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社会资本理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互助联合担保模式研究_社会资本再生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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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社会资本理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互助联合担保模式研
究
摘 要:本文从融资模式的视角对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境进行分析,在借鉴现有融资担保模式的基础上,引入社会资本理论,着力解决风险控制问题;尝试对现有担保融资模式进行优化,提出“融资服务中心+企业互助联盟+联合体+担保机构+合作银行”的互助联合担保融资模式,以期能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关键词: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境;融资担保;社会资本理论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6)04-0034-07
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近年来发展迅速,为提升我国创新能力、推动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做出重要贡献。以广东省为例,2013年纳入统计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共有8899家,相比2012、2011年分别增加1326、2771家。至2012年底,获得国家和省级创新基金项目(企业)累计实现销售收入253亿元,累计带动就业人数3.2万人。随着总体规模的扩大,政府资金扶持的覆盖范围必然随之减少,内源融资有限,直接融资门槛高,间接融资遭遇银行惜贷,融资难已成为影响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阻碍因素(杨云峰等,2013)。本文从融资模式视角对当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境进行分析,在肯定融资担保的前提下,基于社会资本理论,提出互助联合担保融资模式,期望该模式可推动担保机构、银行、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互助联盟间的合作,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境。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及原因
融资模式按有无中介可以分为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方面,苛刻的财务指标要求,加之发行过程所需的手续费、审计、信用评级等费用,让众多未进入成熟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只能望而却步。至2012年,广东省创新基金扶持了32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成功上市,这相对于庞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无疑是杯水车薪。在间接融资方面,广东金融办2012年发布的《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调研报告》显示,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80%以上的放贷是通过担保机构或抵押进行,且短期贷款占总贷款85%以上,大多数中小企业必须提前3个月筹措还款资金。不难发现,缺乏有效抵押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银行长期资金支持的可能性极低。
造成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斯蒂格利茨和韦斯(Stiglitz和Wei,1981)提出的S-W信贷配给模型明确指出,银企之间投资项目质量、经营能力不对称可能会造成逆向选择,选择能力的不对称会导致道德风险,银行为降低风险必然会倾向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惜贷。银行为控制风险在授信时会提出附加要求,如提供抵押物。但是,受限于行业特征,科技型中小企业缺乏诸如固定资产之类的抵押品,拥有的知识产权却因为定价机制不成熟、价值波动风险高等原因不被银行认可。第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经营风险大、财务制度不健全、资产价值不稳定等原因往往难以得到金融机构的青睐。第三,在市场中存在数量众多且风险水平各异的中小企业,银行要在其中寻找理想的借款人,成本颇高(塞科姆,1998)。贷款后,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对于大型企业贷款额度小,而且资金分散,使得银行贷后监督成本高且不经济。
二、融资担保的成因及成效
