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结算管理办法_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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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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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编制:工程管理部 日期: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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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SDHC-GLBF-103101
项目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项目结算管理工作,规范结算程序,确保工程结算有章可循,防止结算纰漏,预防结算纠纷,实现结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及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项目结算,是指项目部依据施工承包合同进行的工程计量和价款结算与收支工作。包括:
对外结算:是指公司与业主进行的各类工程款结算。
对内结算:是指项目部与劳务班组、材料供应商及机械租赁单位进行的各类人材机费用的结算。
第二章 结算职责
第三条 现场计量、原始数据收集由项目负责人负总责。项目部其他人员均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涉及有关计量结算事项,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结算工作。
第三章 工程结算依据及原则
第四条 工程结算依据
(一)对外结算依据
1、施工承包合同,施工设计图纸及变更设计文件,业主、监理指令及其批复文件,有关会议纪要,及有关补充资料等;
2、原始施工记录,工程验收资料,检测试验资料,工程有关影像资料等;物资供应验收资料,水、电等消耗记录等,气候及降雨、洪水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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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积极协商,以使工程计量、结算、工程款收付及时、客观、公正。
第八条 合同内对外结算
(一)计量
1、一般以主合同约定的计量原则或业主、监理批复的计量原则进行。对于合同外新增项目的计量,项目部应积极与业主、监理协商,及时确定计量办法。
2、项目部应积极做好与计量有关的原始地貌测量工作,以及原始地貌地物的记录工作,必要时应留有图像资料,并应及时上报监理以得到确认(或按合同要求与监理人员共同进行,签字认可)。
4、项目部应在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或实施后,及时进行施工签证或计量签证;对发生的计日工及时进行签证。
5、项目部应在每次人员、设备进场时,及时向监理提交进场人员、设备情况报告,并保存监理认可的记录资料。
6、项目部认为应该计量的其他工程签证事项。
项目部所有计量签证单及与计量有关文件、资料等应及时整理目录并存档。
(二)中期支付
1、项目部应在合同约定的支付期内,整理当期施工签证计量的原始资料,以确保当期施工项目及时签证计量和支付申请。
2、项目部应按照合同约定或业主、监理批准的支付程序、支付格式,编制中期计量支付单,经技术负责人审核,项目经理审批后及时向监理提交计量支付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督促其尽快完成计量支付审批。对存在异议或争议的工程量,应积极向监理、业主提供相关证据资料,并积极沟通协商,以便在当期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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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自救的同时,积极收集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有关资料数据,及时清理统计各类损失情况上报监理;并积极编制复工方案和措施上报监理批准,并根据损失情况和批复的复工方案编制费用补偿或索赔报告上报监理和业主。
(五)项目部应积极收集国家、行业或当地有关工程造价相关信息和资料,对因此引起的价格、费用变化,应积极向业主、监理提交费用变更补偿报告。
(六)项目部应认真研究合同条款、技术文件和业主、监理、设计的要求,结合施工过程,积极寻找和发现工程变更、补偿和索赔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效,及时向监理、业主提交调差、补偿、变更或索赔报告。若监理批复不合理时,应在合同约定的时效内及时提交复审报告。对于监理不及时批复的报告,应在时效范围内定期函告监理,以使报告有效性连续。
第十一条
竣工决算
(一)竣工决算是项目最终经营效益的体现,项目部应切实重视项目竣工决算工作。项目部完工后,项目部应成立竣工决算小组,组织有关人员依据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绘制工程竣工图,最终工程量以竣工图为计算依据,以原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监理和业主的签证,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工程竣工结算。
(二)为了确保竣工决算的完整性,避免漏算、少算,项目部应切实加强工程结算资料、施工技术资料、施工图纸及变更设计资料、项目往来文件、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等资料保管工作。同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预算员等主要人员应参与竣工决算的编制工作,直至竣工决算得到监理、业主批准为止。
