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辰校区教师公寓取暖收费办法_教师公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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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2011年度北辰教师公寓供暖收费办法
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供热收费计量暂行办法》等文件,并结合我校北辰校区家属住宅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用暖、停暖均须签订协议。业主或商户无论申请用暖、停暖均须于2010年10月28日前到北辰教师公寓管理中心签订用暖或停暖协议,既未签订用暖协议又未签订停暖协议的视为接受供暖并按面积计量交费。
二、业主可选择按面积或按流量表计量两种方式中的一种交纳采暖费。
(一)按面积交费:
1.住宅:用户热费=(销售面积×0.8)×25元/平方米。
2.用于经营的公建房屋:用户热费=(销售面积×0.8)×36元/平方米。
其中(销售面积× 0.8)视为供热建筑面积。
(二)按计量表流量交费:
1.用户热费=0.1136元∕千瓦时×整个采暖期耗热量。
2.最低收费不低于5元∕平方米,最高收费不高于25元∕平方米。
(按供热建筑面积收取)
3.对申请按表计量业主不进行入户测温。
三、收费方式:学校对申请用暖业主的采暖费均先行按5元/平方米从工资或其它收入中预扣,采暖期结束后按实际应交费额补扣余款。
四、对申请停暖的业主,由校园规划处与后勤管理处负责采取停暖措施,因停暖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申请停暖业主负责。
五、申请停暖业主擅自恢复用暖的,在按面积全额追缴采暖费的同时,将视情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六、申请停暖业主恢复供暖时,需交纳50元材料费。
七、其它未尽事宜按天津市有关采暖政策执行。
《北辰校区教师公寓取暖收费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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