我国中小企业占所有企业数量的90%,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迅猛。企业的发展需要资金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更是如此,而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贷款方面面临最大的难题就是缺乏有效的抵押品。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担保、企业自发的互助性担保、市场化运作的商业性担保,都曾帮助众多优质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助其成长。融资担保能够降低银企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及风险。当企业无法还贷时,银行可通过担保合同向担保机构索取补偿,从而降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无法提供抵押品的要求。担保机构为防止企业违约而承担责任,必然会在贷前严格挑选担保对象,贷后监督企业贷款使用情况及经营情况,也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银行的监督成本,转移了银行风险。
近年来担保机构出现的各种恶意欺骗行为,如“中科智”抽逃出资、“青年创业”侵吞客户保证金、“华鼎”与银行合谋骗贷、企业联合成立担保公司或壳公司进行贷款诈骗等事件,对担保行业的发展造成重创,降低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的意愿,可是,不能由于个别担保机构的违法行为而否定其存在的合理性及其社会贡献。此外,有学者认为融资担保增加贷款成本,违背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本意。但是,在银行企业信息不对称时,担保机构提升银行与企业对贷款项目评价趋同的可能性,使银行对企业经营项目未来获利能力的预测更加准确(陈等,1985)。内格罗尼等(Nigrinit等,2002)也证明,担保机构解决了银行在中小企业贷款业务中面临的高风险,信用担保可以吸引银行为更多的中小企业服务。
三、融资担保模式发展现状
《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调研报告》显示,2012年广东省被调查的648家中小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为39.1%,其中58.3%的中小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40%,说明广东省中小企业尚有较大的利用债务杠杆发展的潜力。据广东省金融办统计数据,截至2015年6月30日,可统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平均担保放大倍数仅为1.4,同比下降了13%且远远低于国家有关担保放大5―10倍的规定。因此,在不调整目前资本市场融资条件的背景下,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相对可行且有效的办法之一,是通过融资担保方式进一步提升担保资金放大效应,减少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从而控制银行风险、降低融资成本。
(一)理论界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融资担保模式
国家经贸委于1996年11月提出“一体两翼”体系,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基于我国国情究竟应构建怎样的融资担保体系,学者们的观点不尽相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政府主导,其他担保方式为辅。担保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只有以政府为主导才能保证供给,防止商业性担保增加融资成本。在我国担保业发展初期,应以政策性担保为主(曹凤岐,2001),辅之以商业性担保和互助担保来弥补政策扶持模式的缺陷。第二,商业性担保为主,政府支持。商业性担保机构可以遏止政策性担保寻租现象、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化解非对称信息下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王素莲,2005)。同时,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为商业担保机构创造发展机遇。第三,互助性为主,兼顾商业性和政策性担保。互助担保组织具有信息不对称问题内部化、激励相容、交易成本低等优势,可弥补政策性担保制度性亏损等效率损失(钟田丽等,2011),但其服务对象有一定的局限性,应结合政府支持并充分利用商业担保机构敏锐地对市场中的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推动金融创新。笔者认为,三种担保方式各有优势及不足,更为理想的方式是有效整合并充分利用三种模式的特征,在业务上进行有效区分,服务于不同类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融资担保模式实践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实践始于1992年,各地政府及金融机构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对融资担保模式进行一系列创新,具有代表性的有以下模式:
在政府参与的融资担保体系构建上,杭州市政府积极组建科技银行,通过开展集合信托融资等方式进行融资模式创新(倪玲连等,2015)。中国台湾通过实施中小企业辅导政策,设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和金融联合征信中心,给予中小企业金融支持(王静,2014)。广东省成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中心”,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并通过设立工作平台、融资平台和担保平台,不断尝试建立和完善投融资服务体系,积极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以上各种创新融资模式都在一定程度上通过降低信息不对称、减小担保或银行风险的方式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并取得一定效果,浙江、中国台湾、广东的融资担保体系有效整合政府、担保机构、银行各方力量,相对于前几种模式,在整合资源,利用社会资本方面的效果更为突出。但是,在控制风险及信息不对称、降低融资成本等方面,依旧存在进一步挖掘的空间。
