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安全标化评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_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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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水安监〔2013〕189号)的文件精神,以行业自律、促进交流、持续改进为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主体申请二级、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农村水电生产经营单位执行省水电中心制定的安全标准化评审办法。
第三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水利工程运管单位。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一般指其在浙江省内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从事水利工程投资开发和建设的责任主体(工程建设指挥部等临时机构,不作评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指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中登记在册的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水利工程运管单位指浙江省内从事水利设施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非发电为主的水库管理单位,除已经申报浙江省农村水电站 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与首次达标评级工作的,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按本办法实施)。
外省、外行业的施工企业在本省从事水利工程施工,不管是否取得主体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均可在本省成立生产经营主体,并按本办法申请论证。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四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以下统称《评审标准》)分公共和专项两部分。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评审除执行公共标准(见附件1)外,还应执行以下相应的专项标准(见附件2~附件4):
(一):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三):水利工程运管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第五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推荐)、二级和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100分(其中公共部分60分、专项部分40分)。具体标准为:
(一)三级:评审得分70分以上(含),且公共部分得分不应少于36分,专业部分不少于24分;
(二)二级: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且公共部分得分不应少于42分,专业部分不少于28分;
(三)评审达到二级资格且评审得分超过90分,自动获得推荐一级资格,被评审单位提出申请后进行推荐。第六条 首次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单位可以从三级开始,也可以直接申请二级评审。申请二级,其评审结果仅满足三级的,不认定为三级;同样申请三级,其评审结果达到二级的,也不作二级认可;但达到一级标准的,均可作为推荐依据。
第三章
评审管理
第七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根据二、三级的评审情况做好一级推荐工作,同时负责省直属单位的安全标准化评审。
三级评审由县级实施,二级评审由市级(本办法所指的市级是指设区的市级行政区,下同)实施。
第八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依照《评审标准》进行自主评定,并根据自主评定结果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审申请(外省入浙的经营主体在办公所在地选择);
(二)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见第十三条)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抽取评审单位成立评审小组开展评审;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达标主体进行公告和颁证授牌。
第九条
评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公告、授牌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评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公告、授牌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证书和牌匾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制作,费用自理,样式见附件8、9。
第十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作为业绩考核、行业表彰、信用评级以及评价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水利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章
单位自评和申请
第十一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主评定等级,形成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6)。自评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自主评定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整改完成情况、自主评定结果等。
第十二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按照下列规定提出评审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见附件7)和自评报告: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的,向所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审申请;
(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的,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审申请;
(三)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符合评定标准,经所在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主管单位提出推荐申请。
(四)省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直接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1年内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上次未能通过评审,6个月后方可继续申请参加评审;
(三)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应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四条
评审单位备选库
(一)评审单位备选库的建立
1.评审单位的备选库以市级行政区为区块设立,一般不设县级和省级备选库;
2.按企业类型不同,备选库将评审单位分为建设、施工、运行管理、综合。
(二)评审单位资格条件。
1.达到安全评审标准的单位将自动入选评审单位备选库。2.首次申报评审的被评审单位(建设、施工和运行管理单位)自动入选评审单位备选库。若评审未能通过将撤销入库资格。
第十五条
评审人员资格条件
每个评审单位必须推荐2~4人为评审人员,评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职的企业安全技术负责人或者安全的分管领导;
(二)具有5年以上水利行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经验;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含)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
(四)通过水利部组织的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业务考核,取得证书的。
第十六条
评审单位选用
(一)县级、市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一般在所在市级备选库中抽取评审单位;
(二)省直属单位的安全标准化评审,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级备选库中选取评审单位。
(三)为促进地区交流,备选库可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后互相使用或共享;
(四)同一备选库中,评审单位被选中参与评审的次数差异不宜超过两次。
第五章
评审过程
第十七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且材料合格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从备选库抽取5家评审单位,同类型的评审单位应占3家及以上;
(二)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完整或存在疑问的,要求其补充或说明;
(三)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第十八条
评审小组成立
(一)每家评审单位从各自申报的2~4个评审人员中选取1人参加评审(可多人参加,但只允许1人进入评审小组,其余作为协助人员),组成5人的评审小组;
(二)评审小组的组长由评审小组成员选举产生;必要时由主管部门提名,评审小组同意;
(三)评审小组视评审情况可要求被评审企业派员配合。第十九条
评审小组工作程序
(一)评审小组组长根据被评审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评审工作计划;
(二)评审小组入驻评审企业,召开评审工作会议,听取被评审单位安全工作汇报,全面了解被评审单位安全工作情况;
(三)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编制安全生产项目清单并报送评审小组;评审小组视清单中安全生产项目的数量确定1~2个代表性项目进行检查;并根据所抽中的安全生产项目特点明确评审内容的合理缺项,同时对照评审标准要求,现场查证查看,进行人员询问,形成评审记录;
(四)召开总结会议,通报评审工作情况和意见,提交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8)。
第二十条
评审要求
(一)评审过程中,评审人员就个别评审项目出现意见相左 的情况且双方理由都较为充分时,应进行表决,三票及以上通过即为通过。
(二)评审的最终得分也应通过评审小组内的全员表决,四票或者含组长在内的三票及以上通过即为通过。
(三)评审人员具有保留意见的权利,保留意见必须依据充分,且在评审报告中予以详细说明。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核定和管理
(一)评审报告应依据完整,结论清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评审报告》作网上公示。
(二)《评审报告》未按要求编制或结论不清晰,退回评审小组。
(三)公示无异议的,颁发证书、牌匾;公示有异议的,退回原评审小组复议。
(四)安全标准化的评审、公示、公告等为常态受理,颁证及授牌仪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举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应每年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审,并形成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满足下列条件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在期满前3个月 内,向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一)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年度自我评审,绩效保持良好,能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二)证书有效期内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派出的评审人员在参与评审过程中无第二十六条中所列的不良记录。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收到延期申请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允许延期一次,发给延期证书,延期证书的有效期同样为3年。
第二十四条
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不接受检查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同一评审单位累计两次出现评审人员有第二十六条所列不良记录的;
(六)抽中为评审单位后,不履行评审职责的。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满6个月后,方可申请重新评审。第二十六条
评审人员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果负责。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不良记录,取消其评审人员资格,并通知其所在部门和单位,撤销其安全管理的相应职务。
(一)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评审报告的;
(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经济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三)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1年内,参与评审的被评审单位发生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未在评审结论中保留意见、要求免责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地区水利实际开展本地区二级和三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
1.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公共)2.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专项)
3.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专项)
4.水利工程运管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专项)5.浙江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样式)6.浙江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 7.浙江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样式)8.浙江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式样 9.浙江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牌匾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