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 劳动关系学 名词解释_劳动关系学自考试题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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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是指在就业组织中,本身不具有基本经营决策权利并从属于这种决策权利的工作者,劳动关系中的雇员,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由雇主雇佣并在其管理下从事劳动以获取工资收入的法定范围内的劳动者。

雇主:也称为“管理方”或资方,是指雇佣他人为其工作,并需支付工作或报酬的法人或自然人

合作:是指在组织中,管理方与雇员要共同生产产品和服务并在很大程度上遵守一套既定制度和规则的行为。

雇员团体:是指因为共同利益、兴趣或目标而组成的雇员组织,包括工会和类似于工会组织的雇员协会和专门的职业协会。

雇主组织:雇主组织的主要形式是雇主协会,他们以行业或贸易组织为纽带,一般不直接介入雇员与雇主的具体劳动关系事务之中

工会性:是指工会参加劳工运动并利用这种力量的程度。

工会的内涵: 工会是由工人组成的旨在维护并改善其工作条件的连续性组织

工资的法律含义:劳动法中,工资是雇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规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对“劳动”的理解:劳动是人们改变劳动对象,使之适合自己需要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劳动是人们在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过程中的体力和脑力的支出,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条件。劳动具有自然性质和社会性质.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调整特定劳动关系及其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总称。根据劳资合作:是指任何为提升劳资双方的期待,所采取的协商或参与决策的模式。劳动合同变更 :指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对劳动条款进行的修改、补充或废止,具体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资福利的变更等

劳动合同解除 :是指劳动合同在期限届满之前,双方或单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效力,解除双方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以及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消失时,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即行消灭的制度

劳动合同续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经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以及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集体谈判的进程

分配谈判:是指劳资双方由于资源有限需要分配而进行的谈判,把谈判当作是一种不赢即输的情景,自己得到的同时意味着对方失去;一方资源的增加,就意味着另一方资源的减少,是单方获益的谈判

整合谈判:是指双方都能从解决方案中获取潜在利益的谈判,把谈判当作是一种双赢的情景,追求双方均有所的,反映了劳资双方对所要解决的问题,达成了共识,通过合作能够同时增加可分配的资源。

三方协商机制:是指政府(通常以劳动部门为代表)、雇主和工人之间,就制定和实施经济与社会政策而进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动。即由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会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运作机构共同处理所有涉及劳动关系的问题。

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目前我国劳动关系的具体含义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经济社会关系.劳动争议的定义:也称劳资争议,是指劳资关系当事人之间因为对薪酬、工作时间、福利、解雇及其他待遇等工作条件的主张不一致而产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做出的裁决的活动。

劳动合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本单位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指挥、监督下提供有偿劳动的协议。

劳动合同的条款:分为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法定条款主要有,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约定条款主要有,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敬业限制条款、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其他事项如对第二职业的限制,对规定物品的约定等

无效劳动合同的概念: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劳动争议诉讼的概念: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劳动争议的诉讼,还包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或调解书,另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活动。

不当劳动行为的概念:又称为不公正劳动行为或不公正劳动措施,是指工会在组建过程之中或组建之后,任何一方采取不法手段试图对抗对方的措施或行为。

个别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的基本形态,是劳动者个人与雇主之间通过书面或口头的劳动合同,来确定和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比如建立、变更或解除劳动关系等。集体劳动关系:是在个别劳动关系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劳动者通过行使团结权,组成工会来实现自我保护,并进而平衡和协调劳动关系。

集体谈判结构的概念:是指不同层次、不同等级、不同类别的谈判单位的集中或分散程度,以及相互间的内在联系。

集体谈判结构的概念:是指不同层次、不同等级、不同类别的谈判单位的集中或分散程度,以及相互间的内在联系。

集体协议的含义:集体协议是个人劳动合同的对称,是指工会代表劳动者与雇主或雇主团体之间签订的,有关劳动条件、劳动标准及劳动关系问题的书面协议。

集体协议的当事人:有协约能力者为协约当事人,在劳动这一方主要应以工会为限,在雇主方则不仅雇主组织有协约能力,单个的雇主也具有谈判签约的能力。因此集体协议可以区分为工会与雇主组织之间的协约,以及工会与单个雇主之间的协约。集体协议的效力:集体协议是劳资自治的契约形式,是一种对劳资双方及其成员都具有规范效力的协约。

集体协议的期限:是指协议的有效存续期间。按照期限形式的不同,分为不定期集体协议和定期的集体协议。各国一般采用定期集体协议,并在立法中限制其最短期限(通常为1年)和最长期限(通常规定为3~5年),规定协议的最短期限,是为了保证协议的相对稳定性,而规定协议的最长期限,则是为了使协议内容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我国现行立法只就定期协议作了规定,期限为1~3年)

集体协议的变更的概念:是指因订立集体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依法对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集体协议进行修改和补充。(我国法律规定。提出变更协议的要求。另一方答复,7日内协商。协商一致后7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集体协议终止的含义:是指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集体协议效力消灭。罢工的法律含义:罢工是劳动者为改善工作条件而实施的有计划、有组织的集体暂时停止工作的行为。罢工是已工会为主体而展开的,是集体谈判中的一种压力手段。罢工权是劳动者为改善劳动条件,缔结或变更集体协议而集体停止工作的权利。

诚信谈判责任的含义:是指工会一旦获得承认,赢得选举,无论工人是否签字,都取得代表所有工人的“排他代理权”,雇主负有“诚实”谈判的法律义务

三方机制主体中工会的概念:工会是由工人自愿组织起来的团体或联合体。在三方协商机制中,工会是工人的代表,以维护和改善工人的劳动条件,提高工人的经济地位,保护工人的权益为目的。

三方机制主体中雇主组织的概念:雇主组织是雇主依法组成的,旨在代表、维护和增进雇主在劳动关系中的共同利益而与工会抗衡和交涉的团体。在三方机制中,它是雇主一方的代表。劳动争议调解的概念:是指调解委员会对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推动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活动。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的,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采用“三方性”的组织原则。

冲裁时效制度:是指劳动争议发生后,争议当事人如果不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则丧失通过仲裁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制度(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

集体谈判:集体谈判是工会和资方确定就业条件和待遇的交涉过程,它是雇员以公会这种团体形式所进行的交涉。在我国现行法规文件中,通常将“集体谈判”表述为“集体协商、平等协商”。集体协商是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集体谈判的目的是签订集体协议,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解决工作场所所共同关注的问题。

非全日制用工:在我国,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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