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20分(新版)_民事诉讼法学名词解释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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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诉讼法学 名词解释20分

1.民事诉讼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是国家规定的调整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法以裁定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3.不变期间:是指一经法律规定,非有法定情形,任何人不得予以变更的期间。

4.反诉❤:是指在已经进行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5.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

6.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具有某种实体法律地位或实体法律效果的请求(声明)。

7.正当当事人❤:又称当事人适格,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是指对争议的法律关系的解决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的当事人。

8.留置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效力。

9.延期审理:是指在人民法院已确定开庭审理的日期,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情形,使案件在原定的庭审日期无法进行或案件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推延开庭审理日期的制度。

10.执行管辖权的转移: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依据上级人民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执行案件的管辖权从原来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转移至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情形。

11.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意见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13.调解协议: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与调解下,民事争议双方的当事人就他们之间的争议及有关的权利义务分配所达成的协议。

14.程序选择权: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就程序性事项达成合意后共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权能。

15.委托执行:是指受理案件的执行法院对于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不在本辖区的案件,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一种活动。

16.合议制:是指由三人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具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17.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18.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以执行,人民法院在受理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有关财产依法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的制度。

19.上诉状:是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判,请求二审法院变更或撤销原审裁判的诉讼文书。

20.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作出让步,就如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有关内容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形。

21.申请回避:是指当有关人员具备法定回避情形时,由当事人提出问题的申请,法院依法

决定是否责令有关人员回避。

22.反证:是能够否定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的证据。

23.先予执行❤:是指民事诉讼法学所规定的为了解决某些迫切需要,先于判决之前执行的一种特殊执行制度。具体地说,它是指对于某些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其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制度。

24.抗诉: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

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对案件进行再审的制度。

25.案外人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以外的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

体权利,对执行对象向人民法院提出不同意见的执行救济制度。

26.调查证据权:是指法院依法对案件的有关证据进行调查的权力。

27.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形状、质量、规格、痕迹等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证明民事案件事实的证据。

28.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29.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

申请后,对选举委员会就申诉所作的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30.司法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派驻他国的外交代表享有的免除驻在国司法管辖的权利。

31.程序裁定权:是指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有权就有关诉讼程序上的事项依照法定程

序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决定,以保证该程序的顺利进行。

32.证明责任:也称举证责任,是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

态时,负有证实该法律要件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承受不利的裁判后果的风险。

33.拘留:是指依法在一定期限内限制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以防止其继续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强制措施。

34.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是指对于因精神病或其他疾病而全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并宣告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

35.协议管辖:是指某些案件的管辖权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或协议所指定的国家的法院来行

使管辖权的制度。

36.移送管辖: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方式

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

37.质证❤: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证明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及其

证明力的有无与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对质与辩驳的诉讼活动。

38.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

39.支付令异议:是指债务人就支付令所记载的债务,向发 出支付令的法院书面提出不同

意见,旨在使支付令不发生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的行为。

40.默示协议管辖: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

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此即为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默示协议管辖。

41.诉: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42.既判力:又称判决的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生效的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当事人

和法院具有的强制性效力,即阻止当事人另行起诉和其他诉讼中禁止提出矛盾主张,同时禁止法院作出与该判决相矛盾的判断。

43.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的各个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

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44.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后,即宣告终结的制度。

45.管辖恒定:是指原告起诉时,若受诉法院依民事诉讼法规定享有本案的管辖权,则此后

不论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中发生何种变化,均不影响受诉法院对本案所享有的管辖权。

46.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代理权,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实施或接受诉讼行为,从而维护该

当事人利益的诉讼参加人。

47.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

序。

48.再审程序:是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基于

法定事实和理由认为确有错误,申请、提起和决定对相应的案件进行再审,从而引起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而适用的审判程序。

49.督促程序:是指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以给付金钱、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债务而采用的一种特殊程序。

50.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

惠原则,彼此相互协助,为对方代为一定诉讼的行为。

51.上诉:是当事人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明示不服,要求上一级人民

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裁定的诉讼行为。

52.撤诉: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在作出判决之前,原告向人民法院表示撤回自

己的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停止审理的行为。

53.海事证据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的强制措施。

54.执行回转:是指生效的法律文书全部或部分执行完毕后,因该执行根据被依法撤销,由

人民法院根据新的法律文书采取措施将被执行的财产返还给被执行人,从而恢复到未执行前状态的制度。

55.执行依据:是执行机构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56.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

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依法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的制度。

57.移送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一些比较特殊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审判机构依职权直接

将案件交付执行机构,从而开始执行程序的一种制度。

58.民事诉讼当事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保护其民事权利或者解决民

事争议的起诉方及其相对方。

59.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

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60.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或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

讼。

61.合议制:是指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审判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的审判,对具体案件

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62.证明标准:是指在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的主体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63.间接证据:是指单个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而是通过与其他证据结合在一起,方

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64.送达: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65.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由于某种原因导致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

务转移给另一人,并由其作为同样诉讼地位的当事人接替进行诉讼。

66.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

和权限。

67.诉讼终结:是指因出现法定事由,使诉讼无法进行下去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下去,而由

法院裁定结束诉讼程序的制度。

68.证据保全: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对证据加以调查收集、固定保存的活动。

69.审判组织: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组织机构。

70.执行: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的活动。

71.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

72.法院调解: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主持下,自愿、平等地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73.行为保全:是指为了保证法院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执行或者为了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在判决前免受进一步的损害,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裁定被申请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保全措施。

74.诉权: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即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请

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75.当事人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平等地

履行其诉讼义务。

76.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77.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即应退出案

件审理的制度。

78.诉讼中止: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法定情形使诉讼无法继续

进行,而暂时停止诉讼的制度。

79.涉外协议管辖:是指某些案件的管辖权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或协议所指定的国家的法院

来行使管辖权的制度。

80.除权判决:是指法院在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无效的前提下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该票据或其他事项自此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81.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

讼权利。

8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

间、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83.执行程序:是指规范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活动的步骤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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