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_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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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办理处室:用地处 审批性质:行政许可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0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27条、《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16条 批复期限:40 立案提交资料目录(资料按下列顺序装订): 1.立案基本资料。
2.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或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投资备案登记证,国家规定实行投资核准管理的建设项目除外。
3.按投资管理权限由国家和省发展及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交《广东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申请表》。
4.区属单位应当取得区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划初审意见。
5.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审查意见、附图。
6.农村村民申请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应当按《广州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规定》提交下列资料:
① 各申请人户内家庭成员的户口薄、身份证明文件;
② 申请非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经镇土地管理机构审查的申请人现居住情况证明;
③ 申请公寓式住宅用地,应当提供村民委员会和各申请人签订的农村村民建房协议;
④ 所在中心村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2)申请村经济发展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 土地管理部门核准的村被征用的土地面积证明;
②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7.农民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后成立的经济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申请住宅建设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用地权属证明文件及附图、附件;(2)经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改造实施计划;(3)“城中村”改造规划的批复文件、附图;
8.因政府公共工程征用或拆迁需要申请拆迁安置、复建用地,应当由负责拆迁安置的部门统一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农村村民住宅的拆迁安置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拆迁量和实际需安置户数的核准文件(应当去除不符合安置规定的被拆迁户数);
②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③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2)申请复建用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 政府批准同意拆迁后复建安置的批准文件;
② 市、区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需复建的被拆迁物业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违章建筑总面积应当予扣除);
③ 拆迁双方签订的拆迁复建补偿协议;
④ 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给原征地单位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9.在城市规划发展区以外地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应当按照《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规定提交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1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1/500现状地形图,若无1/500现状地形图或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可用1/2000现状地形图代替。
11.建设项目总平面关系布置图(反映拟选址范围的界线及拐点坐标、建筑的平面布局、经济技术指标)、现场照片。
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予以撤销。所有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当核对原件;其余文件的复印件应当标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