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考试要点_民法考试要点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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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复习范围

一、简述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物的占有关系,存在以下两种物的占有关系:一是物的归属关系;二是物的利用关系。物的归属关系,是指特定的物质资料归特定民事主体所有的财产关系。物的利用过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在生产、生活中基于对物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进行物权利用而发生的财产关系。

二、试述物权法定原则及一物一权原则的含义。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内容、取得与变更,均有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无规定的物权或超越法律限制行驶物权的法律原则。其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1)物权的种类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人创设法律规定外的物权;(2)各种物权的权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禁止任何人超越法律规定行使物权;(3)由法律直接规定各种物权设立及变动的方式,非依法规定的方式设立及变动物权不产生法律效果。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形成两个以上所有权的原则。一物一权原则来源于罗马法,并为继承罗马法传统的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所奉行。实行一物一权原则的目的,在于明确物的归属性,所有权体现对物的归属关系,而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分别体现对物的用益关系和担保关系。(在英美法系国家,并不实行一物一权原则,调整财产占有关系法律统称“财产法”。)

三、试述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物上请求权效力。

物权优先于债权。物权人可以依法向物的不法占有人索取,请求返还原物;而债权,当债务人非法转移标的,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当事人不得请求物的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违约责任。

(物权具有如下不同于债权的特点: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排他性,A同意无上不得存在两个所有权B某物之上虽存在法律上的所有权,但他人因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时,先前的所有权因此而消灭,并不得对抗后一个所有权C同一物之上不得设两个用益物权D不得在同一不动产上既设立抵押权,又设定质押权E一般不能在同一物之上设立两个质押权F排他性并不否认在同一物之上并存数个内容并不矛盾的物权)

(物权的保护是通过赋予物权人请求确认物权、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请求权的方法实现)

四、试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一)第三人即受让人善意占有(不知情);

(二)第三人须通

过有偿的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

(三)从合法占有人处取得或从公共市场购得;

(四)取得的必须是可以依法流通的动产或不动产。(例外: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等不适用;无偿取得财产不适用;继承、遗赠、无效或可撤销的行为不适用;禁止或限制流通转让物、记名证劵不适用。)

五、遗失物拾得的含义及我国规定。

遗失人事先有承诺,拾得人可取得报酬;若无承诺,则无报,但可取必要费用求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其共有部分的修缮费用及其他费用由各区分所有人按其所有

部分比例分担。)(不动产相邻关系,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是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取得时效,是指非财产所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善意地、公然地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状态,持续不断地达到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即可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准共有,是指数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所有权以外的共有,简言之,准共有是指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的共有。)(所有权的取得分类:生产;收取原物孽息;国家强制取得所有权;善意取得与时效取得;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隐藏物;添附)

六、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者;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标的物是特定的;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在于从事农业活动;

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具有用益性的权利;

5、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

七、简述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

《城镇国有土地所有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存续

期限因土地用途的不同而有所不同:①居住用地为70年;②工业用地为50年;③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④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⑤综合其他用地为50年。

(相邻权,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为方便自己不动产的使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限度

内,利用他人所有或使用相邻不动产的权利。)(典权的消灭,回赎;找贴;作绝。)

八、试述抵押权的种类及其保全效力。

抵押权分为普通抵押权和最高抵押权(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同一抵押物在一定时

间内连续的发出借贷等债券作保)。其保全效力指抵押全所具有的使抵押权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以保全抵押财产价值的法律效力。

(质权人的权利a>对质物的占有和留置权b>收取质物的孽息c>质物转质权d>预先拍

卖或变卖的质物权,若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的权利是质权人可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若出质人不提供,则质权人可拍卖、变卖质物e>优先受偿权,即质权人有权就质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从而实现其债权)

(留置权的消极条件:

1、对动产的占有不能因债权行为而取得;

2、对动产的滞留不能违背善良风俗;

3、留置不能与债权人的义务相抵触。)

九、占有的概念和特征。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物的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占有的特征为

1、占有的客体是

物;

2、占有须为对物的事实上的管理和控制;

3、占有为法律所保护的事实。

十、简述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分类及其意义。

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道或不应知道无占有的权利而进行的占有;恶意占有是指

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无占有的权利而仍进行的占有。

(占有的发生:A占有的原始取得是指不基于他人的转移占有而直接取得对物的占

有,占有的原始取得纯属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它并不依赖他人的既存占有。B占有的继受取得,是指由他人的转移而取得的占有)(占有的消灭

1、基于占有人意思的消灭

2、非基于占有人意思的消灭。)

十一、简述定金合同及定金的效力。

(1)定金具有证约效力。定金是实践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同时又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履行而设立的从合同。因此当事人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是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有力证明。

(2)定金具有预先给付的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返还或者抵作价

款,因此,定金具有预先给付的效力。

(3)定金具有担保效力。定金的担保效力是定金的基本效力。他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不履

行合同的,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

(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a>定金具有证约功能,预约款没有b>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交付预付款协议为诺成协议c>定金是合同担保方式,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要适用定金罚则;而与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属于债履行的一部分,不论哪一方不履行合同,预付款都应返还预付方。)

(保证于保证人和主债务人之间的效力: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就其承担保证责任而付出的财产,可请求债务人赔偿;保证人的代位权,保证人向债权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债权人队债务人的债务在其清偿限度内转移给保证人,有保证人以债权人的身份向债务人行使权利。)

