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接绝热气瓶制造监督检验细则_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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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绝热气瓶制造监督检验细则目的为加强和规范气瓶制造监督检验工作,保证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特制定本细则。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规定的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工作。编制依据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3.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49号)3.3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3.4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发[2000]250号)3.5
TSG R7003-2011《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
3.6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3.7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国质检锅[2003]194号附件1)3.8
Q/HSDWP01-2012《汽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
3.9
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设计文件等。4 监督检验控制要求 4.1 监督检验人员的要求:
4.1.1 气瓶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应由具有气瓶检验员(气瓶检验员资格项目中包含“监督检验”项目)及以上的资格的检验人员承担。
4.1.2监督检验人员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和填写的监检记录、监检项目表的真实性、正确性负责。对制造单位提供的见证资料应当妥善保管和予以保密。4.2 监督检验控制要求:
自治区境内气瓶制造单位应当接受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对气瓶制造过程实施的监督检验工作。境外制造单位制造的气瓶,如果未能实施监督检验工作,在气瓶到达口岸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气瓶安全性能检验。
监督检验工作是气瓶制造过程中,在制造单位产品质量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对制造过程中涉及气瓶安全性能项目进行的监督验证。监督检验工作不能代替制造单位的自检。
监督检验工作包括对气瓶制造过程涉及产品安全性能项目进行监督验证和对制造单位气瓶制造质量
保证体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制造单位对所制造的气瓶质量负责,并且应当持续其制造许可级别的资源条件符合要求和质量保证体系能够正常实施。
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和产品安全性能出现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人员应当向制造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出现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严重问题时,监检机构应当向制造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监检机构对制造单位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时,应当报送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造单位对提出的监检意见拒不接受时的,监检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制造单位接收《监检联络单》和《监检意见通知书》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回复内容应当包括针对所提出问题的原因分析、采取的措施和整改计划。制造单位应当按照整改计划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且在整改工作完成后,通知监检机构和监检人员进行确认。5 监督检验前的准备
5.1为确保监督检验工作顺利实施,制造单位应当指定配合监检工作的联络人员。按照监检工作要求需要监检人员到场进行监检时,监检联络人员应当提前通知监检人员。
5.2.制造单位应当向监检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且及时提供以下与监检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 5.2.1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
5.2.2持证焊工名单一览表,列出姓名、身份号码、持证项目、有效期等相关信息; 5.2.3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名单一览表,列出姓名、身份号码、负责工作项目等相关信息; 5.2.4无损检测人员名单一览表,列出姓名、身份号码、持证项目和级别、有效期等相关信息; 5.2.5产品标准、设计资料、工艺文件、检验规程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5.2.6生产计划;
5.2.7其他监检工作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制造单位对上述文件、资料和所提供的相关的产品质量证明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在上述文件、资料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监检机构。6 监督检验工具
6.1 钢卷尺、钢板尺、焊缝检测尺、放大镜、检验锤、手电筒及其他现场必备的工具。6.2 检验检测设备和仪器
超声波测厚仪、硬度仪、光谱分析仪、X射线探伤机、超声波探伤仪、渗透探伤用清洗剂、渗透剂、显象剂及其他的必备设备。
6.3 监督检验检测所用的设备和仪器应当在有效的检定或者校准期内。7 监督检验的实施:
7.1气瓶产品监检项目分为A类和B类。实施监检的监督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根据TSG R7003-2011《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中焊接绝热气瓶监检大纲(以下简称“监检大纲”)的要求,在对制造单位制造活动现场进行巡查的基础上,按照以下要求开展监检工作:
7.1.1 A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对见证资料(如设计文件、质量证明书,检验、检测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并且在相关的工作见证上签字确认,未经监检确认或者监检确认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
7.1.2 B类监检项目,监检人员根据监检大纲的要求,可以采取现场监督、实物检查,或者对制造单位所提供的相关见证资料进行核查,并且按照监检大纲的要求在工作见证上签字确认,监检大纲没有要求在工作见证上签字的,监检人员应当进行记录。
监检人员在相关的工作见证上签字确认时,应当根据不同的监检方式,注明监检确认方式(资料核查、现场监督、实物检查)。
监督检验项目表见《焊接绝热气瓶制造监督检验项目表》
7.2监检机构对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的监督检查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如果在监检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时,监检机构应当及时对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对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根据《气瓶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检查表》的有关要求进行。7.3 监检项目、内容和方法 7.3.1图样资料、型式试验报告;
核查气瓶设计文件鉴定报告;
核查气瓶产品企业标准技术评审和备案; 核查气瓶产品型式试验报告。7.3.2气瓶内胆和外壳材料
审查气瓶内胆和外壳材料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有效复印件;
审查内胆材料化学成分及力学性能的复验报告,在相应的复验报告上签字确认,对复验报告发生怀疑时,监检人员应当要求进行验证;
抽查材料标记以及标记移植。7.3.3焊接
审查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在焊接工艺评定报告上签字确认; 抽查施焊记录,每批气瓶抽查比例不小于3%;
检查产品焊接试板材料、规格以及焊接试板施焊记录、产品批号;
审查产品焊接试板力学性能试验报告,在焊接试板力学性能试验报告上签字确认。7.3.4无损检测
抽查无损检测记录和报告,在无损检测报告上签字确认,每批产品(内胆批量)抽查X射线底片比例不少于10%,并且不少于2只,将抽查情况填写至《焊接绝热气瓶产品监督检验底片复评抽查记录》。7.3.5水(气)压试验
审查水(气)压试验记录和水(气)压试验报告,在水(气)压试验报告上签字确认。7.3.6安全附件
审查安全附件的选用是否与设计文件相符,且选用的瓶阀等安全附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由取得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7.3.7性能试验
审查真空检漏试验报告,在相应的报告上签字确认;
审查静态蒸发率试验报告,在相应的报告上签字确认。7.3.8质量保证体系
监检人员发现质量保证体系实施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制造单位提出。监检机构对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的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年年底完成,并且填写《气瓶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检查表》归档保存。7.3.9不符合项目的处理
监检工作中,发现不符合项目时,监检人员应当要求制造单位依据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复验。复验结论仍不符合时,对该批产品判定为“不符合”,监检机构不得签发《监检证书》。7.3.10出厂检验、监督检验钢印及监督检验证书
审查出厂气瓶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在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上签字确认;
抽查瓶体外观、钢印标记和气瓶颜色,确认在气瓶的规定部位打上或者标注永久性 “TS” 监检标志。
监检人员应当及时汇总监检工作资料,按照产品批次填写《监检项目表》,和出具《监检证书》。《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气瓶)》证书一式三份,使用单位、监检机构和制造单位各一份。引用的相关/支持性文件 8.1 文件控制程序 8.2 记录控制程序
8.3 特种设备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管理程序 9.涉及的技术记录
9.1 车用液化天然气气瓶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记录 9.2 气瓶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检查表 9.3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 9.4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