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变更登记公示_医疗机构执业登记须知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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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变更须知

一、办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二、办事项目:

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后,因以下项目发生变更的,须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变更许可:

1、已经核准的医疗机构名称;

2、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4、诊疗科目;

5、床位数;

6、类别;

7、服务方式;

8、服务对象等。

三、申请范围:

(一)、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1、一级医疗机构;

2、100张及以下床位的民办医疗机构;

3、个体医疗机构;

4、内部医疗机构等。

(二)、区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1、二级医疗机构;

2、妇幼保健院;

3、精神卫生中心;

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疗养院;

6、机场急救中心;

7、临床检验中心;

8、100张及以上床位的民办医疗机构;

9、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等。

四、办事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医疗机构执业变更申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

83、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除提供以上材料外,根据需要变更的项目,提供相应的材料(1)医疗机构名称变更需提供: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2)地址变更需提供:

a、变更地址名、门牌号提供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

b、整体迁建提供建筑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含污水方案、消防);房屋产权证或使用证明;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需提供:

a、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书或法人证书复印件,若法人为执业医师,需提供其注册在现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b、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复印件。(4)诊疗科目变更需提供:

A、增加诊疗科目应提供:

a、科室人员组成一览表(含姓名、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资格、专业、职称等)及组成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

b、科室负责人职称证书、执业证书等复印件; c、增设诊治传染病的临床科室提供科室平面图;

d、增设医疗美容科提交医疗美容科设置情况说明(含床位、科目、人员、设备、科室平面图等)、《医疗美容项目申报表》及主诊医师职称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e、增设性传播疾病专业提交临床、防保、检验三类人员专业培训合格上岗证复印件;增设性传播疾病专业情况说明(含科室平面图、组织管理、卫生设施、诊疗功能区设置及设施、医务人员、实验室开展项目健康教育和咨询、药品);

f、增设医学影像科提交放射工作人员上岗证,增设CT等提交大型设备人员上岗证及设备许可证,射线装置许可证复印件;

g、增设产科、计划生育专业提交《上海市母婴保健技术专项许可证》复印件; h、增设临床外科3个二级专业(神经外科、胸外科、心脏大血管)和康复医学科提交相应项目《申报表》,、各功能区平面图、设备清单;

i、增设医疗气功提交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申请书;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场所、设备等情况;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情况(包括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复印件。

B、减少诊疗科目需提供:情况及原因说明。

(5)床位变更需提供:

a、设置地区县卫生局或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书(明确床位增量来源); b、近3年门急诊工作量、手术量、出院人数;

c、近3年医院床位核定数、实际开放总数,各科床位实际开放数、使用率及平均住院日一览表(含核定及实际);d、目前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总人数(医生护士数),各科室原核定床位及拟增设后的床位及医务人员分布一览表;

e、医院总建筑面积和病房总建筑面积; f、拟增设床位科室分配方案及理由。(6)类别变更需提供:

a、《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 b、可行性研究报告; c、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d、新建、改建或迁建的医疗机构提交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含污水方案、消防); e、各科室医护人员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7)服务方式变更需提供: A、增加特需方式需提供:

a、拟在核定床位以外设置特需病床的申请单位需提交近二年总床位使用率及平均住院日; b、可行性报告(含便民措施、工作制度、收费标准); c、医务人员名单及有关职称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B、增加妇科疾病筛查需提供:

a、妇科疾病筛查普查队人员一览表(含科室、姓名、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专业、职称等); b、科室组成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及负责人职称证书复印件;

c、妇产科医师、检验人员的妇科疾病筛查上岗培训合格证复印件,病理人员宫颈脱落细胞上岗证复印件;

d、申请有效期延期的还须提供上一年度《妇科常见疾病筛查质量考核情况反馈表》。

(二)、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变更申请。

(三)、变更申请受理后,由承办业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审核。

(四)、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并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变更申请人。

五、办理时限:

自收到医疗机构申请执业变更全部材料之日起受理,20日(工作日)内作出变更决定。

六、办事机构:

长宁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七、办事地点及电话:

上海市云雾山路39号一楼(长宁区公共卫生中心一楼受理大厅)电话:52064226

八、接待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至11:30 下午 1:30至4:30

九、咨询电话:52064218 网上查询

www.daodoc.com(上海卫生监督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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