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7关于印发刑事工作第三次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_集团经营工作会议纪要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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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刑事工作第三次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现将第三次刑事工作联席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绍兴市公安局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刑事工作第三次联席会议纪要

2006年11月10日下午,第三次公、检、法刑事工作联席会议在市公安局召开,就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和制贩假证章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具体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市公安局副局长沈雄标、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戴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志君参加了会议。会议由沈雄标主持。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的意见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205条、全国部分法院“经济犯罪案件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全省法院“经济犯罪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规定,参照《刑

事审判参考》2006年第二期有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犯罪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的文章精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不是目的犯,但对于确有证据证实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以其他犯罪论处。认为除了以下三种情况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论处外,其他具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符合《刑法》第205条构成要件,达到追诉标准的,应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1.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在货物销售过程中,一般纳税人为夸大销售业绩,虚增货物的销售环节,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依法缴纳增值税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行为;

3.为夸大企业经济实力,通过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企业的固定资产、但并未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国家税款亦未受到损失的行为。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数额的认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正危害在于抵扣税款,从而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中,查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抵扣的税款数额应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数额,这是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处罚的主要依据。对行为人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为了抵扣又让他人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虚开的税款数额应

以其中较大的一项计算。证据认定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数额应当以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证明为依据认定。

二、关于对虚开普通发票行为定性的意见

刑法规定,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即非法出售普通发票,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其后果是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对达到追诉标准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以收取一定比例开票费为他人虚开普通发票的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认为,其侵犯的客体也是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其后果同样是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符合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应按非法出售普通发票行为定性处罚。

三、关于办理制贩假证章犯罪案件的意见

(一)“制贩假证章”犯罪的起点标准

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2枚以上的;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3件以上 的;

2.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未遂,但数量达5件(枚)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3枚以上的;

4.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未遂,但数量达8枚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2本以上的;

6.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未遂,但数量达10本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制贩假证章犯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5枚以上的;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10件以上的;

2.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非法获利在5000元以上的;

3.因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一次或者其他行政处罚二次后又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

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造成恶劣政治影响或者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5.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数量达到10本以上的;

6.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非法获利在5000元以上的;

7.因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一次或者其他行政处罚二次后又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

8.组织领导或者雇佣他人实施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

9.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制贩假证章”犯罪未遂和既遂的认定

对查获上述人员持有用于制贩假证章的空白或半成品假证章以及制作假证章的工具,按其所持有空白或半成品假证章的种类分别以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相关条款犯罪未遂处罚;对有证据证明已经完成制贩行为的,按既遂处罚。

(四)“制贩假证章”犯罪中电子数据资料的认定

在侦查制贩假证章犯罪案件中依法收集的电子数据资料,可以作为直接认定制贩假证章数量的证据使用。

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及电子数据证实,无法找到全部购买假证人员的情况下,经随机抽查查证部分购买假证人员属实,电子数据显示数据可作为制贩假证章数量认定。

列席:骆锦勇、戴志荣、丁新潮、俞柏炎、尉志明、沈卫东、胡云华、陆伟香、喻雷闯、王富灿、潘益民、华明立。

主题词:刑事执法工作规范纪要

抄送:省公安厅,市委政法委,市政府法制办。(共印105份)绍兴市公安局办公室2007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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