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法感想_社会保障法解读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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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法在中国是一个年轻的法律部门,社会保障法学在中国也是一个新兴的学科,一切都是方兴未艾的。就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虽说已有不少优秀成果出版,但总体而言可以说是尚处在起步阶段,社会保障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尚待深人,社会保障法实践研究有待开拓,社会保障法史研究则更是尚待开发的蛮荒地。相对中国其他诸如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研究是如斯,相对发达国家法学研究更是如斯,中国法学学者特别是社会保障法学学者责任重大。

在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调整问题上,存在不同的观点。在经济法学界有观点认为:社会保障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所调整的又一个方面的社会经济关系就是国家在实施二次分配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另类观点认为,社会保障关系不是经济关系,不能由经济法调整,甚至主张应由民法来调整。还有人认为当前我国社会法律体系应划分为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商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经济法和社会法九个部门法,认为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法的部门法。我们的观点是,社会保障法是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

社会保障法的公平理念是国家通过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对部分社会成员的过高收入和社会财富实行直接干预,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来实现的。如果说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存在一定的差距是合理的,那么对社会弱者的救济和保护则也是合情的。这种公平原则指导下的有限的按需分配,体现了国家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倾向性保护,从而缓解因利益分配严重不均而导致的社会冲突。在实现社会公平的同时,我们必须注意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社会保障应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我国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并不发达且不平衡,人民生活水平普遍较低,社会保障必须考虑国家和社会的最大承受力。现阶段我们实行有限的按需分配,以满足人民基本生活需要为目标。而不能忽视国情而盲目地与西方国家社会保障标准相比。另一方面社会保障也不能以牺牲效率为代价,追求“形式公平”。社会保障标准过高,势必会挫伤那些合法经营、勤劳致富经营者的积极性,相反会使一些人滋生懒惰情绪,不劳而获,会泯灭人的进取精神和自治能力。这些都不利于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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