十二、简述债消灭的原因。

债消灭的原因一般包括清偿、抵消、提存、免除和混同五种。此外,双方协议、解

除合同、给付不能、债的目的达到也是债消灭的原因。

(债权人的代位权,《合同法》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

人造成伤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且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以诉讼方式进行。)(债权人的撤销权,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

利。撤销权的客观要件:

1、须由债务人的行为;

2、须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

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4、须债务人的行为在债权成立后所为。)

十三、简述要约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要约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向他方作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为:(1)要

约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2)要约须是特定人之间的意思表示。(3)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4)要约须有约束力。

(要约邀请指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1、以

法律规定区别,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商业广告为要约邀请。

2、以当事人意思其区别,要约中包含明确约定意思;而要约邀请的不明确。

3、以订阅内容是否包含合同主要条款确定,不包含的为要约邀请。)

十四、简述承诺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为:(1)承诺

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间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

要约内容一致。

(招标: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决标是承诺。)

(双务合同的三种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出现在以下几种情况:

1、经营状况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

逃避债务

3、丧失商誉

4、又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况。可终止自己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债能力并未提供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与撤销的区别:

1、从适用范围,撤销适用范围较广,不仅适用于有效

要件的合同而且是用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而解除仅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

2、从发生原因:撤销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既有法定又有当事人的约定。

3、从发生效力,撤销有溯及力;解除一般无溯及力,只有在特殊约定或法定时才有溯及力。)

十五、试述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主要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是指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

不问过错原则,是指损害结果发生后,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有何过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或其所管理的人或物与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的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没有特别规定适

用不问过错原则时,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财产状况以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者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的分担损失。

(违约金与其他责任形式:

1、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当违约金支付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

时,受害人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故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可并存。

2、违约金与实际履行。当事人就履行支付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履行债务,故违约金的支付与实际履行可并存)

(预期违约,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

将不能履行合同,或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提存,只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得将该标的物

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原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收;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简述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理论上的分类。(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根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同,可以将侵权行为分为 一般侵权行为 和 特殊侵权行

为。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直接致人伤害,因而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的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既无过错,但他人的损害确系与行为人有关的行为、事件或者特别原因所致,因而适用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民事特别法的规定应付民事责任的行为。

根据侵害对象的不同,可以将侵权行为分为 侵害财产权行为 和 侵害人身权行为。

侵害财产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益的行为。侵害人身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人身权利的行为。

根据侵权行为性质的不同,可以将侵权行为分为 积极侵权行为 和 消极侵权行为。

积极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以一定的作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消极侵权行为,是指行

为人以一定不作为致人伤害的侵权行为。构成消极侵权行为,以行为人须有作为的义务为前提。

根据侵权行为人的人数不同,可以将侵权行为分为 单独侵权行为 和 共同侵权行

为。单独侵权行为,是指一个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应负连带责任。

十七、无因管理的概念及性质。

无因管理,指无法律上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物的行为。性质: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

为;无因管理是合法行为;无因管理是区别于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行为。

十八、简述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受有财产上的利益(2)是他人利益受到损失(3)受益和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无法律上的原因

十九、具体人格权的种类。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与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

二十、简述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及其标准。

(1)一般伤害。赔偿范围: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

费及必要的营养费。赔偿标准:医疗费的数额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必要的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经医疗机构证明以后必然发生的费用,也可以与已经实际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致人残疾。赔偿范围:除一般伤害所需赔偿的费用外,另有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

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赔偿标准: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3)致人死亡。赔偿范围: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

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赔偿标准: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同前述致人残疾的标准一致。死亡补偿费(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侵权人可以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械费等费用,但应当提供担保,由法院视情况而定。一审终结前已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等不在此范围。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内容——赔偿范围:

1、人格权利

2、隐私权和其他人格利益

3、身份权利

4、人格利益的延伸保护

5、对财产侵权间接造成的精神损害的救济。——诉讼主体:

1、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由死者配偶、父母和子女享有请求权;没有配偶、父母、子女的,其他近亲属享有请求权。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等民事权益遭受侵害为由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十一、简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

范围:

一、配偶。

二、子女【

1、非婚生子女、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继承权);

2、养子女(a因收养关系成立,失去对生父母的继承权,但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b若对养父母、生父母都尽了赡养义务,不仅可依法获得养父母的财产,还可以再生父母死后适当分得生父母财产);

3、继子女(具有双重继承权)】。

三、父母(生父母、养父母、继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外祖父母。

六、丧偶的儿媳和女婿。顺序: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对公婆或岳父母尽

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第二顺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立遗嘱人指定遗嘱继承人尽受法定继承人范围的限制,而不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

二十二、试述遗嘱的形式及生效条件。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

其适用条件为:

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

人的真实意思;

3、遗嘱必须内容合法。不得分配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形式必须合法。

二十三、简述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

(1)主体范围不同

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受遗赠人可以是国家、集体、组织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不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

(2)客体范围不同

遗嘱继承权的客体既包括财产权利,也包括财产义务。受遗赠权的客体只能是遗产

中的财产权利,不能是财产义务。

(3)权利行使方式不同

遗嘱继承人不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

未作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4)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

遗产继承人可以直接参与遗产的分配而取得遗产;受遗赠人不直接参与遗产分配,而是从遗嘱执行人或者法定继承人那里取得遗产。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转继承,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开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1、应由法院确认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

2、仅对特定被继承

人有效,不影响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3、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及其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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