第十二条 项目部应切实重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平面布置、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工艺以及安全、质量、文明施工措施等对工程结算、变更补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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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间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第五章 对内结算
第十八条 对内结算包括工程分包、劳务分包、材料供应和设备租赁等工程计量、结算及价款支付等。对内结算应坚持“先结算、后支付”的原则,严禁项目部未履行结算程序而支付分包工程款项的行为。
第十九条 项目部进行对内结算时必须有合同,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对内结算规定,制定项目部对内计量、结算和支付工作程序,明确责任,严格执行结算程序。
第二十条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内结算
(一)计量
1、项目部现场技术人员或测量人员进行分包工程计量的计算工作。预算员应依据现场技术人员或测量队报审的工程量对协作单位工程量签证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必须以项目部和业主间已审定的结算报表为依据,必须与项目部和业主间已审定的结算报表一一对应,不允许出现上下倒挂现象。
对于业主、监理尚未审定的项目及工程量,按合同外项目或变更、索赔项目计量结算原则进行处理。
因分包方的原因造成质量事故返工项目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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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方质量保证金、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进度保证金等返还时间以分包合同约定进行,一般不得早于主合同约定时间。
2、中期支付单应经工程技术负责人审查,分包方现场负责人签认,项目经理审批后作为当期支付正式依据。
3、支付单应至少一式三份,项目部、公司和分包方各执一份。第二十一条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外结算
(一)项目部要求分包方实施合同外项目时,应与分包方签订补充协议或由项目部签发委托施工通知单,明确计量办法和单价后方可实施。
(二)合同外项目结算应按进度当月进行结算,依据补充协议或委托施工通知单规定的内容进行。计量、结算程序同合同内项目。
第二十二条 分包方补偿、索赔项目结算
(一)因合同条件发生变化或不可抗力造成分包方费用增加,分包方提出补偿、索赔费用时,项目部应积极应对,对分包方提出的要求应进行认真研究,经项目部评审,对合理的补偿索赔费用,项目部提出索赔补偿意见,并按以下程序办理分包方补偿索赔事项:
1、索赔补偿费用占原分包合同总额10%以内时(总价合同)或占当期累计结算金额15%以内时(单价合同)时,且补偿金额在5万元以内,由项目部评审,项目经理审批后办理。
2、索赔补偿费用超过上述条件时,项目部初评后,提交相应变更索赔费用说明,上报公司审批后办理。
3、对于上述第1款中,若分次索赔补偿费用累计超过项目部审批标准时,项目部应按相应程序分别按上述2款规定执行。
(二)对分包方在履约过程中给项目部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人员、设备等造成损害,项目部应依据分包合同及时向分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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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存档管理及统计
第二十七条 项目部应设立专门档案管理部门,应妥善保存与工程结算有关资料,所有与此有关的原件必须存档,应建立严格的资料借阅制度,确保各类工程结算资料完整保存。项目部应妥善保存以下资料:
(一)工程招投标文件,含答疑及补充材料、承诺书、备忘录等
(二)中标及开工文件。含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开工令、停工复工令,人员、设备进退场证明材料等;
(三)施工技术文件,含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施工工艺、施工方法和措施、作业指导书、胶凝材料配合比等,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文件及图纸,业主、监理或设计工作指令等;
(四)质量验收文件,包括经批准的质量管理文件、质量保证措施材料,原材料检验、单元、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资料,中间或终结验收评定材料等;
(五)安全文明环保文件。
(六)工程结算资料,包括材料领用资料,变更增补单价、费用批复文件,新增单价计量办法,变更索赔文件,过程计量结算资料、完工结算或竣工结算资料等;
(七)施工过程中会议纪要、备忘录、往来文件等资料;
(八)与业主往来的工程款支付、借款支付凭证等;
(九)工程(劳务)分包、设备租赁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分包单位人员、设备进退场备案材料,分包及设备租赁签证记录、零用单,材料、备件等领用记录,结算及支付资料、完工清算协议,合作方原始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材料、现场人员授权书),过程中索赔、变更材料等;
(十)施工期间国家、地方或行业有关政策性文件,当地政府对工程的强制性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