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军转干部安置政策_军转干部安置政策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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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原则

坚持量入为出,进出平衡,压缩超编,理顺关系,提高素质,优化干部队伍结构。

二、转业有关条件要求:

(一)达到以下最高服役年龄,原则上必须退出现役:作战部队营职,40岁,1974年3月31日前出生的,连职35岁,1979年3月31日前出生的,排职30岁,1984年3月31日前出生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0岁,1964年3月31日前出生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40岁,1974年3月31日前出生。

(二)服役最低年限要求,正营16,副营14,正连12,副连10,正排8,中级专业技术职务16,初级专业技术职务8。

(三)2013年主要安排的对象,团级干部,1969年12月31日前出生,任职满三年的正团职干部,一律做出安排。1971年12月31日前出生任职满三年且未列入后备的副团职干部,一律做出安排。1972年12月31日前出生,任现职四年以上且未列入后备的积极安排。其他因改善干部队伍结构需要,任职三年以上的副团职干部可以安排。

(四)重点安排的对象

1.营职以下,超龄、达龄、近龄干部,任职时间偏长,未列入提升使用计划。2.难以纳编的超编干部,非调即转。

3.中初级专业技术干部,超龄、达龄、近龄的干部。

4.担任干部不满四年,经教育,本人仍坚持退出的,写出书面申请,逐级报到军区级政治部审批后可以列入复员计划。

(五)从严控制的对象

除政治、身体等原因,从严控制转业复员的干部主要有: 1.适合改训到其他专业或交流道其他单位任职的超编干部; 2.紧缺专业干部;

3.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干部。

4.2012年7月后提前晋升职务或提前调级的干部。

5.2011年5月后担任部队部分队主官的干部及未满最低任职年限的营连主官。

(六)不得安排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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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政治、身体等原因,不得列入转业复员计划的干部。

1.担任干部不满十年的副营职干部,担任干部不满八年的正连职干部,担任干部不满六年的副连职干部,担任干部不满五年的排职干部。担任干部不满十二年的中职专业技术干部,担任干部不满八年的初职专业技术干部。

2.在校读研干部。

3.除按规定列入复员计划外,2009年5月1日以后担任干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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