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粮食局_转发市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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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 州 市 粮 食 局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苏州分行
苏粮检〔2015〕1号
关于开展2015年全市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相城区农业局:
为切实加强粮食库存管理,夯实宏观调控物质基础,按照省粮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关于开展2015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苏粮检〔2015〕2号)文件精神,结合苏州实际,现就我市2015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对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储相关政策性粮食的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库存一并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对应相符情况,以及账务处理是否规范、准确、及时等。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主要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并将2014年新收购粮食的质量安全作为检查重点。同时,对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必要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
3.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14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等。
4.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核实2014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利息补贴,以及国家临时存储粮保管费的拨付使用情况。
5.企业仓储管理等情况。重点对承储资质和储粮安全情况进行检查。一是资格资质情况。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中储粮直属企业除外)及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从事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具有资格的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条件。二是库存粮食储存安全情况,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三是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6.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是否存在“先收后转”“低收高转”“打白条”“转圈粮”、质价不符等违规行为。检查企业严格履行政策性粮食出库义务情况,是否存在拖延阻扰出库、索取不合理费用等违规行为。
7.2014年粮食库存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各市、县(市、区)要将去年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纳入今年粮食库存检查内容,检查有关单位与企业是否按整改要求进行了整改和责任追究。
二、检查时点
以3月末统计结报日为检查时点。
三、时间安排
4月20日前企业自查。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督促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承储企业做好自查工作。
4月30日前,市粮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纳入检查范围的承储企业进行随机抽查。
4月30日前,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本地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及汇总表报至市粮食局监督检查处,并做好迎接省级复查准备。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粮食库存检查是全面贯彻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细化要求。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实行分工负责,形成工作合力,全面完成我市2015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二)突出政策性粮食库存的检查。重点对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地方储备、跨省移库、进口转储粮食等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切实查清库存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底数,查明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的实情,守住“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监管底线。
(三)强化和落实整改措施。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将整改工作贯穿到检查的全过程全环节。各地在督导企业进行全面自查中,督促企业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对整改情况进行记录备查,并将上一年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作为检查重点,检查整改落实和责任追究情况。本次检查发现的所有问题(包括现场已整改的问题),均须在《检查发现问题底稿》中现场记录、签字确认,标明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具体条款,逐级登统汇总上报。发现隐瞒和篡改事实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建立检查发现问题通报机制,发挥举一反三和警示教育作用。建立挂牌督办制度,对重点问题,逐级进行重点督办,促进整改落实。企业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整改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由主管部门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对重大问题应该发现而未发现、发现问题没有及时披露的,要追究检查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四)加强保密工作。各地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制定保密措施,明确保密责任,对检查过程中涉及的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及省、市级粮食库存的数量、布局要严格保密。在数据录入、汇总、传送等环节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防止发生泄密事件。
(五)保障检查经费。各地要统筹安排工作经费,应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使用好本次库存检查工作经费,确保不将库存检查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各地财政部门应按照现行预算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检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七)检查工作总结汇总要求。各地上报的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结果、问题及原因、整改情况、意见建议等内容,并附汇总表1-
1、1-
2、1-
3、1-
4、1-13及1-14(见附件),于4月30日前上报市局监督检查处。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抄送:江苏省粮食局
苏州市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印发
共印:二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