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论述题_经济法论述题及答案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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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

1、(128)市场秩序规制法的调整对象?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指法律直接面对的,并对之进行确认、变更、规范、整合或控制的一定类型的社会关系。

因此,市场秩序规制法的调整对象是政府在矫正市场主体为追求个体利益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时所产生的各类社会关系。

调整对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对特殊市场行为的规制对特殊交易主体的规制对特殊交易方式的规制对市场体系的规制

二对市场竞争行为的规制对垄断的规制对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三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2、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市场秩序规制的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全过程自始至终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机关在制定市场秩序规制法时的指导方针,是司法机关进行司法活动的基本依据,是一切市场活动主体的行为规范和评判标准。同时,它还是市场秩序规制法的主要解释依据,可以起到补充法律疏漏、发展学说判例的作用。

一保障适度自由原则

即对自由交易和自由竞争的适度限制。

二实质公平原则

公平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标,是法律的灵魂。经济法所追求的公平是指社会经济的公平,包含地位平等、机会均等、权利对等三项内容。

综合采取限权措施,即对某些具备特殊条件、地位、能力的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一定限制;加权措施,即对易于遭受侵害的弱小主体予以特别的法律保护等手段。

三社会效率优先原则

市场秩序鬼执法优先考虑社会整体效率的基本准则。

四保护弱者原则

经营者与消费者经济地位悬殊,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

若小企业相对于组织规模很大、经济实力很强的垄断组织,在竞争中处于相对较弱的地位。

从社会利益本位出发,维护社会利益公平。

保护一种良好的市场竞争和交易秩序,实现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

3、(189)宏观调控的基本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宏观调控法制定、实施以及主体参加宏观调控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

本原则。

一调控主体职权和调控程序法定原则

宏观调控权应当来源于法律上的明确授权,本身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易变性。

二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宏观宏观调控措施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以国家经济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判断宏观调控措施是否正当,应当以是否促进了经济的发展,维护了国家经济利益为标准。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是指在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动态平衡的基础上追求社会、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科技相互协调永续发展,追求当代发展公平与代际发展公平相统一的一种发展观。

四平衡协调原则

平衡协调原则主要体现为不同部门之间的分工和协调。

4、(273)价格法概念和作用?

概念:价格法是国家运用法律手段加强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物价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

作用:一规范市场主体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这对建立并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减少、打击违法价格行为,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向前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价格法》规范了价格形成的原则、方式和程序,明确禁止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

为,为良好市场竞争环境的创建、优化价格机制的形成起到重要保障作用。

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生产和消费的关系。

对经营者,社会职责营造了公平、有序的市场大环境。

对消费者,限制、禁止非法价格行为,对违反《价格法》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

击,才能够有效遏制市场竞争中不合理的价格现象存在,才能够保障消费者合法

权益。

四规范、加强、改善宏观经济调控,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

为了保持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基本平衡,保持市场价格水平的总体稳定,避免通货

膨胀与通货紧缩,《价格法》规范了政府的价格行为,明确了宏观调控的模式和

手段,从而用经济手段来调节国民经济的运行,确保国民经济稳定、健康、有序

地发展。

5、(42)经济法主体体系的结构 ?

经济法主体体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各种经济法主体,基于各自在一国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形成的一种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模式。

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是以现实社会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及市场机制运行为目标,以国家的宏观调控,特别是间接调控为手段。一经济决策主体

是指根据我们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决策权的主体,主要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二经济管理主体

是指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国家经济职权的国家机关和享有经营管理权的经营者。

三生产经营主体

是指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企业、个体经营者和承包户。

四消费主体

是指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享受消费者权益的自然人。五经济监督主体

是指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社会经济活动和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享有监督权的组织和个人。权力监督主体行政监督主体社会经济监督主体

6、(70)我国企业运行中的国家干预有哪些法律制度?

企业运行中的国家干预,是指国家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全局性利益所实施的,旨在克服市场经济体制中企业自有运作的盲目性和局限性的行为。

企业运行于国家干预经济及其法律制度相联系,由此衍生出与自由企业制度并行的企业运行中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

一企业治理结构中的国家干预

1.对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进行特别干预

(1)在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的产生问题上,同时,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还拥有一定的决定权

(2)在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的构成方面,厂长、职工代表大会、党委。

(3)在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的权限问题上,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决策的参与体制

2.对多数决定原则进行限制。

这主要是保护公司股东的股权、尤其是保护小股东的股权而采取的一项干预措施。我国法律中对多数决定原则进行限制的措施,(1)累积投票制

我国立法总体上采取的是许可主义的思路,只是对控股股东持股超过30%的上市公司采取了强制主义的硬性规定。

(2)股东派生诉讼

按照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3)对企业任职人员的资格进行限定

对厂长的政治、业务、思想品质、文化、身体等各种条件作了全面要求。

对高管人员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禁止义务的规定,国家为了实现公共政策。

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国家干预

它指企业以营利为目的,直接面向市场所进行的物质产品生产和劳务提供活动。

1.越权原则

应注意废除这些关于越权无效的规定。

2.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的事由,否认企业法人的独立人格,并在此基础上

重新配置义务和责任的法律制度。其实用的结果通常是使股东对企业法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撇开企业法人的存在是股东承担公法义务;在某些场合则不考虑企业法人和股东各自的独立人格,使企业法人承担股东的责任。

三企业的社会责任

是指企业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之外对企业的所有非股东利益相关者负有的义务。四企业变更和中指中的国家干预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不仅涉及其出资者的自身利益,而且对于社会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利益也会产生直接和间接的影响。

1.对企业的变更和终止实行一定程度上的行政许可。

2.对企业的变更和终止实施登记管理

3.引导企业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4.防止在企业变更和终止中形成垄断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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