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安交通巡警人性化执法_论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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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安交通巡警人性化执法

摘要:

近年来,人性话执法的概念开始走进我们的生活。这也很好的体现了我们党“以人为本”的信念。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是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以人权和人道已基本原则做出的,理性的,公正的,文明的执法活动。可是当今社会中依然存在一些非人性化执法的现象。与当前我国所强调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符。作为一名交通巡警,我觉得我们与人性化执法的关系也是很紧密的。本文就什么是人性化执法、人性化执法的必要性、公安交通巡警在人性化执法的实施等方面做出了以下浅谈。

关键词:人性化执法;公安交通巡警;

我们要做好交通巡警的执法工作,不仅需要攻克艰难险阻,无私奉献的精神,更需要对社会各个群体以及普通群众的关怀。随着“依法治国”“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些概念的提出,人性化执法也越来越被大家所重视,成为了学界和政界高频率使用和讨论的命题,人性化执法是现代法治理念对行政执法的要求,是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的迫切需要,对缓解、遏制和消解社会冲突与矛盾具有重要作用。现阶段,部分公安交通巡警对人性化执法的理解还存在一定误区,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所以要强化交通巡警对人性化执法的认识,从而更好地实施。

一、如何理解人性化执法的概念

(1)人性化的含义

人性化是一种理念,具体体现在美观的同时能根据消费者的生活习惯,操作习惯,方便消费者,既能满足消费者的功能诉求,又能满足消费者的心里需求。什么是人性?人性是人的生理层面的自然属性,是人基于存在所必须具备的本质属性。人性总是具体的,在不同的发展时期和不同的社会形态中,由于不同的生活环境、心里特征等原因有着不同的表意和演变。在当今社会中,很多方面都存在人性化的概念,我们只有正确的理解人性化的含义,才能更好地贯彻“以人为本”。

(2)对人性化执法的深刻理解

有学者认为,所谓人性化执法就是实现执法的人性,就是执法者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之下,在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以人权和人道已基本原则做出的,理性的,公正的,文明的执法活动。多少年来,在大家的心目中,法律就是强制性的,原则性的条款,对于法律的执行似乎也不具有弹性。而法律是维系我们社会和谐安定的根本保证,法律的执行更是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而人性化执法就是给法律的执行一定的弹性,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可以完全按照感性的“人情”来处理问题,人情化执法,不以合法为前提,是为人情所累,有的甚至无视法律,严重损害药监执法者的形象,人性化执法不等于人情化执法。人性化执法的前提是合法,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执法,是实现公正执法与执法的最佳统一为目的。人性化执法绝不等于同情、法外施恩,而是在“公正”的基础上寻求“公平”。在“合法”的前提下争取 “合理”。法律本身就是理性的产物,而法律的人性化只是对人权的尊重。

人性化执法要求交通巡警在执法过程中尽可能地对当事人的关心、尊重、理解和关爱,执法态度、方式和手段的体现人性化,为执法实践活动增添了人道主义色彩,使公民在承担义务和责任的同时,能保持其作为“人”的地位和尊严,是公安交通巡警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人性化执法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公安交通巡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的根本体现。

二、当今社会的公安交通巡警执法现状

(1)评价机制不健全。

有的领导及民警对执法认识还不到位,对下属单位及民警的工作业绩评价依据是以 “经济”指标作为评价,工作成绩的好坏主要的考量是上路执勤罚了多少款,抓了多少违规车辆,完成了多少“任务”,把日常的公安交通执法工作单一理解为处罚,没有注重社会效果和社会评价,导致了交警执法偏向。

(2)对人性化法认识不够。

一提起人性化执法,一些人就认为是搞法制的事和我无关,办案单位领导对人性化执法的工作思想上存在抵触。于期是对执法质量考评工作认识不到位,对执法质量、执法考核存在抵触心理,认为执法考核就是在挑刺,当事人都没有意见。执法的基础工作不扎实,执法质量没有实质提高。个别单位领导对执法工作不闻不问,有的基层办案民警对执法质量考评工作更是漠不关心,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执法问题充耳不闻。

(3)执法主体不符。

目前,在交警部门,非执法主体执法的现象比较突出。一是未授衔的干部、职工办理行政案件、进行路面执法的现象较为普遍。二是进行路面执法时,存在交通协管员单独执法或取证的现象。尤其在查纠车辆乱停乱放等非现场执法过程中,交通协管员单独取证、录入的民警日常的执法行为监督得不到落实,现象屡见不鲜。一些交通协管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单独进行调查取证,制作询问笔录,甚至进行事故认定和组织调解。

