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律基础知识60问讲座稿_法律基础知识讲稿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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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律基础知识60问讲座稿

1、什么是担保?

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而特别规定的以特定财产或者以第三人的信用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制度。

案例:

A公司因经营需要,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00万元,银行要求A公司的关系单位B公司以自己的厂房作为贷款的抵押担保,各方分别签订了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B公司和银行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就是担保。

2、担保有几层法律关系? 担保有两层法律关系:

第一层法律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一般称为主合同关系。以上述案例为例,A公司与银行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就是担保中的第一层法律关系(主合同关系),在此法律关系中:银行称为债权人,A公司称为债务人。

第二层法律关系是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的担保法律关系,一般称为从合同关系,从属于第一层法律关系的,没有第一层法律关系就没有第二层法律关系。以上述案例为例,B公司以厂房作为贷款的抵押担保,签订了抵押合同就是担保中的第二层法律关系(从合同关系),在此法律关系中:银行称为担保权人,A公司称为被担保人。B公司称为担保人。

3、什么是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确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现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而设定的担保。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案例:以上述案例为例,B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后,担心自己将来如果承担了担保责任后,A公司无财产向自己赔偿,因此,B公司要求A公司的大股东C以持有A公司的股权质押给B公司,签订质押合同。B公司与大股东C之间签订质押合同的行为就是反担保。

4、反担保有几层法律关系? 反担保有三层法律关系:

第一、二层法律关系与担保的法律关系一样。

第三层法律关系是担保人与反担保人之间的反担保法律关系,从属于第二层法律关系。第二层法律关系是第三层法律关系的主合同关系,第三层法律关系是第二层法律关系的从合同关系。以上述案例为例,B公司与大股东C之间签订质押合同就是第三层法律关系。在此法律关系中:B公司称为反担保权人,C股东称为反担保人,A公司是B公司的债务人。

5、什么是最高额担保?

最高额担保是指担保人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如何理解最高额担保:

(1)事先对担保的债权设定好最高额限额,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超过最高限额的,债权人只能在设定好的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额为限优先受偿。

(2)最高额担保一般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如果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3)最高额担保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一定期间指债权发生的期间,不在此期间内发生的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案例:A公司因经营需要,长期向银行贷款,由B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为避免每次贷款签订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繁琐,B公司和银行约定,以三年期为限,为A公司贷款余额不超过5000万元提供保证担保。B公司与银行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就是最高额担保合同。

最高额担保的类型有: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和最高额质押。

6、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有效?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外提供担保,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产是保证履行国家管理职责和服务社会公益事业的基础,如承担担保责任后,则没有相应的财产执行自身职能,为社会服务,因此法律禁止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外提供担保。

国家机关包括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党委; 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公办、民办的; 非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有效。

7、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能否设定担保? 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不得设定担保,担保合同无效。

禁止流通的财产如枪支、弹药、毒品等; 不可转让的财产如土地所有权等;

限制流通的财产是可以设定担保的,如金、银、文物等,实现担保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8、有限责任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事先履行什么手续?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该事先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被担保的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没有履行上述手续而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无效。

9、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情况如下: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10、担保的方式有几种?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五种方式。

11、什么是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保证是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所以保证人只能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人与被担保履行债务的债务人不能是同一人。因此,凡对自己的行为所作的保证,都不属于担保法上的保证。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12、什么是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责任的保证。当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先为执行并且无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时,保证人有权拒绝。一般保证必须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否则将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13、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但债务届满而未清偿,债权人既可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也可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对履行义务不区分责任人、不区分先后顺序、不区分责任大小,全体责任人共同承当的一种责任方式。

在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14、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有什么区别?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在一般保证中,债务届满后,债权人应当先向债务人追偿,无法追偿或者追偿无效果后,才可以向保证人要求清偿所担保的债务;而在连带保证中,债务届满后,债权人可以同时要求债务人和保证人清偿债务,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务负连带责任。

15、哪些单位和公民不能作为保证人?

