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问廉问效实施办法_问责问廉问效机制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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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国土资源系统作风建设,增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促进依法行政,形成廉政勤政、高效务实的工作氛围,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国土资源系统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问责问廉问效是对党员以及监察对象履行岗位职责,贯彻落实局党组、局行政的重要决策和部署以及实施重点项目的责任、廉洁、效果的综合监察方法;是对党员以及监察对象不履行、不积极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效率低下、造成损失,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责任追究。第三条

问责问廉问效的适用范围是局党组、局行政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和实施的重点项目以及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内容。

第四条

《暂行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局机关、各国土资源分局的党员和监察对象。

第五条

问责问廉问效是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三者的综合应用,既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第六条

问责问廉问效本着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问责问廉问效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检举或控告本《暂行办法》适用对象不积极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效率低下以及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第八条

问责问廉问效由局党组、局行政按适用对象的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第九条

问责的内容:

(一)对局党组和局行政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事项,工作不力,不能保质按期完成,影响全局工作顺利推进的;

(二)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回避矛盾和问题,推卸责任,以致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以及其它公务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作出的违法行为、不当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集体利益造成损害的;

(四)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妥善处理和解决,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不稳定情况,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案件,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处置不当或不按要求时限上报的;

(六)在接待办事人员时,违反首问负责制,工作推诿,态度生硬,无理刁难,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或在办文办证过程中,手续完备,证件齐全而不予受理或未按法定和公示承诺规定的期限予以办文办证及其他行政许可的;

(七)违反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系统人员行为准则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影响国土资源系统队伍整体形象,以及执法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组织原则,决定重大事项的;

(九)盲目决策,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经济损失的;

(十)违反土地招拍挂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建设用地招拍挂的;

(十一)工作不负责任,失职渎职,发生严重事件、事故的;

(十二)对督查机构下达的督办事项不办理,或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或办理结果未达到规定要求,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十三)对与相关部门协助、配合办理的事项,不积极主动配合,相互推诿扯皮,影响工作的;

(十四)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十五)违反机关内部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十六)其他不负责任的行为。第十条

问廉的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管辖范围内发生行业不正之风或腐败案件,造成较大影响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未能认真履行廉政承诺的;

(四)在土地招拍挂及实施过程中有不廉洁行为的;

(五)其他不廉洁行为的。第十一条

问效的内容:

(一)无故不正常上班,经常迟到早退等违反作息纪律的;

(二)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影响恶劣的;

(三)服务质量差,工作效果不明显,影响全局工作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对局党组、局行政决定的重要工作没有按期保质完成的;

(五)其他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的情形。第十二条

对本《暂行办法》适用对象在执行公务活动中有本《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情形的,应当认真调查,弄清事实,准确定性,及时处理。第十三条

问责问廉问效的处理方式:

1、提醒谈话;

2、书面告诫;

3、通报批评;

4、组织处理;

5、党纪政纪规定的方式。

第十四条

问责问廉问效的信息来源:

(一)领导的指示、批示;

(二)纪检监察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有关问题;

(三)被执法、审计及上级机关发现或新闻媒体曝光的有关问题;

(四)执法监察、纪律检查、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五)重大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引发出的问题;

(六)单位或个人有事实依据的举报、投诉;

(七)评议、测评、考评、考核,考察中反映出的问题;

(八)民主生活会中反映出的问题;

(九)其他信息来源反映的重大问题。第十五条

问责问廉问效的处理程序:

(一)局纪检组、监察室根据掌握的信息来源,经相关领导审查同意后开展调查,也可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二)调查终结后,根据本《暂行办法》的规定,确需进行问责问廉问效的,应当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问责问廉问效的依据;被问事项的事实、性质;被问人员的责任;被问人员的态度和意见;被问单位的意见和处理意见;问责问廉问效人员签字;报告的时间等),经局纪检组审定,提交局党组研究处理意见或提出处理建议。(1)对情节轻微,属苗头性倾向的问题,可进行提醒谈话;(2)对情节较重的,给予书面告诫;

(3)对情节较重,且造成影响的,在书面告诫的同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4)对情节严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5)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处理意见,下发《问责问廉问效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回复,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调查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问责问廉问效的纪律:

(一)举报人、投诉人对所举报和投诉的问题,要真实准确,内容尽量具体详细,并尽可能提供有关调查核实线索,对借机造谣中伤、诬告他人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问责问廉问效对象应当主动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

(三)问责问廉问效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设诉人。

(四)参与问责问廉问效处理的工作人员与问责问廉问效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回避。

(五)严禁将调查情况和举报人、投诉人的姓名泄露给问责问廉问效对象。

(六)违反上述问责问廉问效纪律的,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

问责问廉问效结果的运用

(一)问责问廉问效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作为个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问责问廉问效受到书面告诫的,扣除三个月的考核奖;受到书面告诫并通报批评的,扣除六个月的考核奖,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除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外,扣除当年考核奖金。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责任追究的,该单位本年度不得评为先进单位。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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