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禁牧区养老保险实施办法_补充养老保险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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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禁牧区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盟农牧业局 盟财政局)

第一条 为解决禁牧区牧民的养老问题,保障其达到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的通知》(内政发[2009]86号)精神,结合我盟牧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从牧区实际出发,保障禁牧区牧民基本生活,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既要与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制度相适应,又要保证禁牧区牧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以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为基础,在享受待遇方面适当增加补贴。

(三)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并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牧民老年基本生活。

(四)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牧民,在享受当地养老金的基础上同时享受一定额度的禁牧区养老待遇补贴,不再从事畜牧业生产,所需资金由盟旗两级财政负担。

第三条 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禁牧区牧民,均可在户籍地参保。第四条 基金筹集

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参保牧民可自由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的任意一个档次,按年缴费,也可以超过500元的档次自愿选择多缴费,多缴多得。

对重度残疾人、低保户,政府按100元的标准筹集代缴养老保险费。

(一)集体补助。有条件的嘎查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嘎查村委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及领取的基础养老金给予补贴,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政府对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三)对参保人员缴费实行缴费补贴。缴费金额为100元的,补贴标准为30元;缴费金额为200元的,补贴标准为35元;缴费金额为300元的,补贴标准为40元;缴费金额为400元的,补贴标准为45元;缴费金额为500元及其以上的,补贴标准为50元。

第五条 建立个人账户

(一)旗县市区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负责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分别记账。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暂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全部转移。

(五)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

(六)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第六条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的禁牧区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本办法实施后,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后,按年正常缴费,也可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自愿选择缴费档次后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第七条 养老保险待遇

(一)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对年满70至79周岁的另加1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另加20元。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禁牧区牧民,在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加300元的养老补助金。

(二)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自治区依据国家规定统一。

(三)执行本办法的禁牧地区的人员,如遇国家、自治区新农保政策调整,则相应执行国家、自治区的规定政策,但我盟的补贴政策仍然不变。

第八条 基金管理与监督

(一)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二)参照新农保制度开展养老保险的禁牧地区,政府补贴资金与禁牧补贴专项资金应该分账管理,盟旗两级财政应设专户,补贴资金按年转入专户,用于发放养老金的补贴。

(三)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四)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和专项禁牧补贴资金的安全。

(五)开展禁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和嘎查村委会每年对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凡涉及新农保政策未尽事宜,按自治区新农保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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