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类贷款审计关注重点_公司类贷款审计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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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贷款审计关注重点
一、贷款调查环节
重点关注注册资本的真实性
1.股东以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出资的,土地使用证是否办理过户手续,实收资本是否实际交付;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收报告与公司章程中的出资人是否完全一致;
3.公司章程是否经公司注册地工商部门签字确认。
二、贷款审批环节
重点审查贷款审批意见是否严谨、是否全面落实 1.贷款审批意见中是否有“如抵押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在抵押物上进行主体工程的开发,放款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不受借款合同期限限制”的条款。依照法律规定,抵押人违约,依法追究抵押人的担保违约责任,借款人违约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如贷款在期限内,借款人违约的,贷款人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提前收回贷款,不受“借款合同期限限制”的审批意见不准确;
2、贷款审批意见中是否有“如抵押物开发到一定程度,抵押物上新修建筑达到预售条件,需借款人另行提供其他的足值的担保措施”。该审批意见存在因抵押土地开发至开发房地产达到预售条件贷款抵押物阶段性悬空的问题。依照相关规定,原则上抵押土地担保的贷款未还清前不得进行开发,若贷款人同意开发,应要求借款人重新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足值抵押物,在依法办妥抵押登记后,方可解除原抵押土地。或签订《抵押担保补充协议》,明确约定用开发后的在建工程作为贷款抵押担保,抵押人从土地修建房屋起至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期间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限期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手续。
3.是否要求放款行与借款人签订资金监管协议。4.是否要求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一是“在还清当期贷款本息之前,借款人不对股东进行分红”;二是借款人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三是土地抵押的,担保人是否向贷款人出具若对抵押土地进行开发,必须事前征得贷款人同意,并追加其他合法抵押物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承诺;四是借款企业股东是否承诺对借款人在我行的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签订保证担保合同。
三.贷款发放环节。是否按合同约定用款计划发放贷款。四.贷款支付环节。一是是否向借款人非交易对手支付贷款。二是是否未经借款人委托支付贷款。三是支付方式为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是否提交“借款支用申请书”、实际支付清单、与实际支付事项相关的交易资料,重点关注直接通过网银支付的贷款资金。四是是否建立贷款支付台账。
五.贷后检查环节。一是首检内容是否全面,包括借款人是否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担保是否落实、有无其他风险因素等。二是检查报告中反映情况是否与《资金监管协议》约定事项、以及借款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是否衔接。六.其他。一是借款人出具的《股东会决议》所决议的内容是否超出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范围,如“股东会同意以某某公司提供位于…抵押担保”,因为抵押人为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超出借款人股东的权力范围。二是抵押人出具的股东会决议中,是否有“所有股东均自愿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股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是股东的个人行为,公司股东会无权强制要求股东提供担保,应由股东个人自愿,并向贷款人出具同意为公司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书面承诺或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三是股东向贷款人出具的《担保承诺书》中,是否有“我自愿为该合同的借款人向贵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对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指向不明,应该为“同意为借款人与你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四是借款人出具的《担保承诺书》是否加盖公司公章,全体股东是否签字,是否提供由股东会签字确认的股东会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