四、基于社会资本理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互助联保融资模式设计
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面临的种种困境,主要源于绝大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对于国有企业或大型制造业而言经营风险大、信息不对称、缺乏信用评级标准和有效的抵押物,同时,担保融资也面临银行对担保机构不信任问题。普特南在《使民主运转起来》一书中,提出社会信任是社会资本的最关键因素。目前,解决以上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是有效整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所能获得的各种社会资源,提升银、担、企互信且增强彼此合作愿意的信用担保体系。因此,本文基于社会资本理论,对广东和浙江现有融资平台进行优化,设计能实现多方博弈与合作、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的“融资服务中心+企业互助联盟+联合体+担保机构+合作银行”互助联合担保融资模式。
(一)参与主体及运作机理分析
1.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中心。西方中小企业也存在融资困境,列维茨基(Levitsky,1997)指出,政府及行业协会必须运用信用担保计划等方式参与,推动正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业务的重视。在互助联合担保体系构建中,尤其是在运作初期,政府应给予必要支持。普特南认为“社会资本指社会组织特征,例如信任、网络及规范,帮助参与者高效追求共同目标。”因此,政府应有效调动并整合各种社会资源,促进各方的信任与合作,实现对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使拥有社会资本的个体得到最大的受益。
在政府相关部门(如科技厅、中小企业管理局)的支持下,结合市场力量,成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中心”、“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平台”及遍布于全省各地的助贷机构,并对助贷机构中的人员进行相关技能培训,确保能有效地提供与融资相关的咨询和辅导服务。同时,政府向融资平台注入担保风险准备金,引导更多的担保机构及银行参与合作。融资服务中心负责对合作银行及担保机构进行严格筛选,下设贷款评审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投融资服务中心、合作担保机构委派相关负责人及专家构成,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共同对贷款联合体的申请进行调研、评审,对通过审核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创新能力强、管理相对规范、信用良好、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联合体向银行移交贷款申请。
2.企业互助联盟。社会资本从集体性拥有资本的角度为每个会员提供支持,该模式通过构建企业互助联盟的方式,将单个科技型中小企业形成互助联盟,使各自资源能够得到最大化利用。各地企业互助联盟是由当地经济实力相对雄厚、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一家或多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起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机构,各地科技型中小企业基于自愿、互利、平等、诚信原则加入互助联盟,会员企业必须信用状况良好、行业相关、地域邻近以便于相互沟通、监督与合作。互助联盟召开会议选举出具有奉献精神、组织协调能力强的人员担任联盟主任及副主任,负责日常事务,所需费用由会员企业缴纳,定期召开会议共同审批企业加盟或取消信用恶化及不再满足条件企业的会员资格。互助联盟成员可出资成立互助担保机构,对贷款联合体提供担保或反担保。
科尔曼提出社会资本的三种形式:互动或信任、信息通道、规范和有效法令。互助联盟作为网络成员,应积极促进资源集合体内成员间的沟通与信任,负责与当地助贷机构及担保机构、银行、行业协会等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国家相关政策、联盟企业的资金需求及经营状况,对联盟内申请贷款的企业进行初步评审,并与助贷机构合作,配合担保机构调研,提供企业信息。为贷款企业间建立联保关系牵线搭桥,按照非关联、地域邻近、产业相关等原则,以3―10家贷款企业组成一个联合体进行联保贷款,分批次将通过贷款审核的一个或多个联合体的贷款申请提交给当地担保机构。
3.联合体。社会资本是实际的或潜在的资源的集合体,这些资源与持久网络(大家共同熟悉且公认,体制化的关系网络)的占有相联系(布尔迪厄,1985)。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基于地缘、业缘等关系,通过契约进行资源整合,利用团体贷款模式形成联合体。范里安(Varian,1990)证实,团体贷款利用成员间信息透明等优势,能够降低银行搜寻成本,缓解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问题。我国多地正在逐步形成各类产业园区,为企业之间建立密切联系以及合作关系提供有利的基础环境。联合体成员彼此间有密切的业务关系,地域邻近,相互依赖且熟悉,有共同的内在需求及价值观,容易基于互信而建立合作关系,迅速达成一致意见。
