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申报指南》_广州市财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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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
项目申报指南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创新型城市建设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促进政府治理现代化,加快统一政府信息平台部署实施,减少重复建设,消除信息孤岛,提高信息共享程度,特制定本指南。
一、立项依据
1.《广州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2.《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
3.《关于印发(修订稿)的通知》(穗科信字„2012‟240号)
4.《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科信字„2013‟1号)
5.《关于印发广州市电子政务电子签名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科信„2011‟2号)
6.《关于印发广州市电子政务外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科信字„2013‟166号)
7.《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可复用可共用信息系统相关标准(第一批)的通知》(穗科信字„2014‟116号)
8.《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可复用可共用信息系统 相关标准(第二批)的通知》(穗科信字„2014‟142号)
9.《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可复用可共用信息系统相关标准(第三批)的通知》(穗科信字„2014‟193号)
二、项目申报步骤
各单位应按照《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及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相关要求,以统筹和整合为原则,结合实际需求和业务梳理成果,申报本单位2016年信息化项目,如无特殊情况,各单位申报2016年信息化项目经费原则上不超过2015年经费预算。具体说明如下:
(一)业务梳理及IT资产核补要求
1.围绕各单位职能,对业务情况进行全量、全面梳理,明确业务主线,说明已建成信息化项目对业务覆盖及应用的情况、未验收项目的建设进度,并确定2016年即将建设的信息化项目。其中如为职能外,由国家、省、市部署工作,应提供相应政策文件。
2.业务梳理应当遵循“需求主导、明确目标,战略谋划、顶层设计,总体规划、分步实施,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安全保障、防范风险”的原则。
3.计划外建设项目也需纳入业务梳理,并与业务职能一一对应,未完成业务梳理的计划外项目不予受理。
4.IT资产的数量、金额、运行状况等是运维类项目的审核依据,各单位应对自身软硬件资产进行全量、细致梳理,并录入项目管理系统,其中已停用报废软硬件资产应予以注明。未予填报-25.建设类项目应按照《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编写指南》要求编写;运行维护类项目应按照《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方案编写指南》要求编写。
6.方案投资概算表须清晰,应当包括机房、计算及存储资源的租赁需求,应用系统开发估算量,项目咨询、项目监理、系统上线安全测评等。
7.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建设性项目,应编制专项规划,并与业务梳理表的职能对应,经市工信委组织专家论证后,由项目单位报送市政府审定。
(三)立项入库
1.自2015年始,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实施项目库管理机制,取消需求计划的申报审核流程,各项目单位可在完成业务及IT资源梳理后,直接开展项目方案设计和申报工作,项目通过审核即可入库,有效期三年。
2.2016年所有信息化项目均应通过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申报(含过去无须审核,存档备查类项目)。原市科信局已出具审核意见的建设类项目,包括审核意见有效期内的新建以及在建、续建项目可直接通过市财政项目库系统申请资金预算。
3.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量和建设能力,按项目金额大小,结合实际建设需求于当年的7月30日前完成下一年度的预算内信息化项目申报工作,其中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建设及运维类项目应于7月10日前完成申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建设-4笔数、活跃用户数等。
3.绩效评估报告将对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申报产生约束,业务系统评估不合格或得分低的,将酌情减少后续新建项目及运维费用。
三、信息化项目建设原则