具有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但下例单位和公民不能作为保证人:

(一)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四)未满18岁的公民。

16、保证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可以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连带保证;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7、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哪些? 保证责任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债权;

(二)利息;

(三)违约金。;

(四)损害赔偿金;

(五)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后,债权人为了使其债权实现而付出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拍卖费用、通知保证人的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合同对保证责任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18、债权人不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是否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是指由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在该期间内如果债权人不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则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主张后,开始起算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主张了保证责任,此后应在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内(一般是两年)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否则债权人丧失胜诉权。

案例:

A公司向银行贷款500万元,还款期是2009年12月31日,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内6月30日止。A公司到期没有还款,银行应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之间向B公司主张保证责任。否则,B公司就不须承担保证责任。假设银行是在2010年3月10日向B公司主张保证责任,则银行应在2010年3月10日之后的两年内再次向B公司主张保证责任,否则B公司可以以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届满为由,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19、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不明的,如何确定保证期间? 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20、保证期间,债权人转让主债权的,保证人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情况之下,债权人转让主债权的,保证人仍应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事先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仅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明确约定禁止债权转让的,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全部或部分债务的,保证人是否还应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应该事先获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没有获得的,保证人对转让全部或部分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

22、保证期间,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未经保证人同意,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如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案例:

A公司向银行贷款500万元,还款期为2009年12月31日,B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内6月30日止。在未获得B公司同意的情况下,A公司与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至600万元,还款期延长至2010年3月31日。后A公司没有按期还贷,银行要求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由于未获得B公司同意,B公司仍应在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仍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止。

23、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保证的,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则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物的担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则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A公司向银行贷款500万元,A公司以自己的厂房抵押担保300万元,同时B公司作为保证人担保500万元贷款。如果A公司不能按期还款,银行应先要求A公司以厂房承担抵押责任,不足的部分由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如果银行先要求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则B公司有权主张免除A公司以厂房抵押担保300万元的保证责任,只需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即可。如果抵押担保人不是A公司,而是C公司,则银行有权要求B公司承担500万元的保证责任,也有权要求C公司承担以厂房抵押担保300万元的抵押担保责任。

24、以新贷还旧贷的,保证人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新贷还旧贷,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贷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全部旧的贷款。如果保证人不知道是新贷还旧贷的,则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除外。

如果新贷和旧贷是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

25、什么是抵押?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提供财产担保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是抵押人,接受担保的债权人是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是抵押物。

26、如何理解浮动抵押?浮动抵押是指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或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可以设定浮动抵押的抵押人只能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定浮动抵押。

可以设定浮动抵押的财产只能是现有的或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其他财产不得设定浮动抵押。

浮动抵押设定后,抵押的财产是不断发生变化的,直到实现抵押权时,抵押财产才能确定。

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不经抵押人同意而处分抵押财产。浮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如需登记,应向抵押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没有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7、抵押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当事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合同不成立,抵押权不设立。

1028、抵押权人能否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抵押权人所有?

抵押权人不能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就归抵押权人所有。在抵押合同中作出上述约定的为无效条款,但不会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抵押合同仍然有效。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债务人和抵押人处于劣势地位,抵押财产的价值往往大于所担保的债务,如债务人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抵押担保15万元的借款,如果允许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就归抵押权人所有,则抵押人不但收回借款,还盈利15万元,对债务人将显示公平。

29、哪些财产可以设定抵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设定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以建筑物抵押的,建筑物所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一并抵押。

(2)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建设用地土地上的建筑物应一并抵押。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但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新增的建筑物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荒地是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上述财产一并抵押。30、以共有的财产设定的抵押是否有效?

