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 解答_婚姻法解释三解析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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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并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该解释施行后,张先生咨询关于离婚时夫妻财产如何分割的问题。

问:夫妻双方结婚之前,一方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其个人出资支付了首付款并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是登记在支付首付款一方的名下,但双方结婚后是夫妻共同出资向银行还贷,现在双方因感情破裂准备离婚,问离婚时该商品房该如何处理?

贵州贵信律师事务所李勇律师解答:《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据此,上述咨询问题中的商品房在双方离婚时先由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则人民法院可判决该商品房归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结婚后共同出资向银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人民法院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由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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