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_重点监控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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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黑质技监特发[2008]371号
关于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农垦、森工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哈尔滨铁路局:
为加强对重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有效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按照“突出重点,分类监管”的指导思想,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对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的确定和分级
重点特种设备:是指设备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重特大伤亡和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在用特种设备。根据设备潜在危险程度,对特种设备进行分级重点监督管理,具体级别划分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一级重点监控特种设备:
1、锅炉
(1)经检验或鉴定结论为限制条件监控运行的蒸汽锅炉;
(2)国有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电厂的电站锅炉(启动炉除外)。
2、容器。经缺陷安全评定为限制条件监控使用的超高压容器或三类容器。
3、压力管道
(1)输送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分级》中规定的极度、高度危害气体介质和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的高度危害液体介质,并经检验安全状况为3级或安全评定为监护使用的GC1级工业管道;
(2)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4.0MPa,并经检验安全状况为3级或安全评定为监护使用的GC1级工业管道;
(3)靠近学校、幼儿园、商场、集会场所、公园、洗浴娱乐、车站、机场、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区域的GA1级长输管道。
4、索道
架空客运索道。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划为二级重点监控特种设备:
1、锅炉
学校、幼儿园、商场、宾馆、洗浴娱乐、车站、机场码头等
人员密集重要地区或场所的蒸汽锅炉。
2、容器
工作介质为极度危害介质、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的三类容器。
3、压力管道
(1)除划分为一级重点监控管道以外的GC1级工业管道;
(2)靠近学校、幼儿园、商场、集会场所、公园、洗浴娱乐、车站、机场、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区域的GA2级长输管道和GB1级公用管道。
4、游乐设施
A级大型游乐设施。
5、起重机械
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械。
二、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使用单位职责
使用单位是重点监控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落实重点设备管理责任人;
2、建立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3、负责申报重点监控设备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确保重点
监控设备使用登记率、持证上岗率、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4、定期培训安全管理及作业人员;
5、按规定对重点监控设备定期进行检查、维护、校验,对设备事故隐患及时消除,整改合格后方可运行;
6、建立完善应急救援措施及应急预案,每两年至少进行1次预案演练,并对演练情况予以记录;
7、对经检验判为监控使用的重点监控设备,认真落实监控措施;
8、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立即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职责
1、建立重点监控设备检验责任制度,落实检验责任人员;
2、确保重点监控设备安装监检率、定期检验率达到100%;
3、对未按规定报检的重点监控设备,及时发出检验通知书并抄送同级质监部门;
4、对未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以及有严重事故隐患的重点监控设备,及时上报质监部门;
5、对检验提出限期整改或者限定条件使用的重点监控设备进行跟踪,确认使用单位整改情况,发现未按规定整改或者未按限定条件使用的,及时书面报告负责监管的质监部门;
6、发现重点监控设备使用单位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使用特种设备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立即书面告知使用单位改正并书面报告负责监管的质监部门。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1、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按照分级管理要求,确定本辖区重点监控设备名单,依据《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内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黑质技监特发[2008]232号),建立监控档案,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动态监管信息化网络;建立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监管责任人;每年至少进行1次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状况分析会议,研究解决重点监控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检验和使用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对通过安全监督检查、检验或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事故隐患或者使用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查处;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质监部门以及有关使用单位报告或通报重点监控设备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
2、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责。检查指导市地级质监部门对重点监控特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的情况;组织对全省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总体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完善监控措施和监管办法;对各地报告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处理,必要时向国家质检总局和省人民政府报告;定期公布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监控设备的安全状况,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人民政府。
三、具体要求
(一)宣传动员,自查确认。市、县级质监局要向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宣传重点监控工作,说明重点监控设备的确认条件。特
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对本单位重点监控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进行自查确认,然后依据重点监控设备条件划分级别,并上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核定级别,汇总上报。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县级局和使用单位上报的重点监控设备情况进行汇总,核定重点监控设备名单和级别后上报省局。
(三)落实责任,加强监控。使用单位要切实落实重点监控设备主体监控责任和措施;检验单位要提高检验质量,保证重点监控设备的检验率达到100%;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做到领导到位、监督到位、检查到位、监控到位。
(四)及时汇报,加强沟通。从2009年开始,各市地局及行业系统,每季度末要以书面材料形式,向省局汇报重点监控工作情况。对监控工作出现的问题,要随时与省局沟通,便于省局协调解决,推进全省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平衡开展。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省电力公司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2008年11月17日印发
共印4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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