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保健用品受理审批管理办法_贵州省保健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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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保健用品受理审批管理办法》
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保健用品受理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地)卫生局:
根据《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贵州省保健用品受理审批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黄维中 向照斌 联系电话:0851—6824684 附件:
1、贵州省保健用品受理审批管理办法
2、贵州省保健用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3、贵州省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现场评审表
4、贵州省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现场评审意见书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
附件1:
贵州省保健用品受理审批管理办法
为做好保健用品受理审批工作,根据《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制定贵州省保健用品受理审批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受理申报的保健用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体皮肤表面,不以预防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具有日常保健、促进康复功能的贴剂、膏剂、擦剂、喷剂等产品。但法律、法规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用途化妆品、消毒产品、体育器械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保健用品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三、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在申报保健用品卫生许可前,首先到有检验资质的机构进行产品检验,并由检验机构出检验报告。
四、保健用品生产企业产品检验合格后, 向所在地市(州、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生产现场审查,各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生产现场审查的具体部门由各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自行确定。
五、各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在15日内到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生产现场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查不合格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六、申请保健用品卫生许可的生产企业,经产品检验合格及生产场所审查合格后,向省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提出保健用品评审申请,中医药管理局根据《贵州省保健用品评审专家组管理办法》(黔卫发〔2010〕109号),在保健用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各专业专家1名组成评审专家组,由专家组对申报产品的功能性、安全性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报告。
七、专家评审时生产企业应向专家组提供以下资料:
(一)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生产现场审查合格意见;
(二)产品研制报告、命名依据、组方依据及相关资料
(三)生产企业及生产场所(车间)布局平面图;
(四)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五)现行有效的产品质量标准;
(六)产品样品及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近期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七)产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样稿;
八、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取得保健用品评审专家组功能性、安全性合格的评审报告后,即可向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办证大厅提出保健用品卫生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贵州省保健用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市(州、地)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生产现场审查合格意见;(三)产品研制报告、命名依据、组方依据及相关资料;(四)生产企业及生产场所(车间)布局平面图;(五)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六)现行有效的产品质量标准;
(七)保健用品评审专家组出具的功能性、安全性评审报告;
(八)产品样品及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近期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九)产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样稿。
九、省卫生厅受理申请后,在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许可条件的,颁发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十、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4年。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卫生厅申请延续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
省卫生厅根据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的申请,在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在有效期届满前不申请延续的,原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即失效。
十一条 原卫生厅印发的《贵州省保健用品受理审批暂行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