共有财产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区分份额,如对房屋甲享有30%的所有权,乙方享有70%的所有权;共同共有是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区分份额,大家共同所有,如甲、乙对房屋都享有所有权。

按份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只能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不需要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所设定的抵押有效。如甲可以将享有30%的所有权的房屋抵押给银行贷款10万元。

而共同共有对共有财产设定抵押应该获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未获得的,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如甲方将共同共有的房屋抵押为银行贷款10万元,乙方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的文件上签字,则将会视为乙方同意,抵押有效。

31、哪些财产不可以设定抵押? 下列财产不得设定抵押:(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但是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除外;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2、哪些财产应办理抵押登记?(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上述财产在办理登记抵押后,抵押权才设立,不登记的,抵押权不设立。

33、哪些财产可以不办理抵押登记?(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2)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3)交通运输工具;

(4)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以上述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4、办理抵押登记的是哪些部门?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一般是房屋管理部门;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35、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事项与抵押登记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哪一个为准?

当出现抵押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事项不一致的情况时,抵押权人的权利以及抵押人的义务将以抵押登记所记载的内容为准。如A公司向银行贷款500万元,以B公司的厂房作为抵押物,结果在办理抵押登记时,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将贷款金额写成了400万元,那么,银行只能就抵押物价值部分的4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而100万元只能要求A公司偿还。

36、抵押人拒绝办理抵押登记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登记,如果抵押人无故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抵押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就抵押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7、财产设定抵押后,抵押人能否转让抵押财产?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获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方可转让抵押财产,转让抵押财产的所得价款应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如果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转让行为无效,但是如果买受人同意代为清偿债务而消灭抵押权的,则转让行为有效。浮动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的,不需要事先获得抵押权人的同意。

38、抵押期间,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财产减少的,抵押权人有何权利? 抵押人有损害抵押财产的行为,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损害行为,如抵押人对抵押的机动车不进行保养,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进行保养。

抵押人的损害行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要求抵押人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应的担保。

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如抵押人擅自砍伐抵押的林木,或拆除抵押的房屋,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砍伐、拆除,并要求提供其他担保。如果抵押人不停止或者不提供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并行使抵押权。

39、抵押期间,非因抵押人的行为导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征收的,抵押权人有何权利? 抵押期间,抵押的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人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人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如果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如抵押房屋发生火灾倒塌,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金的,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人获得的房屋保险金优先受偿。

40、抵押期间,抵押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是否还享有抵押权? 抵押期间,抵押权人有权转让债权,不需获得抵押人的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后,抵押权也同时转让,受让人可以就受让的全部或者部分债权对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

41、第三人提供抵押的,抵押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抵押人是否还需承担抵押责任?

在第三人提供抵押的情况之下,如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但没有事先获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人不再承担抵押责任,但对没有转让的剩余债务,仍应承担抵押责任。

42、抵押权的行使条件和方式?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

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优先受偿。

折价方式就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一定的价款将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抵押权人。

拍卖方式是指以公开竞争的方式将标的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者,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变卖方式是指以拍卖方式以外的其他买卖形式卖出抵押财产来实现债权的方式。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应与抵押人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实施,不得擅自折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如与抵押人仅就抵押权的行使方式达不成一致的,抵押权人可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但发生其他争议的,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43、抵押财产向多个债权人设定抵押的,抵押权人的权利顺序如何?

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案例:

甲有一台价值50万元的高级轿车,先抵押给乙借款20万元,签订了抵押合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后甲又抵押给丙借款30万元,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乙、丙方借款到期后,与甲方协商变卖高级轿车得款40万元。根据上述顺序,丙优先乙受偿30万元,剩余的10万元乙才享有优先权。

44、抵押财产出租的,实现抵押权后对租赁关系有何影响? 如果抵押财产在设定抵押前就已经出租的,实现抵押权不会影响租赁关系,即抵押权实现后,抵押财产的租赁关系仍然存在,仍然受到法律保护。如甲先把房屋出租给乙,然后再以房屋抵押贷款给银行,贷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银行与甲协商将抵押的房屋折价给了银行,那么,乙方仍然有权居住在房屋里,银行不得解除与乙方的租赁关系。如果抵押财产是在设定抵押后才出租的,实现抵押权将会影响租赁关系,即抵押权实现后,抵押财产的租赁关系将被解除,租赁关系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如甲先把房屋抵押贷款给银行,然后再将房屋出租给乙,贷款到期后,甲无力偿还,银行与甲协商将抵押的房屋折价给了银行,那么,乙方就无有权居住在房屋里,银行有权解除与乙方的租赁关系。