(4)民警执法程序不规范。

首行对人性化执法热情不高、执法态度冷淡、执法语言不文明、对群众欠缺耐心,执法形象不佳,执法思想认识停在较低层次上:以管人者自居,对别人的辩解听不进。其次道路执勤执法、事故处理不按程序规定办理,该收集的证据不收集或者证据收集质量不高,不该扣的证件乱扣、违法行为定性不准,该处罚的不处罚,办案程序不遵守等等,依然奉行“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观点,案件质量低。

(5)执法环境复杂,制约着规范执法。

道路交通参与者交通安全意识落后,对交警执法成见颇深,交警的执法工作得不到一些群众和驾驶员的配合和支持。认为交警上路就是找麻烦、罚款,造成对公安交警查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的严格执法不理解、不配合,甚至出现同交警执法的冲突。于其是在事故处理中,一个重伤案件,伤者在最需药费时却得不到,保险公司不肯提前支付,肇事者也不愿垫付,伤者经济因难,交警又无权指定一方付钱,车辆必需在法定时间内放行,肇事驾驶员不能拘留,法院没有交警事故认定不肯财产保全,这种情况下,交警只能以稳定为重,非法扣留车辆或驾驶员。

三、人性化执法的必要性

(1)人性化执法是实现法律“以人为本”的保证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必

要保证,体现在法律实践上就是一切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都要重视和尊重人的主体地位和价值,以人的需要和权利为出发点和目的,反对非人性化的待遇。在人性化执法中,首先要真正确立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尊重和重视每个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是在行政过程中奉行非歧视待遇,平等地对待所有的行政相对人,设身处地为行政相对人着想,无论相对人作出违法行为还是合法行为,均不能否定和质疑其人之为人的根本地位,这不仅是现代法治精神和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行政执法的目的所在。这就要求在执法过程中,不断听取人们的意见和呼声,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落实到具体的制度设计层面,听民声,察民意,制定出真正能保护人权,体现人道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法律规范。通过人性化执法,不仅可以改变行政主体之间的对立关系,形成民主、对话的渠道,建立和谐、协商和合作的关系,也能使各种行政行为通过人性化的执行后都能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避免冲突事件的发生。人性化执法要求一切都要以人为出发点和归宿,尊重人权,体现人道。人权是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该享有的权利。没有人权就意味着失去做人的资格。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中也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这就使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国家已不把人作为客体和手段,而是将人作为主体和目的。人性化执法就是将宪法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转化为实践,使法律的秩序价值和人性价值在实践中得到统一。人权是基于人的需要,人的利益而产生的。人权作为执法权运作的设置边界,保证执法的公正、文明,防止执法权异化而导致恶果。如果执法人员的执法超出人权的范围,那么执法不仅不能保证公民人权的实现,而且还可能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使公权力不是成为保障私权力的武器,而成为侵犯私权利的工具,这就必然会造成一些人们不愿看到的悲剧发生。因此以人权为原则的人性化执法必然成为了法律体现“以人为本”的保证。(2)现代法治理念的要求

现代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现实和全局出发,借鉴世界法治经验,对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它既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规划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执政党对中国法治经验的理论追求和升华。现代的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四个部分。其中,执法为民是现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现代社会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具有彻底的人民性,体现在显示生活中,就是要求我们人性化执法,人权是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人权来源于人的理性、尊严和价值。基本人权则是当代国际社会所确认的一切人所应当共同具备的权利。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之所以被宣布或确认为权利,不仅是因为它们经常面临着被侵犯、被否定的危险,需要社会道德的支持和国家强制力量的保护,而且是因为人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和动力。现代法律就是保护人权的一种制度安排和强制力量。正是人权体现了现代法律的精神,正是人权保障奠定了现代法律的合理性基础。法律的本质是一种刚性的规范,条理清楚,逻辑缜密,毫无讨价还价的余地,非常严肃。但是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社会秩序,增进社会公正。换言之,法律不但有惩戒违法者的作用,更有服务社会、教化人群的功能,包括教育感化违法者。现代的法治理念就是要把人权和法治的权威性有机的结合,在执法的过程中体现出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尊重是,所以说人性化执法是现代社会法治理念的要求。

(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

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新形势下,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对人民法院来讲,就是要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思想,不断增强司法能力,坚持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可靠司法保障。