为避免集体骗贷、实现横向监督,银行根据联合体情况确定授信额度,要求联合体内至少有一家企业与银行有过业务往来,有信用记录且信用等级良好,一家企业不可加入多个联合体,并且始终保持至少有一家企业在其他任意联合体成员没有偿还贷款的情况下不能获得贷款,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若任意一家联合体成员还清贷款,则优先获得贷款机会。若联合体内有成员出现破产、分歧等原因而退出,剩下成员只要满足贷款条件可继续保留,或引入满足条件的新成员。若所有成员均还清贷款,则可解散该联合体,重新组建联合体,使更多企业获得贷款机会。联合体通过抱团方式提高集体征信与理性,同时也把企业个体的风险部分地转化为整个产业集群的风险,从而更容易预测及控制,有效降低整个团体违约的可能性,提高借款者的期望收益(贝斯利等,1995)。
4.担保机构。该体系充分运用各种担保机构的优势,政府型担保机构可借鉴德国、韩国等国家的做法由政府直接注资到专业担保基金,成立专门担保机构,按照“政策化资金、市场化运作、法人化管理”的基本原则进行运作(孙永波,2005),并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充分利用担保基金的放大效应。同时,各地金融办(局)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暂行办法》及各地的具体实施细则,挑选治理结构合理、内控制度健全、信息透明、过往业绩良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商业型担保机构、企业互助担保机构向融资平台推荐,由融资服务中心及合作银行对推荐担保机构进行筛选,提升银行与担保机构间的互信与合作愿意。
各地担保机构充分利用其地缘及信息优势,通过与企业联盟、助贷机构、行业协会的合作,对申请贷款企业进行深入调研,筛选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其联合体,推荐到融资平台,对其贷款业务进行担保,并对贷款企业用款情况进行后续跟踪,了解企业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信用水平、治理结构改革、企业高层人事变动等情况,防止道德风险。在贷款偿还到期日前催促企业还款付息,如果企业出现违约行为,则按照程序承担相应的风险分担责任。融资平台内所有担保机构向融资平台注入风险准备金,对平台内所有成员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承担连带责任,实现成员担保机构间对彼此担保业务的横向监督。
5.合作银行。美国、韩国等地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主要得益于政府的大力扶持。美国于1953年成立中小企业管理局,帮助银行和中小企业建立良好的信贷关系。美国国际集团副董事长谢仕荣提出:政府可以鼓励甚至限制银行每年把一部分贷款金额,设定一个最低的限度只用于中小企业。韩国则强制性规定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最低比例,政策性银行为80%、地方性商业银行为60%、全国性商业银行和外国银行为35%(李志博,2011)。基于国外经验与我国国情,可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各类商业银行成为融资平台合作银行,向各地银行分支机构下放信贷权限,推动金融产品创新,设计适合于当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模式(彭凤祥等,2014)。政府还可将政策性基金通过贷款的方式借给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性银行,设定较低的利率,规定政策性银行在保证收益的前提下适当小幅提高贷款利率,让企业有机会以此方式获得成本相对较低的银行贷款。合作银行与融资平台协商约定平台贷款企业的贷款利率及条件,对通过审核的联合体发放贷款,并对平台风险控制机制、担保机构贷前及贷后行为进行监督,保证资金的安全性。
(二)融资担保体系运作流程
企业向互助联盟提交贷款申请,通过互助联盟的初步审核后,提交给当地助贷机构(见图1中箭头1),助贷机构为企业贷款项目申报的相关工作及问题提供各种咨询和服务,并与贷款企业、企业互助联盟协商,将同一批次申请的企业以3―10家组合成一个联合体,形成多个联合体,并将结果移送当地担保机构(箭头2),若申贷企业已熟悉贷款流程及条件,为提高效率可直接或通过互助联盟组建联合体,并直接向担保机构提交申请(箭头3)。
各地担保机构深入实地进行调研,获取企业信用状况、项目风险、所属行业在当地发展现状、贷款企业相对实力、竞争企业或合作伙伴对该企业的评价等相关信息,结合国家政策对申请贷款联合体进行严格筛选,挑选优质联合体报送至中小企业投融资平台(箭头4)。
平台通过对联合体的初审后,由风险决策评估委员会分批次评审贷款申请,审核通过报送合作银行(箭头5),审核未通过联合体转入项目储备库(箭头6),作为重点扶持对象进行培育,由助贷机构对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账务处理能力等提供咨询和辅导服务。同时,政府可积极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合法渠道与政府引导基金(创新基金、扶持基金等)相结合,为符合产业政策调整规划的科技创新项目孵化提供资金支持,培育成熟后再次进入平台。
