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介绍_介绍各类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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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一)职业介绍补贴
在工商行政部门健忘注册且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经职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人员花名册或组织劳务输出人员花名册、接受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及《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除外)、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介绍许可证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职业介绍补贴标准原则上按每人200元确定。
(二)职业培训补贴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其中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岗前培训有效课时不得少于120课时,国家培训大纲已有明确课时要求的按大纲规定执行。
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除外)、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后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经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到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学员本人。
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标准参照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的通知》(豫财教【2010】21号)规定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按每人1000元——2000元确定,培训时间6——12个月。生活费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150元确定,每人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申请材料除前款所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材料外,还应附初(高)中毕业证等凭证材料。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申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农村初高中毕业生除外,下同)、初(高)中毕业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等凭证材料。
对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或开业的,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标准:A类专业每人800元,B类专业每人700元,C类专业每人600元。专业分类标准参照豫计收费【2003】2305号、豫劳社职技【2006】41号文件执行,其他专业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上述分类标准确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1500元。
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后根据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附: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等凭证材料。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要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A类专业初级每人130元;B类专业初级每人110元;C类专业初级每人90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每人90元。专业分类标准参照豫计收费【2003】2305号、豫劳社职技【2006】41号文件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企业(单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优惠政策
(一)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三)税收减免
各类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四)小额贷款
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对符合贷款条件,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五)培训补贴
对用人单位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对用人单位给予50%的职业培训补贴。
失业人员及就业困难人员优惠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以下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4、困难家庭中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5、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
6、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
7、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一)灵活就业的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树丛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2/3。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小额贷款: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和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2、税收减免: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1、鼓励企业吸纳安置高校毕业生就业
对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等城镇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给予200万元以内、期限不超过3年的小额担保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