个百分点;

2.企业成长性好,企业存活率不低于80%,每年至少新增20户以上创业3年以内的企业(存活企业是指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企业存活率是指存活企业数量占入驻园区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

第九条 评估认定时间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评估认定工作于每年第二季度开展,每年评估认定一次。各县市区、各部门申报材料应于每年6月底前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条 评估认定程序

(一)申报。申请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单位,应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省驻烟单位和市直部门设立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直接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烟台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认定审批表》;

2.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建设和发展报告。主要包括基地或园区建设运行、管理服务、入驻实体发展以及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

3.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的优惠政策制定情况,入驻实体享受基地或园区场地补贴、水电费补贴等创业扶持证明材料;基地或园区协助落实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税费减免等政策证明材料; 4.入驻创业实体的名册、基本信息、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入驻实体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审核。

(三)评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根据申报材料,采取组织专家现场评审等方式进行评估。

(四)公示和认定。对拟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的,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正式行文批复,认定为“烟台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烟台市创业示范园区”并授牌。

第四章 创业载体的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 市里对被认定并授牌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根据入驻企业个数、创业孵化成功率、存续期、促进就业人数、实现经济价值等,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房租减免以及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管理运行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实行一次性核定发放额度,授牌后首期拨付50%,第二年年底复查合格的再拨付50%。对运行情况达不到市级标准的第二年的50%不再拨付。

第十三条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奖补标准。

(一)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标准。生产经营厂房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楼字型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入驻孵化实体50个,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260人以上,给予孵化基地180万的奖补资金,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户创业实体且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5人以上(含5人),给予孵化基地增加3万元奖补资金,每有1户孵化成功迁出孵化基地继续创业,给予孵化基地增加2万元奖补资金,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市级创业示范园区奖补标准。入园创业实体50个,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500人以上,给予享受180万元的奖补资金,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户创业实体且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5人以上(含5人),给予创业园区增加2万元奖补资金,市级创业示范园区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五章 创业载体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立信息统计制度,定期对各县市区创业载体建设推进情况进行统计调度,通报工作情况。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每季度末要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报告当地创业载体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每年12月份组织对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进行绩效考评。重点考评以下内容:

(一)持续发展情况;

(二)为入驻实体提供服务和政策落实情况;

(三)入驻实体孵化情况;

(四)各类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经考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将取消其市级示范资格并给予摘牌。

(一)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发展后劲不足,认定满一年实体入驻率不足50%、孵化成功率低于50%的;

(二)不能按协议为入驻实体提供相关服务或创业政策落实率不足50%的;

(三)性质发生改变,不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可根据

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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