合作银行根据自身信贷审核流程分批次集中进行贷款审批,若通过审批,对联合体进行集体授信,并迅速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融资服务中心发放贷款,服务中心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等合法形式及时将款项发放给企业(箭头7),同时,担保机构向融资平台缴纳担保额8%的保证金(箭头8)。若银行拒绝贷款,则将信息反馈至平台成为培育对象(箭头9),担保机构可继续为其寻找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至还款日前30天融资服务中心等机构开始进行还款准备工作,通知企业还款,保证还款日10点前本金及利息存入指定银行账户,银行收款后平台退还担保机构保证金。若企业无法按期偿还全部本金及利息,则由联合体内其他企业按一定比例(如50%)分摊其欠款(箭头10),剩余部分由担保机构承担,银行可直接扣除其缴纳的部分保证金(箭头11)。若违约金额较大,扣除保证金部分仍不足,以及联合体成员无法按时偿还应承担的部分欠款,由风险准备金补足(箭头12),由此而导致的风险准备金缺口由政府、担保机构、银行按一定比例分摊(箭头13),担保机构对此缺口承担主要责任,并可要求联合体或互助联盟成立的互助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若担保机构无法按时补足其所承担部分,则取消其融资平台成员资格。
五、实施保障
(一)资金来源及成本控制
稳定的资金来源是担保业务得以顺利开展的基础,由科技型中小企业联合出资成立的企业互助担保机构及商业型担保机构资金来源,除其自身出资补偿部分外应允许其采用私募等外部补偿形式,可完善立法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依法进入融资担保行业,并适当注入政府补助、社会捐赠资金。政策型担保机构资金则可由财政收入或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的一定比例直接划入(孙永波,2005),以提高政策引导基金的使用效率。成本控制方面,该模式有效降低道德风险及信息不对称,且随着贷款业务增加而出现规模效应,可适当降低银行及担保公司向贷款企业所收取的各项费用。此外,可适当借鉴韩国经验,由人民银行制定一系列政策措施来降低贷款利率,例如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上限的方式。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因此,调低银行贷款利率能降低担保费率,从而减少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实现共赢。
(二)风险分担
我国现有融资平台,金融机构只负责对企业放贷,无须注入风险准备金。而韩国信用保证基金约有70%由金融机构提供(李志博,2011)。虽然我国与韩国国情不同,但可适当借鉴国外经验,让金融机构为风险准备金注资,不仅能够分散风险,还可有效提升金融机构对担保机构的信心。在融资平台成立初期,政府、担保机构、银行三方共同向风险准备金注入基金,具体分担比例可由三方协商决定。例如,在设定风险准备金总额时,政府承担部分根据当地政府财政收入状况、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及发展规划来确定。余下部分遵循风险共担原则在银行和担保机构间分摊,分摊比例按收益与风险成正比原则确定。收益率计算方式如下:合作银行为贷款利率-无风险收益率,担保机构为担保费率-缴纳保证金率8%*无风险收益率,再依据收益率加权计算各自所应承担的分摊比例。并且随着贷款规模的扩大,风险准备金也必须随之进行扩容。若风险准备金由于贷款企业违约而出现缺口,则由担保机构承担主要责任,缺口部分在政府、担保机构、银行之间如何分摊必须清晰界定。
(三)制度保障
政府首要任务是完善立法,根据经济发展修订担保及再担保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担保及再担保机构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明确扶持对象、贷款利率等。同时,通过制度杜绝道德风险,营造诚信、公平、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对严重且恶意违约行为进行重罚并将其列入信用系统黑名单,贷款联合体内其他企业一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使违约成本远高于违约收益。同时,行业协会应积极承担更多义务,通过机制建设,在行业内评选出诚信企业并帮助其获得政府及金融机构的认可,促进行业自律。此外,在信息不对称及缺乏有效监督的条件下,贷款企业与担保机构及银行的动态博弈过程中,可能会不按协议使用资金或恶意拖欠,因此,对企业贷后经营行为的及时监督尤为重要,为鼓励企业守信并促进三方博弈重复进行,除约定违约处罚条款,还需充分利用正强化,若贷款企业按要求使用款项并按时还款付息,则可以更快速、更低成本再次获得银行贷款,并鼓励联合体成员提前揭露其他成员的风险行为(张卫国等,2010)。
(四)技术保障
阿里网络联保模式的成功给予我们一个重要启示。政府针对目前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银行惜贷现象,应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构建信息数据库,并将信息数据库与融资平台、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对接,实现信息共享,联合工商、税务、质检、法院等部门收集企业、担保机构相关信息。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第三方,利用“大数据”电子商务平台的海量数据,经过云计算得到动态风险定价和违约概率等结果,降低风险管理成本及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各种问题。通过网络进行信息传送、审批,提高办事效率。同时,结合经济、金融、审计、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征和融资困境,设计更合理的信用评价体系,关注有利于推动其持续健康发展的人员素质、创新能力、企业信任影响力、发展前景等信息,而非仅聚焦于的财务状况、规模实力、信用状况。在信息收集和企业信用评价方面利用技术力量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
六、结语
