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承包商管理办法_承包商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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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 分承包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公司各单位对分承包商的管理活动,强化企业内部生产资源和社会资源的配置力度,提高公司总承包管理水平和防范经营风险的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承包商是指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能够独立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根据分承包商在公司内部承担的任务,一般将分承包商分为二类:

1、专业工程分承包商,是指公司将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2、劳务分包商,是指公司将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资质条件的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 公司对分承包商管理的指导原则是:科学评价、择优选择、严格管理、利益共享、合作双赢。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直接管理的工程项目。

第二章

分承包商的推荐、选择评价、定期考核

第五条

项目部、专业公司、区域公司、建设公司均可将能力强、信誉好、有意愿同我公司合作的分承包商进行推荐,分承包商推荐单位填写《附表1》,写出推荐理由,对推荐的潜在合作分承包商负有推荐责任。

第六条 公司把分承包商的选用作为企业长远发展战略,为了培育长期稳定的战略伙伴,吸引更多的优秀分承包商与企业合作,必须从源头控制,实行严格的选择评价、定期考核流程。

第七条 公司各单位应成立分承包商考核评价组,考核评价组由生产、经营、人力、财务、及主管领导组成。考核评价组内部实行公开评议,得出选择评价及定期考核评价结果。公司对分承包商实行选择评价制度,各单位在各类分承包商引入前须进行选择评价。新引进的分承包商选择评价按《附表1》、《附表2》内容执行,此类审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合格的纳入建设公司《合格分承包商名录》。经建设公司总部或专业工程公司考核评价组选择评价,列入建设公司《合格分承包商名录》的方能作为公司项目分承包商拟选投标人或分承包商。

第八条 公司以项目为单位,实行合格分承包商动态管理及定期考核机制。对纳入《合格分承包商名录》的分承包商针对其履约情况建立信誉等级考核、定期公布和备案制度,定期考核按《附表3》执行,分承包商划分为合格、不合格、禁用三个等级。

第九条 合格的工程分承包商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合同执行期内,分承包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合格有效。

2、管理及作业人员、机械和周转性材料进场情况符合施工合同条件,满足施工要求。

3、服从项目部管理协调,其管理能力及承担的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环节、资金等满足合同要求。

4、生产生活设施符合项目部统一要求,内部管理畅通。

5、队伍遵章守法,没有与我单位发生任何形式的法律纠纷、聚众闹事、恶意讨薪事件。

6、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未出现擅自分包、转包工程、拖欠班组工人工资及其它严重违反施工合同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如果有本办法第九条所述任何一项,或因分承包商违约原因,中途解除合同关系的,评价等级定位不合格,不合格的分承包商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工程分承包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等级认定为禁用:

1、承诺进场的人员、设备、周围材料及资金未按规定及时到位,完不成施工计划,严重影响施工进展的。

2、施工能力低下,发生严重质量或安全事故,使企业蒙受损失的。

3、以任何形式擅自再行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的。

4、不顾全大局,不服从安排,不听从指挥调度的。

5、恶意拖欠工人工资,与我单位发生经济或其它法律纠纷,损害我单位利益和信誉的。

6、有严重违法行为或集体性质恶性治安案件的。

第十二条 建设公司或各专业公司收集、整理、汇总本单位分承包商考核资料,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建设公司对各专业公司分承包商的评价、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备案,每季度公布《合格分承包商名录》、《禁用分承包商名单》。

第三章 分承包商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施工需要选用分承包商的,由各专业公司成立评标组(建设公司直属项目需要选用分承包商的由建设公司总部成立),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参与投标的分承包商必须是《合格分承商名录》中的合格等级分承包商,《禁用分承包商名单》中的分承包商一律不得参与公司内部组织的各种投标。招标、评标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标组根据评标办法独立进行评分,择优选择工程分承包商。

第十四条 签订分承包合同,原则上要求统一使用建设公司制定的规范合同文本,具体工程项目可根据其特点补充专用合同条款,但不得与通用条款抵触。特殊情况使用其它文本的合同,要求内容齐全、规范、措词严谨,并及时履行相关审核手续。

第十五条 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部对工程分承包商的使用管理负直接责任,项目经理负主要责任。各专业公司及建设公司负有监督、检查等的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凡有分承包商参与的施工项目,必须按照建设公司关于合同、预(结)算、质量与安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各使用分承包商单位的领导、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按照建设公司项目管理的规定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与分承包商签订的合作协议或分承包合同,履行好保障服务职能,帮助分承包商解决困难,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公司内部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员工,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分承包商考核评价、分包工程招标评标活动,违者将按照《中核华泰建设有限公司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试行)》(核华纪发„2011‟4号)处理。

第十七条 各使用单位以项目为单位,每月按工程形象进度情况对分承包商劳动力投入情况和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汇总上报,计入企业施工期人数和工资总额。

第十八条 专业分承包项目,各使用单位必须坚持先签订合同后进场的规定,严格执行履约保证金和承诺制度,落实劳务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严格履行建设公司相关招投标和合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严禁分承包商将工程再次分包或转包。即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发包给他人。此外,分承包商未在施工现场设立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现场负责、质安员、技术员等),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为转包行为。如发现分承包商有上述行为者,考核评价为禁用。同时项目经理部应采取及时有效措施催促其按照分包合同整改,逾期不改者,列入禁用分承包商名录。并视情节给予没收履约保证金,清退出场、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实施分承包项目创优奖励计划,如果分承包项目完成创优目标或合同履约情况良好,各使用单位可通过合同条款进行奖励补贴或再次使用有优先选择权。

第四章 其它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建设公司规划运营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附表1 《工程分承包商评定调查表》 附表2《工程分承包商评价表》 附表3《工程分承包商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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