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_第七章刑法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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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效力。
2、罪刑法定原则:它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具体地说,就是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都必须由刑法预先明文规定;对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3、犯罪集团:是指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4、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5、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物。
6、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7、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8、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9、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10、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11、刑事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12、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正当防卫的条件: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为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的损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防卫起因,是客观存在不法侵害(2)防卫时间,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3)防卫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4)防卫意图,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决意制止不法侵害。(5)防卫损害,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
2、犯罪未遂的特征: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第一,与犯罪分子无关的客观原因。第二,犯罪分子自身的客观原因。第三,犯罪分子的主观认识错误
3、转化型抢劫罪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转化型抢劫罪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其他犯罪行为过程中,因具有某种法定事实特征而依法以抢劫罪论处的犯罪。条件:(1)前提条件:行为人必须先行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2)客观条件;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3)主观条件:行为人必须具有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的目的,即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时为了达到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的目的4、不作为的义务来源(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者业务上的要求(3)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4)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5、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相同与不同: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它不是犯罪。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相同:行为人的行为都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不同:(1)意外事件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没有任何过错,而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行为人有一定过错。(2)意外事件的损害结果的产生是由于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而疏忽大意的过失是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6、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区别: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区别表现在:第一,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较低,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较高。第二,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不同。间接故意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不同于直接的追求,但却是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于危害结果是希望其不发生的,行为人相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是有主客观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