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公司法名词解释_公司法自考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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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他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我国,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是指对公司的组织、运营、解散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规定的公开性质的法律文件。
子公司:有时也称“附属公司”是指其股份的一定比例被其他公司持有而为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资本为基础的公司。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资本而非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基础的公司。
封闭公司:是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全部股份由设立公司的股东持有,股份转让受严格限制,并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
公开公司:是指以法定程序公开招股,股东人数无法定限制,股份可以在公开市场上进行自由转让的公司。如:上市公司。
公司设立:是使为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发起设立:又称单纯设立,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资本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募集设立: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行为。核准主义:又称为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公司设立除具备法定之一般要件外,还须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指公司法事先规定公司设立的要件并将这些要件作为设立公司的指导原则,任何人只要符合此种原则要求,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最低条件即可设立公司.严格准则主义:是指公司设立时,除了具备法律固定的要件外,还在法律中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性条款,设立公司虽无须经过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限制性条款,否则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起人: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公司资本:是注册资本的简称,又称股本,是指由公司章程所确定的全体股东认缴或实缴的出资总额。
公司净资本:是指公司资本总额减去公司负债总额后余额。
发行资本:是支公司以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注册资本总额度内已经发行的、由股东认购的资本总额。
授权资本制:是指在设立公司时,虽然应该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资本总额,但不必全部发行,只需依法发行其中的一部分,公司就可以成立,其余为发行部分资本,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发行完毕。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是公司设立、存续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基础要素。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原始取得: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
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
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当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利害关系产生实质影响的决定时,对该决定持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回购他们手中的股份,从而退出公司。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单纯为维护自身利益,基于其股份持有人的身份向侵权人提起的诉讼。
派生诉讼:又称代表诉讼,间接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乃至第三人等主体侵害了公司利益,而公司怠于追究其法律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注意义务:又称善管义务、勤勉义务,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在管理公司事务时,应当以一个理性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勤勉和技能来履行其职责,以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忠实义务:又称诚实义务,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时,应以公司利益为己任,为公司最大利益履行职责;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利益为重。
竞业禁止义务: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为自己或他人经营与其所在任职公司具有竞争性质的业务。
自我交易: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己或他人利益与其所任职公司进行的交易。
公司债:是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及程序,并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形式,以债务人身份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之间所形成的一种金钱债务。担保公司债:是指公司在发行债券时以特定财产或第三人对该债券的还本付息作出担保的公司债券。
无担保公司债:是指既没有提供任何特定财产作抵押,也没用第三人作保证,仅以公司的信用为基础所发行的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是指公司债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将其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份的公司债。
公司财务制度:是指关于公司资金管理、成本费用的计算、营业收入的分配、货币的管理、公司的财务报告、公司纳税等方面的规程。
资产负债表:具体而言,它是指反映公司在某一特定日期静态的财务状况,即公司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等情况的会计报表。
损益表:是反映公司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及其盈亏情况的报表。
利润分配表:是反映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情况与年末未分配利润结余情况的会计报表。公积金:是指公司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从公司营业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储备金。
资本公积金:是指从公司非营业活动所产生的利益中提取的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是指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而非法定公积金外自由设置或提取的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是指公司从其税后的营业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
同股同利:是指除非公司全体股东有约定或者公司章程有规定,否则,所有股东都享有按其出资或所持股份比例参加公司税后利润分配的权利。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吸收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公司吸纳其他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随之消灭。新设合并:是指在公司合并时,原先公司同时归于消灭,共同联合创立一个新公司。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清结公司债券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最终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使公司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普通清算机关:也称清算组或清算人,是指在普通清算中代表被解散公司依法执行清算事务的机关。
特别清算:特别清算一般是指由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织,在法院严格监督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程序进行的清算。
公司破产:是指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使之能得到公平满足而设置的一种诉讼程序。
破产界限:亦称破产原因或破产事实,是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以及人民法院据以裁定是否受理该案件的客观标准,是启动破产案件的依据。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破产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与他人进行的欺诈行为会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有损害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破产管理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案件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财产管理和其他有关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能够依据国家强制力通过破产程序从债务企业的财产中受到清偿的权利。债权人会议:是指债权人依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表达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意志、参与破产程序并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决议的议事机构。破产财产:是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宣告破产时,为了满足所有破产债权人的共同需要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
取回权:当企业被宣告破产时,所有权人有权通过管理人取回该物。这种由所有权人行使的权利,成为取回权。别除权: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成为别除权。
抵消权: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享有在破产清算前以其债权充抵其债务的权利,这种由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抵消权。重整:是指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拯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其目的不在于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而在与恢复债务人的经营能力。
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该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破产清算:是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在有关当事人的参加下,对破产企业的财产依法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了结破产企业债务的程序。破产终结:是指破产企业无破产财产可分或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破产管理人提请法院结束破产程序,并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的,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是依法行使公司决策、执行和监督权能的机构的总称。增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实际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中国法律设立的,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出资组成,每个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2个以上200个以下的发起人发起,公司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是指均分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的最小单位。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筹集资金或为其他目的而面向投资者出售或分配自己股份的行为。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境内和境外投资者共同购买并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境外直接上市:是指国内企业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外国的证券主管机构申请在该国证券市场挂牌上市。
境外间接上市:是指境内企业利用境外设立的公司的名义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香港的红筹股就是这种方式的典型表现。间接上市又可分为买壳上市、造壳上市、存托凭证上市。买壳上市:是境内企业直接收购一家已经在海外证券市场挂牌上市的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取得对该境外上市公司的地位,然后对其注入资产,达到境内企业在海外间接上市的目的。
造壳上市:是指国内企业到境外设立公司,由该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对境内公司形成控股关系,然后将该境外公司在境外交易所上市。
存托凭证上市:存托凭证,又称存股证(Depository Receipt,简称DR),是国内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的、表明存放在境内的股份的证券形式,是一种可转让的、代表某种证券的证明。
红筹股:是指在香港上市,由中资企业控股35%以上的上市股票。
H股:是指以人民币表明面值,以港元认购和进行交易,在香港交易所批准上市的股票。
优先股:指在分配收益及分配剩余财产等方面比普通股股东享有优先权的股份。普通股:是指股东拥有的权利、义务相等、无差别待遇的股份,是各国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份中最为普通的一种股份。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董事会:是公司依法选举产生的由若干名董事组成,负责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对外代表公司、并享有公司业务执行和管理权的常设机构。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外国公司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我国境内为其分支机构取得经营资格而实施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是指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被撤销后,为了终结其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了结分支机构的债权债务而进行的清理行为。
公司集团: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受支配企业统一管理的企业联合。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商业判断原则:是指只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基于管理信息、善良和诚实地作出合理决议,即使事后在公司立场上看来此项决议是不正确或有害的,无须由上述人员负责。对于此种决议,股东无权禁止、废除或者抨击、非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