45、抵押权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向抵押人主张抵押权,过期不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抵押权人的抵押权。

案例:

A公司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00万元,还款期为2009年12月31日,银行要求A公司的关系单位B公司以自己的厂房作为贷款的抵押担保,到期A公司无力还款。那么,本案的主债务500万元的诉讼时效是从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日止,所以,银行应该在2012年1月1日前向B公司主张抵押权,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银行的抵押权。

46、什么是质押?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财产或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财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债务人或第三人用于质押担保的动产财产或权利为质押财产,也称质物;占有质押财产或权利的债权人为质权人,提供质押财产或权利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

提供的质押财产是动产的,设立的质权是动产质权,提供的质押财产是权利的,设立的质权是权利质权。

47、质押合同的内容是什么?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48、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权才设立。不移交质物,动产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不设立。

49、质权人能否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动产财产归质权人所有?

质权人不得再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质权人所有,所作出的约定无效。50、可否以金钱作为质物?

可以,但应将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不经特定化的金钱不被认定为质物。

51、质押合同约定的动产质物与实际交付的质物不一致,以哪一个为准?

质权的成立是以交付质物为标准的,交付后,质权设立,不交付,质权不设立。质押合同签订后,如果质物没有移交,质权不会设立。因此,当出现质押合同约定的动产质物与实际交付的质物不一致的情况,应以实际交付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为准。

如出质人应交付100万元的保证金作为质物,但出质人实际只交付了50万元,则已经交付的50万元才是质物,质权人对这50万元享有质权,未交付的50万元,质权人仍有权要求出质人交付,如不交付,则质权人对未交付的50万元不享有质权。

如果出质人没有按照质押合同约定移交质物而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52、在动产质押期间,质权人对质押财产负有哪些义务?(1)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应妥善保管质押财产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如甲将汽车质押给乙借款10万元,乙没有将汽车停在车库,而是放在露天日晒雨淋,结果造成汽车不能使用,甲就负有将汽车修复至能使用的状态。

1953、在动产质押期间,非因质权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损毁或减少的,质权人有何权利? 在质押期间,非因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商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质权人拍卖、变卖质押财产不需要获得出质人的同意。如质押的动物生病、衰老,价值贬损,不足以担保债务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另行提供担保。

54、质权的行使条件和方式?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与抵押权的行使方式是一样的,但抵押权人以拍卖、变卖的方式行使时应与抵押人协商一致方可执行,但质权人以拍卖、变卖的方式行使时可不经与出质人协商一致,即可执行。

55、质权人怠于行使质权,出质人有何权利?

当质权人可以行使质权时,但质权人又不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质押的汽车在去年变卖可得款10万元,但质权人拖延到今年才变卖,得款8万元,那么损失的2万元就应该由质权人赔偿给出质人。

2056、质权有无诉讼时效的限制?

质权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只要质权人永远占有质物,就享有质权,一旦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就消灭。

57、哪些权利可以设立权利质权?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设立权利质权:(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

(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6)应收账款;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58、权利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生效,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押合同自登记时生效,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如记账式国库券须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出质登记。

(2)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押合同自登记时生效,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押合同自登记时生效,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押合同自登记时生效,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登记时生效,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目前我国的信贷征信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中心。应收账款仅限于没有争议的金钱债务。

59、质押权利的行使期限早于或者晚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如何行使质权? 记载了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如果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日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如果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后于主债权到期日的,质权人只能在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届满时兑现款项或者提取货物。

60、权利质押后,出质人能否再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权利?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无效,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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