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煤矿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规定_大同同煤集团领导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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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煤矿集团公司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集团公司反腐倡廉建设,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结合企业实际,对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严禁滥用职权或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的资产处置。
(三)在生产、经营中弄虚作假,虚报指标完成情况,虚列成本、转移利润,隐瞒安全事故,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做假账,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未经集团公司批准,随意扩大本级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薪酬、奖金发放范围,擅自提高标准。
(六)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和集团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二条严禁侵犯员工合法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关于劳动用工制度规定用工的;
(二)违反民主管理制度和程序,擅自决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违反企务公开、党务公开等制度规定,对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不予公开、公示;
(四)在员工利益分配中暗箱操作、克扣截留员工工资奖金;
(五)将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挪作他用;
(六)违反劳动、安全、环境保护、社会保障等法规,忽视员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员工生命、健康;
(七)其他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利用企业上市公司的重大内幕消息、本企业的资质、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核心技术、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 益;
(四)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已有或者私分;
(五)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物资采购、中介机构聘用服务、煤炭营销、煤矿资源整合重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
(六)干预和插手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七)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八)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九)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十)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两区”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十一)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十二)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 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十三)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四条严禁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第五条严禁违反规定兼职和领取兼职薪酬,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兼任下属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
(二)未经批准,在外部企业兼任技术、经济顾问;
(三)未经批准,安排本企业人员或利用本企业的设备、技术外出劳务谋取私利;
(四)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第六条严禁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五)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六)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七条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 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领导人员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八)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九)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所办企业或者所在单位拆借资金或者提供贷款担保;
(十)从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所办企业或者所在单位以非招标投标方式购买物资;
(十一)违反工程项目招投标规定,将本单位的工程项目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所办企业或者所在单位;
(十二)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十三)在企业经济业务活动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第八条严禁违反组织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 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机构变动和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九)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录用、考核、职务晋级、评定职称等施加影响;
(十)突破机构设置和定员编制任用领导人员;
(十一)按规定应当执行有关回避制度而没有回避的。
第九条严禁违反职务消费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履行工作职贡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负担的各种费用;
(二)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三)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
(五)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员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 等;
(六)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七)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十条严禁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十一条严禁损害企业领导人员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大吃大喝或或违反禁酒规定;
(二)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子女圆锁等事宜大操大办(主要是指:婚庆宴席超过15桌、圆锁宴席超过1 0桌),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接受下属企业、关联企业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提供的各种名义的资助;
(四)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 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五)袒护、包庇下属或分管单位进行违纪违法活动;
(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七)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八)参与黄、赌、毒等违法活动;
(九)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各级纪委负责监督执行。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