本文提出的互助联合担保模式,有效整合企业、政府、担保机构、银行的力量,共同解决融资难题。相对于现有模式,有以下比较优势(见表2)。但是,该模式增加银行及贷款企业承担的风险,降低银行参与的主动愿意,需要国家在政策上的引导。对于银行而言,经营的是风险,不能因为缺乏有效的抵押就轻易放弃科技型中小企业这一市场。该模式还需要稳定的资金来源、技术保障及完善的风险分担机制,这对政府财政投入、政策制度,银行金融产品创新能力,担保机构从业人员素质、风险控制能力,企业治理水平、账务处理能力,技术创新等各方面都提出更高要求。
浙江、广东“融资平台”\&更有效地实现多层次横向监督,增加风险防范阀门,突出企业、银行对分担贷款风险,增强融资担保可持续性。\&福建“行业性专业担保模式”\&突破行业限制,更有效地整合企业社会资本,实现低成本融资。\&]
为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国家和地区相继出台多项政策,例如,粤府[2015]66号文件及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强调吸引民间资本参与,优化银担合作环境,通过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融资担保风险在银行、政府、担保机构间合理分担。这些政策为融资担保平台各项保障措施的实施夯实基础,能够促进各方参与者增强互信与合作,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充分整合、运用各种社会资源,在获得外部资金支持下健康发展并推动当地经济增长,最终实现多方共赢。
参考文献:
[1]Besley T,Coate S.1995.Group lending,repayment incentives and social collateral[J].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46(1).[2]Bourdieu p.1985.The forms of capital,in Richardson J,Handbook of theory and research for the sociology of education.Newyork:Greenwoo.[3]Levitsky J.1997.Credit guarantee scheme for SMEs-an international review[J].Small Enterprise Development,8(2).[4]Nigrini M and Schoombee A.2002.Credit Guarantee Schemes as an Instrument to Promote Acce to Finance for Small and Medium Enierprises:an Analysis of Khula Enterprises Finance Ltd’s Individual Credit Guarantee Scheme[J].Development Southern Africa,19(5).[5]Schoombee A.1998.Commercial Banking Services for Micro-entrepreneurs in South Africa[J].South Africa Journal of economics,66(3).[6]Stiglitz.Joseph E.and Wei.A.1981.Credit Rationing in Markets with Imperfect Information[J].American Economic Review,71(3).[7]Varian H R.1990.Monitoring Agents With Other Agents[J].General Information,146(1).[8]Yuk-shee Chan and George Kanatas.1985.Asymmetric Valuations and the Role of Collateral in Loan Agreements[J].Joumal of Money,Credit and Banking,17(1).[9]巴劲松.从“浙江模式”的经验看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模式的建立[J].上海金融,2007,(8).[10]曹凤岐.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J].金融研究,2001,(5).[11]李志博.韩国中小企业融资体系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12]孙永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制度性缺陷及其制度创新[J].管理世界,2005,(12).[13]王素莲.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组织取向[J].当代经济研究,2005,(1).[14]晏露蓉,赖永文,张斌,朱敢.创建合理高效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研究[J].金融研究,2007,(10).[15]杨兆廷,李吉栋.“担保换期权”与高新技术中小企业融资[J].管理世界,2008,(10).[16]杨云峰,樊丰.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及其对策研究[J].科学管理研究,2013,31(2).[17]钟田丽,孟??,秦捷.微小型企业互助担保运行机制与模式设计[J].中国软科学,2011,(10).[18]罗志华,宋锦阳.我国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制度重构研究――基于四川省融资担保业的调查[J].西南金融,2015,(2).[19]中国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课题组.融资担保模式创新与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J].金融发展研究,2014,(6).[20]张卫国,冉晖,陈苏苏.中小企业团体贷款的博弈分析[J].系统工程,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