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户籍管理办法(改)_重庆户籍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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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集体户籍管理办法
(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集体户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集体户口管理办法
学生集体户口管理所涉及的对象:全日制高职生。凡录取为我院的新生,入学户口迁移实行本人自愿的原则,即:入学时可迁移或不迁移户口,不迁移户口的保留原籍户口。农业户口学生可凭我院录取通知书,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学生户口迁移到我院后,即为非农业户口,毕业回原籍时,不能恢复农业户口。毕业生离校时,其户口原则上随本人迁出。
(一)新生入学时的户口迁入办法
1.外省籍新生入学时的户口迁入手续办理程序
(1)新生凭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并带上户口簿到生源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迁(移)出登记,经审查复核后由当地公安机关签发《户口迁移证》,并注销原户口,迁移证上的迁移地址为: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白马凼8号。
(2)新生拿到《户口迁移证》后,需认真核对,若有与本人身份不符的信息,请立即到当地公安机关予以更正。
(3)新生到学院报到注册时,向班级辅导员递交《户口迁移证》及录取通知书,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班级辅导员于每年的10月底之前统一收齐《户口迁移证》和录取通知书上报保卫处,由学院保卫处负责统一办理集体入户登记手续,过时不再办理。
(4)凡户口迁入我院的学生,由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将《户口迁移证》退回原籍公安机关更正后再行入户。
a.印章不齐全或不清楚晰无法辨认的; b.各项目内容字迹不清楚无法辨认的;
c.姓名、出生日期与《录取通知书》及本人档案不相符的; d.无身份证编号的;
e.《户口迁移证》超出有效期的; f.《户口迁移证》所填项目不齐全的。
2.本市籍大学新生的户口迁入手续办理程序
(1)城镇籍大学生报到注册时,将学院录取通知书、本人户口簿原件交辅导员,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新生辅导员在每年的10月底之前上报保卫处,由学院保卫处负责统一办理集体入户登记手续,过时不再办理。
(2)农村籍大学生户口迁入学校的,由本人填写《农转城申请表》并递交辅导员,由辅导员报保卫处,保卫处负责统一办理集体入户登记手续。
(3)农村籍大学生户口不迁入学院的,可在户籍地公安机关凭录取通知书就地转为城镇户口。
(二)毕业生户口迁移办法
毕业生的户口去向分为以下几种:回原籍;迁往就业单位(就业单位能接收户口的);迁往重庆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迁往其他集体户口托管中心。无论户口迁往何处,毕业生于毕业前1个月,向班级辅导员递交《户口迁移申请书》,辅导员收齐后统一交学院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户口迁移手续办好后,由班级辅导员到保卫处统一领取,毕业生到辅导员处领取。1.外省籍毕业生户口迁移手续办理程序(1)外省籍毕业生户口迁回原籍
毕业生于毕业前1个月,向班级辅导员递交《户口迁移申请书》,辅导员收齐后统一交学院保卫处,学院保卫处负责统一办理《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手续办好后,由班级辅导员到保卫处统一领取,毕业生到辅导员处领取。
(2)毕业生户口迁出重庆市不迁回原籍
毕业生到迁入户口地派出所开具接受户口倒迁移证明,于毕业前1个月,向班级辅导员递交《户口迁移申请书》和倒迁移证明,辅导员收齐后统一交学院保卫处,学院保卫处负责统一办理《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手续办好后,由班级辅导员到保卫处统一领取,毕业生到辅导员处领取。
(3)毕业生户口迁入重庆市
毕业生于毕业前1个月,向班级辅导员递交《户口迁移申请书》,辅导员收齐后统一交学院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户口迁移手续办好后,由班级辅导员到保卫处统一领取,毕业生到辅导员处领取。
(4)到新的工作岗位(单位)报到时,向报到单位所在地户口管理登记机关递交《户口迁移证件》及有关证件,办理入户登记手续。2.本市籍毕业生户口迁出手续办理程序(1)毕业生户口迁回原籍
毕业生于毕业前1个月,向班级辅导员递交《户口迁移申请书》,辅导员收齐后统一交学院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户口迁移手续办好后,由班级辅导员到保卫处统一领取,毕业生到辅导员处领取。
(2)毕业生户口迁出重庆市
毕业生到迁入户口地派出所开具接受户口倒迁移证明,于毕业前1个月,向班级辅导员递交《户口迁出申请书》和倒迁移证明,辅导员收齐后统一交学院保卫处,学院保卫处负责统一办理《户口迁移证》。户口迁移手续办好后,由班级辅导员到保卫处统一领取,毕业生到辅导员处领取。
(3)毕业生口迁往到新的工作岗位(单位)报到时,向报到单位所在地户口管理登记机关递交户口页及有关证件,办理入户登记手续。
3.迁往重庆市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毕业生应在毕业前1个月到辅导员处登记,填写《委托代办人事代理协议书》,并交纳相关费用。由学院招生就业处统一办理。
(三)转学、退学户口迁移
1.转学学生户口迁入本院的,报到时将《户口迁移证》或《本人户口页》、《重庆市教委同意转学的证明》、《学院教务处同意接收的证明》到保卫处办理上户手续。
2.转学、退学迁出户口的凭《教务处的退学证明》或《重庆市教委同意转学的证明》到保卫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教职工户口管理办法
教职工户口原则上不迁入学院学生集体户口,应按住宿所在地就近原则迁移户口。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迁入学院学生集体户口的新进教职工,须提供以下材料交保卫处。1.户口迁移申请书
2.重庆市人事局同意调入审批文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
4.《户口迁移证》或《常住人口登记表》 5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
三、证件遗失补办办法
(一)户口页遗失补办
1.本人写出户口证件丢失原因和申请补办报告。2.往届毕业生必须出具迁往地派出所未上户的证明。3.本人到保卫处开具户口遗失证明后到歇台子派出所办理。
(二)身份证补办 1.身份证新办
新生于开学第一周,将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联系方式交辅导员处,辅导员收齐学生迁移证和录取通知书,于开学第四周前交学院保卫处,保卫处于开学第五周通知学生统一到歇台子派出所办理身份证。
2.身份证补办
(1)本人写出补办身份证申请报告。
(2)本人到学院保卫处借本人户口页到歇台子派出所办理。
四、集体户口的借用
1.学生借用户口页,凭学生证或身份证到学院保卫处填写《户口页借条》办理借用手续;
2.教职工借用户口页,应持本人身份证到学院保卫处填写《户口页借条》办理借用手续;
3.户口页借出期间应妥善保管,保持户口页表的清洁、完整、不得擅自涂改或增减内容。如有丢失应到保卫处补办;
4.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周,用完后应及时交回保卫处,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应及时说明原因。
五、本人携带户口证件应注意的事项 1.不得故意涂改户口证件上各项内容; 2.不得弄虚作假或借他人冒用;
3.按《户口迁移证》或《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签发的有效日期(有效期一般为一个月)将户口及时交到迁往地的户口管理机关,申报入户登记手续。
4.户口证件要妥善保管,谨防被盗或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