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中医医院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_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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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中医医院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确保临床合理用药安全,保持正常出生人口性别构成,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甘肃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我院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我院终止妊娠药品的购销和使用管理适用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称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是指下列药品:
(一)米非司酮片(商品名:含珠停、息隐);
(二)米索前列醇片(商品名:喜克馈);
(三)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商品名:利凡诺、雷弗诺尔);
(四)催产素注射液(商品名:缩宫素)。
第三条 购进的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是在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且能经营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采购。必须索取其相关证明文件,留存复印件备查。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四条 终止妊娠的药品,仅限于在本院使用。严禁转借、转让、销售、交换、滥用终止妊娠药品;严禁将终止妊娠药品出售给未获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以及零售药店、个体诊所使用。
第五条 终止妊娠的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第六条 对购进的终止妊娠类药品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或专柜,双人双锁、专帐记录,专人保管。要明确专人负责,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销售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应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做到帐物相符,处方记录相符,并保存3年以上。
第七条 对破损、变质、过期失效的不合格终止妊娠药品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告、确认手续,需报损、销毁的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报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批准后监督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转借、转让、销售、交换、滥用终止妊娠药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医院做出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