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之光”商铺装修管理办法_商铺装修施工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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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之光”商铺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商铺店面的统一观瞻,营造优雅、休闲的经营购物环境,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物业外立面的统一美观,延长物业的使用年限,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结合城市之光商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统一外观,提升城市之光商铺整体形象,我们鼓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本办法范围内尽情发挥,使商铺设计尽显特色,达到理想的效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装修是指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为改善自己的商务环境,自行或委托他人对商铺进行装饰装修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业主或使用人是指城市之光商铺物业的产权人、使用人和承租人。第五条 凡在城市之光商铺内从事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装修申请程序

第六条 凡进行装修的业主、使用人或承租人应到管理处申报登记,填报《装修申请表》。第七条 办理装修申请时应向管理处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备注:申请人若非业主本人,需另行提供业主同意装修的书面承诺和业主委托书;若商铺是共有产权的,须提供所有产权人的书面意见。)

(二)装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三)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四)涉及到消防安全的应出具消防部门消防审批意见书; 第八条 装修审批

(一)管理处在收到装修方案及提交资料后,将审核方案并将审核意见回复给装修申请人,如有必要,可延长审核时间。

(二)送审方案必须包括所有待审核的材料,管理处不承担因送审材料不完整而造成的延误。

(三)如装修方案变更,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将变更项目再次呈报管理处审核。

(四)管理处不负责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方案的功能设计、工作质量,仅对违反国家规定或本装修办法的部分提出整改意见。第九条 收费标准

(一)垃圾清运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户;

(二)进场装修前,由甲方代收 元环境处置费,装修结束,经甲方认可后一次性退还。第十条 只有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开工装修:

(一)持有管理处签发的装修进场证。

(二)有关费用已经缴付。

(三)工程与国家法律、法规无抵触。

第三章 装修人员

第十一条 装修人员从事装修活动,应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规定装修施工时间以外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影响住户休息的装修行为。管理处有权制止产生噪音、震荡、强烈气味或滋扰其他业主或使用人的工程。

第十二条 业主(住户)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装修人员从事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施工人员在装修房屋内严禁使用明火,严禁使用电炉,不得擅自进行焊接作业,以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物业的安全。如动用明火,须得到管理处同意。

第十四条 装修期间,装修企业(住户)应在卫生间安装简易坐便器,以保持室内整洁和环境卫生,严禁施工人员随地便溺。

第十五条 装修施工人员应佩戴出入证,并配合管理处的检查。

第十六条 装修施工人员进入小区不得衣冠不整、大声喧哗等影响小区形象的行为。

第十七条 严禁高空抛物,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并扎紧袋口,防止渗漏,装修垃圾应在清运时间内搬至管理处指定地点,非清运时间一律放在室内,严禁在公共场所随意堆放。第十九条 应按消防部门规定配备充足的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第二十条 若需延长施工期,须提前到管理处备案。第四章 装修管理细则 第二十一条 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

(二)损坏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三)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二十三条 改动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做闭水实验。第二十四条 业主或装修施工人员在搬运材料时需严格遵守管理处的规定。

(一)装运车辆卸完材料后立即开走,车辆停放不能影响交通。

(二)严禁在公共区域拖拉物品,搬运材料时应注意保护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不得在公共走道或其他共用部位堆放材料、工具等;不得在公共走道或其他共用部位搅拌黄沙、石子、水泥等。

第二十五条 不得阻碍管理处工作人员检查、维修通过业主或使用人室内的共用设施设备。第二十六条 室内开关箱不得擅自移位,不得擅自改变进户总线,所有电线铺设必须采用护套管,不得直埋;各电器回路所负担的电器总量不得超过此回路的限定容量。

第二十七条 装修前须对窗及玻璃、烟感、喷淋头等做适当的保护,以免受到损坏。第二十八条 业主或使用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在公共场所放置灯箱、广告牌,如需安装,请连同设计书、书面策划向管理处申请。

第二十九条 装修过程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将施工过剩的胶水、油漆等液体倒入下水道中。

第三十条 因装修活动造成相邻房屋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

第三十一条 业主或租户如需增大供电容量,经管理处审核同意后,自行到电力部门办理扩容手续,第三十二条 切勿从有线电视接收系统中私自接线,以免影响收视效果。第三十三条 不得堵塞、切割、更换任何公共设施如下水道、喉管、暗渠等。装修时应将所有的排水管及地漏暂时封闭,以免垃圾堵塞。

第三十四条 业主或使用人安装商铺店招、灯箱和空调室外机必须提前3天通知管理处。并在管理处人员到场的情况下,在指定位置安装。

第三十五条 施工结束后,须报管理处对公共的设施设备进行验收。

第三十六条 管理处建议业主或使用人在装修期之后,购买财产、意外及责任保险。第五章 违章处罚

第三十七条 管理处有权按照本办法对室内的装修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制止违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业主和装修企业应当及时纠正,情节严重者,报请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超越装修许可范围施工者,管理处有权要求其停止施工。并报请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业主或使用人及装修公司的装修行为影响了房屋的整体结构或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妨碍了其他业主或使用人的商务活动,责任人应按照管理处的整改通知要求,完成改建或复原工作,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城市之光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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