(一)今后各单位无需单独自建、更新和升级技术环境,新建信息系统无需经历全面需求分析、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等全过程即可快速部署,实现应用系统承载、业务与技术支撑环境相分离,降低系统建设难度。
(二)基础设施统一提供。凡市级单位新建应用系统,应根据业务需求申请基础设施资源,相关费用纳入单位年度信息化项目经费预算解决。
(三)信息资源共享利用。充分利用全市统一的基础信息资源库(人口、法人、地理空间、宏观经济、城市部件与事件)、电子证照库等政府数据资源及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利用市民网页和企业专属网页,凡是在市民网页个人信息专区、企业专属网页已有信息,不得要求企业和个人重复填报、反复提供,逐步统一全市信息采集入口,凡未接入单位应主动做好对接工作,及时申请接口改造费用。
(四)通用应用系统的复用。各单位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此类系统应用(详见《基础公共系统目录》)无需自行开发,可按照相关申报指南要求申请授权后使用,相关费用纳入单位预算。
设,支持相关部门围绕能耗监测、环保监测、质量监测、安全监测、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开展的大数据集成应用。
(三)各单位业务系统与市民网页、企业专属网页、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相结合的接口改造项目,与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系统实现对接的业务系统改造项目,推广社会保障(市民)卡应用的项目(读卡设备购置、信息系统及接口改造等),基于电子证照库实施业务管理和公众服务的应用系统改造项目,基于移动互联网的便民服务应用系统。
(四)资源整合类项目。已建信息系统向市政府信息化云平台迁移和改造项目,利用广州超算中心计算和存储资源的项目,跨部门信息平台整合项目,整合感知、视频、互联网信息的业务系统改造项目,利用公共GIS服务平台、城市管理视频云服务平台、北斗定位系统、与智能化城市管控中心对接的项目。单位内部实现统一应用支撑平台的改造项目。
(五)信息共享类项目。向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基础信息资源和共享信息资源的应用系统,基于基础和共享信息资源库的应用系统改造项目,数据库提质、符合统一数据采集与处理规范的项目,面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资源和数据开放的项目。在保证数据“一致性”和“唯一性”的前提下,实现跨部门应用系统和数据库之间进行直接数据交换的信息系统改造(建设)项目;部门内部实现数据库服务器整合、数据统一管理及信息共享的项目。
(六)业务协同类项目。跨部门业务协同项目,在城市管理与社区服务网格化进程中实现业务系统延伸到基层并实现市、区-8设。
(十二)各单位职能范围内还未实现信息化管理的项目。
(十三)符合本指南项目立项依据的其他相关项目。
五、限制建设的项目和内容
(一)未利用全市统一建设的公共资源项目(中央、省有关部门另有要求的除外)。
1.未利用市政府信息化云平台的软硬件环境进行设计和部署的建设类项目,包括所需硬件(服务器、虚拟机、存储)、通用性软件。
2.未通过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进行跨部门数据共享交换的建设类项目。
3.可用而未用全市统建的可共用复用系统资源的项目(此部分详参已发布的三期目录)。
4.可能产生新的“信息孤岛”或者只给基层带来数据采集任务却没有给各级政府留下信息资产的建设项目。
(二)分散独立、低水平(效益)或重复建设的项目。1.分散、小规模OA系统;
2.部门内设机构的孤立管理信息系统;
3.用户数量少、业务量少的低效益信息化项目; 4.超出实际需求的大屏幕拼接墙;
5.没有实质性提升的重复升级改造、重复数据采集项目等; 6.使用社会保障(市民)卡以外的其他卡证介质用于办理各类业务工作的项目。
7.与全市统一建设的应用系统及信息资源库重复的应用系统或数据库项目。
(三)项目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新建项目不予建设。1.未提交业务梳理表的单位或与业务梳理表中业务职能不能一一对应的项目。
2.新建项目没有新生成可增补到《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目录》的可共享数据主题,且无充分理由的单位。
3.在广州市电子政务及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中结果为差,且整改后未通过的单位。
4.未按《广州市财政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要求进行验收的单位。
5.未及时报送在建、续建项目及项目建设进度的单位。6.广州市电子政务畅通工程二期不配合的单位。
7.应急事件报送、响应、处置不及时,信息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单位。信息系统安全检查和安全测评不通过的单位。
8.未按《印发广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11‟111号)要求对门户网站进行内容保障的单位。
9.未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15]15号)要求进行政府网站整改的单位。
10.其他违反广州市信息化相关条例单位及项目。
六、注意事项
1.原则上应采用自主可控的国产软硬件产品,如网络设备、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