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_员工聘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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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六条 常驻代表机构按照第四条规定获得批准后,其人员和家属应当持批准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手续,领取居留证件。
第七条 常驻代表机构要求变更机构名称、负责人员、业务范围、驻在期限、驻在地点时,应当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批准证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缴纳变更登记费,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件的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
第十九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都比照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适用本规定。
广东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是指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通过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为外国和港、澳、台企业提供就业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涉外就业服务单位)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直接或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就业服务,是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经批准依照有关规定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二)涉外就业服务单位;
(三)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的中国雇员。
第十一条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必须委托涉外就业服务单位办理,不得私自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招聘中国雇员。
第十二条
中国雇员必须通过涉外就业服务单位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求职应聘。
第十三条
涉外就业服务单位与中国雇员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中国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劳动合同由劳动行政部门签证。
第十七条
《雇员就业证》是中国雇员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的合法凭证。涉外就业服务单位应在中国雇员正式聘用前向省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级以上市劳动行政部门申请领取《雇员就业证》。申请《雇员就业证》须填写雇员登记表和提供申请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中国雇员属跨区域应聘就业的,应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省劳动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对违反第七条规定,擅自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雇员的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擅自招聘中国雇员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外国非企业经济机构和港、澳、台地区的企业或非企业经济机构在粤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以及驻粤的外国人聘用中国雇员,依照本规定执行。
《深圳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第六条 常驻代表机构按照第四条规定获得批准后,其人员和家属应当持批准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手续,领取居留证件。
第十一条 常驻代表机构租用房屋、聘请工作人员,应当委托当地外事服务单位或者中国政府指定的其它单位办理。
第十九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都比照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