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比培训材料_性别比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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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程管理区2013年第二季度办、站、村、组出生人口性别比培训教材
(第二季度)
一、终止妊娠手术、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一)、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市卫生局或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管理区各村卫生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应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计划生育服务站所在地的乡镇(管理区)计划生育办公室。
(三)、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医学诊断结果和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相应的证明。
(四)、药房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帐管理。
(五)、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权限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常规使用催产素或将米非司酮单独应用于紧急避孕除外。
(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单独处方、妥善保存,每月汇总装订一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七)、药房建立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档案和专帐,切实做到帐(帐与处方)相符,帐实相符(帐与药品)帐帐(药品的进、销存)相符。专帐各栏目内容必须据实填写完整。
(八)、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按照获准开展的终止妊娠 1
手术类型(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和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编制采、购计划。依法取得早期人工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
二、鹏程管理区对违法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和 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举报奖励制度
(一)、举报人百里杜鹃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鹏程管理区计生办,等部门举报违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或者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百里杜鹃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给予举报人奖金5000元。
(二)、接受举报的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行政部门受理查处举报案件后,应当及时通报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便及时兑现奖励。
(三)、举报人可采取信函、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百里杜鹃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百里杜鹃卫生局、百里杜鹃食品药品监督局,鹏程管理区计生办等部门举报。举报时要如实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详细情况,以便核实和查处。举报人应向接受举报的单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四)、百里杜鹃口和计划生育局、百里杜鹃卫生局、百里杜鹃食品药品监督局等部门接到举报后,在7日内进行调查核实,30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五)、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向同一部门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向不同部门举报的,举报顺序以最先负责查处的部门受理举报登记时间为准,奖励最先举报人。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按一贯案件进行奖励。
(六)、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的,都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应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都匀市
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领奖通知后30日内领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七)、举报受理单位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及案件相关情况。
(八)、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给举报人兑现奖励的,按《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九条严肃处理。
三、都匀经济开发区符合政策生育贰孩追踪管理制度
(一)、为做好我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从源头上控制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根据《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贵州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针对鹏程管理区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并已经通过审批的生育对象。
(三)、妊娠14周以上的生育对象,未经百里杜鹃人口计生局批准,擅自引产的,其已审批的生育证作废,不再安排生育,强行生育的,按照政策外生育处理。
(四)、预产期已到,提供不出有效婴儿死亡证明的,其已审批的生育证作废,不再安排生育,强行生育的,按照政策外生育处理;并报请公安部门调查婴儿死亡原因,对故意致婴儿死亡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预产期已到,未上报婴儿出生情况,提供不出合法的引产证明或婴儿死亡证明的,视为出生婴儿去向不明,暂不安排生育,强行生育的,按照政策外生育处理。
(六)、妊娠14周以上的生育对象,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诊断,有《贵州省禁止非医
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孕妇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健康的。”填写《百里杜鹃14周以上终止妊娠审核表》,经批准后,方可终止妊娠。
四、鹏程管理区出生、引产、死亡报告制度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要建立分娩登记,有新生儿死亡的,应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定期向计生办通报。
(二)、施行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服务站,应定期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情况汇总,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上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
(三)、新生儿父(母)应当持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在48小时内向管理区计生办公室报告。新生儿在户籍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48小时内向当地计生办公室或者乡镇计生办公室报告。
(四)、出生人口统计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许可,计生基层工作人员要每月如实填写、统计新生婴儿性别,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瞒报、漏报出生人口,否则将追究其当事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