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名词解释_证据法名词解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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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证据制度是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对其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如何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预先明文规定,法官审判案件必须据此作出判决,而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要求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根据其感知的事实所作的意见或推断性证言不得作为证据采用。自白规则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只有基于被追诉人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自白才具有证据能力,缺乏任意性或者具有非任意性怀疑的口供,不论其原因是什么,均不具可采行。
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程度如何。
证据能力是指能够被允许作为证据加以调查并得以采纳的能力或资格。
司法认知是指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或某一待定的事实,法官依申请或职权初步认定其为真实的一种诉讼方式。
举证时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权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期间制度。举证责任倒置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讯问或出庭受审时,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的权利。
本证是指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用以证明他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反证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推翻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而提出相反的事实存在的证据。鉴定结论是由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对诉讼中所涉及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测、分析、判断后,所出具的结论性书面意见。证明对象指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欲证明的系争要件事实。
毒树之果指根据非法收集的证据提供的线索来合法收集的证据。
自认,即对事实的承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对他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或对他方的诉讼请求加以认诺的意思表示。
拟制自认是指对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均未表示承认也为表示否认,法律上就拟制地认为当事人已经自认了该事实。
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要求。
证据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直接证据是指凡是本身可靠,即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予以证明的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亦即经过转述或转抄、复制的第二手或者第二手以上的证据。
证明责任是指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所承担的、提供和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以避免对于己方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
优势证明标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法院应认定证明程度较高的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