社会文明离不开政治文明,而法制文明是政治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人性化执法作为执法方式的优化和执法质量的提高,谋求的是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大化,是社会主义法制文明的一个重要的外在表现。特别是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以人为本”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人性化执法也必然随之被提到法制文明建设的进程上来。它把刚性的惩戒处罚同充满人文关怀的教育感化结合起来,在执法细节上体现了对具体人的文化观念、价值观、历史传统、习惯作风、道德标准和行为规范的尊重与关注,营造了一种以人为本、体现人的价值、充满人文关怀的大环境,是一种高度文明的现代执法方式,是树立科学发展观、构建平安和谐社会的时代需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法律的维护,但是在执法过程中,时常遇到个别行政相对人由于缺乏依法经营和诚信经营意识,而蛮横无礼、不配合检查,少数群众不明事理还跟着起哄阻挠,这就给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埋下了隐患,也对社会稳定产生了一定影响,这与构建和谐社会格格不入。如何改善这样的执法环境,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这就要求食品监管部门多从自身上找原因,想办法,从转变行政执法理念入手,推行人性化执法,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添砖加瓦。

四、对交通巡警人性化执法的实施构想

(1)加强交通巡警的人性化执法意识

要改变以往落后的执法方式首先要求公安交通巡警从根本上改变对于执法的认识,我国的某些地区依然存在一些不良的执法方式,这样很大的破坏了交通巡警的形象,所以我们必须从加强交通巡警的人性化执法意识做起。首先,公安机关要在日常的工作中注重对交通巡警素质的提高,加强交通巡警科学执法、正确执法的能力,使交通巡警意识到自身职责的重要性、工作的神圣性。其次,政府可以开设一些关于人性化执法的宣传讲解课程,定期的组织执法人员学习,并且公安交通巡警等执法人员也可以发表自己对人性化执法的意见。

(2)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法律

人性化执法需要建立全面的制度体系和完备的机构设置。首先要成立人性化执法的研究部门,加强人性化执法的理论研究,以正确的理论指导有效的实践。其次要成立人性化执法的监督部门,对交通巡警的执法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坚决杜绝交通巡警以人性化执法为借口的软弱执法。再次要建立切实有效的警民沟通渠道,真正达到警民一家亲,相互理解,相互支持,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看法能够及时的反映给公安机关。

人性化执法需要法律保障。公安交通巡警的人性化执法是执法方式方法的大势所趋,但是仅仅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规定作为人性化执法的保障是远远不够的。相关法律不健全,就会使公安民警在实践人性化执法过程中遭遇法律盲点。同时,人性化执法的有效实施需要一个良好的源头——人性化立法。在行政立法的过程中就要广泛的听取各个领域和身份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

和建议,听民声,察民意,将真正保护人权和体现人道的精神融入到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中去。这样就规范了人性化执法的过程,提高了公安交通巡警的执法效率,同时,也可以保护公安交通巡警及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将人性化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制度完善,就为交通巡警“人性化执法”打下了坚实的后盾。

(3)人民群众的配合人们关注公安民警的人性化执法大都关注公安民警怎么做,而忽略了人性化执法向前发展,需要全体公民的配合。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每一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能知法、懂法,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敢于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也能充分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公安民警的人性化执法才有其生长的土壤。另外,加大对人性化执法的宣传力度,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人性化执法不是“软弱执法”,不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不是“人情化执法”。倡导人性化执法,使公安民警对执法对象的尊重,同时也需要执法对象对公安民警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对于交通巡警也是一样的,在日常生活中,交通巡警所面对的当事人都是广大人民群众,当他们面对一些突发的交通意外时,有时会因为情绪上的问题,对与交通巡警的执法很不理解。所以,广大人民群众的配合是比不可少的。

结束语:

当我们对人性化执法的概念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以后,我们会联想到很多现实生活中的案例,作为交通警察,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要掌握好适度,体谅群众。我想这也是能够做到人性化执法的最好的前提,掌握适度,实际上也是《行政处罚法》对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提出的基本原则之一。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有四个关键必须掌握好即一是罚得对不对;二是罚得当不当;三是罚得是否承受得了;四是处罚尺度是否一致。作为交通民警如何正确使用自己手中的处罚权,除了熟练掌握运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外,还要明确两点:一是执罚者与受罚者都是“人”,没有高低贵贱的区分,违法行为大都没有主观故意,存心违法的毕竟是少数,这就要求执罚与被罚者之间的相互尊敬和理解。二是交通参与人的违法行为,多数都人民内部矛盾,通过说服教育可以调解处理矛盾。所以,我们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一定要注意合法、适度、量情的原则。努力把人性化执法时时刻刻的体现到我们的工作中。

参考文献:

《浅谈对人性化执法的认识》,《法治办主站》2010年6月22日

晓来:《关注南京人性化执法》,《东方卫报》2003年9月11日

刘文,《论“人性化执法”的实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6年3月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

钟长发,《浅谈公安交警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现状与构想》,《中国法治新闻网》2010年9月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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