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_重庆坡地建筑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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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重庆市设计院主编的《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专家组审查通过,现批准该标准为强制性重庆市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该标准由重庆市建委负责管理,由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2004 年3 月5 日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的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45-95,结合重庆市的特殊地形条件和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主要是明确坡地高层民用建筑在不同条件下的防火设计高度并以此进行建筑分类。防火设 计高度及建筑类别确定之后,按照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和《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执行。坡地建筑消防扑救场地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同时符合 本规范要求。
1.0.3
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应根据坡地建筑总高度划分的建筑类别进行确定。
1.0.4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于坡地地形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建于坡地地 形上的多层民用建筑参照执行。
1.0.5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 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6
对设计文件规定采用涉及消防工程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没有国家或地方、行业技术标准的,应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重庆市建设委 员会会同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组织有关专家审定后,方可使用。
1.0.7
坡地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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