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名词解释_本科商法名词解释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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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者工商业标记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统称。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发明:指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过程中所创造出的具有积极意义并表现为技术形式的新的智力成果。

★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权。

★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基于对作品的利用给他带来的财产收益权。

★邻接权:是对表演艺术家、录音制品的制作人和广播电视组织所享有权利的称谓。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著作权: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权利。

★驰名商标:是指那些在市场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在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作品的行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出于社会公众利益的考量,以及这些行为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其后果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损害不大,却又方便了公众对作品相对合理的利用和传播,权衡得失利弊,于是在法律上规定,这些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将这种使用看作是正当的、公平的,并在理论上称之为“合理使用”。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又称“法定许可证”制度,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某种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制度。

★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使用: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由管理著作权事务的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使用权的人,并把授权的依据称为“强制许可证”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形状和构造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 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实用性: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能够在产业上进行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创造性:是指与现在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为了标明自己、区别他人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可视性标志,即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标志。

★服务商标:是指服务的提供者为了表明自己的服务并区别他人同类服务而使用的商标。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于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注册不当: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关于核准商标注册条件的规定,或者是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者损害他人合法在先权利取得注册的商标。

★简答和论述★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区别有哪些?

(1)权利的对象或标的的不同。物权的对象是动产或不动产以及其他实实在在存在的物理学意义上的“物”。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

(2)物权与知识产权虽然同为绝对权利,但是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知识产权显然要弱于物权。

(3)物权人的利益通常可以借助事实上对物权“对象”的占有实现,知识产权利益的实现则须仰仗法律的保障。

(4)当知识产权与物权发生冲突时,知识产权通常要让位给物权。(5)知识产权的期限不同于物权的期限。法律有明确的规定知识产权有一定的期限,期限届满,权利归于消灭。作品进入公有领域。物权的期限与物的自然寿命竞合。

(6)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其价值无论是质的规定性还是量的规定性,都不同于物权。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作品的思想倾向和情感表达的内容与形式违反法律,危害国家安全、公众利益或破坏社会的善良风俗。

(2)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a.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属于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b.时事新闻

(3)欠缺作品实质要件的对象。不具备独创性而不予以著作权法保护。

★著作人身权与财产权主要包括哪些权利? 著作人身权:(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摄制权(10改编权(11翻译权(12汇编权(13注释权与整理权。

★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职务作品的著作权是怎样规定的(1)职务作品的著作权通常属于事实作者。《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职务作品。职务作品在完成2年之内,未经作者所在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与该单位使用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2)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造,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适当奖励。

(3)根据劳动合同,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主持,根据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意志创作,并由该法人或社会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视为其作者。事实作者只享有依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劳动报酬请求权。

★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和具体方式有(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引用)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新闻报道)(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和互联网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对公开演讲的转载、转播)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使用已经发表的(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

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免费表演)

(10)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7)为行政审批而实施。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商标注册的相对禁止条件是什么?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摄影、录像(室外陈列作品的使用)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盲文出版)★发明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

发明是指人类在利用自然、改造自然的过程中所创造出的具有积极意义并表现为技术形式的新的智力成果。简言之,发明是一种新的、有创造性的技术方案。

特点:(1)应当包含创新。(2)必须利用自然规律或自然现象。(3)违背自然规律的创造也不是发明。(4)自然规律本身也不是发明。(5)发明是具体的技术性方案。★专利权产生的消极条件有哪些?

(1)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2)科学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4)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5)动物和植物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被授予专利。(7)其他不授予专利的技术领域。★专利申请的原则有哪些?

(1)书面原则2)先申请原则3)单一性原则 4)优先权原则 ★专利权的限制有何表现?

(1)专利权的保护期: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于专利权保护期规定为20年。自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为自专利申请之日起10年。

(2)首次销售:指当专利权人自己制造或者许乐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上市经过首次销售后,专利权人对这些特定产品不再享有任何意义的支配权

(3)善意侵权:指在不知情的状态下,销售或者使用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可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销售商在得到专利权人通知之后任然销售其库存的侵权产品,则不能认为其不知情。

(4)先行实施: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开始制造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与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准备的,依法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该技术。

(5)临时过境:当交通工具临时通过一国领域时,为交通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设备或装置中使用有关专利技术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6)非营利实施:非营利性实施专利技术的行为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

(1)按被许可人享有实施权的排他程度不同可以分为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和普通实施许可。

(2)根据发放专利实施许可的人是否专利权人,可将专利实施许可分作主许可和分许可。

(3)根据许可合同的对价是许可使用费还是被许可人自己专利的实施权,还可分出一种交叉许可。

★试述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划分标准。

(1)以单位的业务范围来划分。即凡属单位业务范围内的有关发明创造,均认为是职务发明。(2)以完成发明创造是否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作为划分职务作品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3)以完成发明创造的时间是否是业余时间作为划分职务和非职务发明的标准。

(4)以单位是否立项作为划分职务或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5)以岗位责任制和聘任合同所约定的范围作为划分职务或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

★我国专利法关于职务发明创造是怎样规定的?(1)《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核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a.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b.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c.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2)《专利法》规定:“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从其约定。” ★简述商标的概念及特征、功能。

概念: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为了标明自己、区别他人在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可视性标志,即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标志。

特征:(1)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它依附于商品或服务而存在。(2)商标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记。

(3)任何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不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也就不成为商标。

功能:(1)识别功能(2)品质保证功能(3)广告及竞争功能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试述我国商标权的取得原则。

(1)注册原则-《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有权,受法律保护”

(2)自愿注册原则-《商标法》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我国《商标法》在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同时,对涉及人们健康的极少数商品实行强制注册。

(3)以使用在先为补充的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法》规定:“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的申请,不予公告。”

(4)优先权原则-《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商标法》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 ★商标权人的义务有哪些?(1)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该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2)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3)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4)注册商标必须使用的义务,“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5)使用商标注册标记——从商标注册人的义务到权利的回归,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1)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的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有哪些方面?

(1)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予以保护。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放宽驰名商标注册的显著性条件。

(3)扩大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不仅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禁止他人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而且在不同类别、性质亦不相似的商品上也不允许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4)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特别期限的排他权。注册的驰名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时,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继续使用其商标。

★简述商业秘密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概念: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构成要件:(1)非周知性或秘密性,(2)价值性,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经济利益,所有人因掌握商业秘密而拥有竞争优势。(3)实用性,是指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4)采取保密措施指有关信息的所有人主观上将该信息视为秘密,★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种类。(1)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获得商业秘密行为。(3)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合法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4)有过错的第三人的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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