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学院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_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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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上海海关学院公务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预算管理,提高财务开支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简化财务结算与报销流程,根据《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7〕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卡,是指由上海海关学院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具有信用支付功能的银联标准信用卡。上海海关学院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实行公务卡制度不改变学院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基本程序。

第四条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依托公务卡支持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按规定时间,通过零余额账户或者实存资金基本户办理公务卡资金还款手

-1- 续。

第二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上海海关学院工作人员申请办理公务卡须经人事处审核申请人资格,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统一向发卡行提交《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单位申请表》办理申请。

第七条 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管理和网上银行支付系统。

第八条 上海海关学院工作人员在办理调入、调出或者退休手续时,应及时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者停用手续,并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现有工作人员公务卡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通知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并由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系统。

第九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在规定的报销时限内向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十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3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发卡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和持卡人。其中,调增信用额度的,须事前商财务与资产管理处-2- 同意。

第十一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自行到公务卡代理银行申请办理,并及时通过财务与资产管理处通知公务卡代理银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二条 公务卡使用应遵守上海海关学院经费开支审批程序的相关规定。公务卡持卡人在发生公务支出前,须征得所用经费审批权人的同意后,才能进行公务支出。

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及预算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本部门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防止支出的随意性,保证公务消费资金控制在本部门预算经费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 公务卡结算的适用范围及原则:

上海海关学院报销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3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四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须取得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银行卡消费凭证。

第十五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

-3- 要时,持卡人可通过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与发卡行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因透支提取现金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及相关责任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支付发生之日起15日内到财装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八条 持卡人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因工作需要,持卡人出差时间比较长,持卡人不能在15日之内办理出差期间所发生的公务卡差旅费支出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所在部门其他人员代为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财务有关要求填写付款审批单,并附有关财务报销凭证、审批手续及公务卡消费凭证,按照规定的财务报销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还款:

(一)在确认为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应当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编制“还款汇总表”,生成“还款汇总表”,以电子文档形式将“还款汇总表”及“还款明细表”提交发卡行,并签发财政授-4- 权支付指令,通知发卡行向指定的公务卡还款。

(二)在确认为非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直接通过实存资金基本户网上银行,以电子支付方式进行还款。

第二十一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退回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退回零余额账户或实存资金基本户。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与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督促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支出的报销手续。

(四)通过公务卡支持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六)做好单位内部公务卡培训管理工作。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

-5- 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费用。

(二)执行公务所发生的在公务卡结算范围内的公务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按规定的程序、时限办理报销手续,并接受财装处对公务卡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的个人消费欠款。因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本单位的,应按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的银行欠款,停止使用公务卡。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细则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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