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宅局、深圳市监察局关于对违规购买两套或两套以上安居房_深圳市安居房买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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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1909
【发布文号】深住[2001]47号 【发布日期】2001-07-11 【生效日期】2001-07-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深圳市住宅局、深圳市监察局关于对违规购买
两套或两套以上安居房问题处理的通知
(2001年7月11日深住〔2001〕47号)
安居房是由市、区住宅管理部门发售或者由各单位通过房改出售的、带有福利性质的准成本福利房、全成本福利房、全成本微利房和社会微利房。根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严禁任何个人或者家庭购、租两套或两套以上安居房。凡购、租两套或两套以上安居房的个人或家庭,只准保留第一套,其余安居房由住宅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收回,同时处以每套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为实施上述规定,现决定:
凡已经购买两套或两套以上安居房的个人或家庭,在2001年12月31日前主动到市、区住宅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退还多购的安居房的,可免予处罚和处分。自2002年1月1日起,凡发现购买两套或两套以上安居房的,将坚决按照《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处理,并予以通报。
特此通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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