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_普通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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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
甲方(出借人):
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借款人):
纳税人识别号: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向甲方申请借款,为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及用途
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资金人民币 元,用于。
第二条 借款期限及利率
(一)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借款实际发放日与借款起始日不一致的,借款起始日以借款实际发放日为准,借款期限随之顺延。
(二)甲、乙双方约定本借款为无息借款,在借款期限内没有借款利息。
第三条 借款发放方式
双方一致同意,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将借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对公账户,甲方通过公对公账户转账方式将借款支付给乙方,即视为借款已被乙方提取和使用。借款人账户信息如下:
乙方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第四条 借款的偿还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偿还方式为:按月偿还,借款期内前11个月每月偿还人民币 万元,最后一个月偿还 万元,一年内全部还清。
(二)乙方应按月将所还借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打入甲方对公账户,出借人账户信息如下:
甲方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三)如果还款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等,则还款日随之顺延。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应及时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发放借款。
(二)对乙方存在逃避甲方监督、拖欠借款本金、恶意逃废债务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时,甲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并有权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催收,甲方作出的通报和公告行为视为向乙方主张权利。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
(二)乙方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对乙方还款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2、乙方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
3、通过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全部或部分重要资产;
4、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乙方投资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其他有可能影响乙方投资安全的事项。
6、如果乙方发生或可能发生上述情况未按约定通知甲方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并向甲方支付相关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三)乙方保证其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甲方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四)乙方与甲方签订意向合同,与甲方达成一次性医用耗材的商业合作。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支付尚未交付的借款,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偿还所有到期借款本金:
1、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偿还本金;
2、向甲方提供的信息或资料不真实,向甲方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信息;
3、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乙方逾期支付任何一期还款超过 日的,视为借款人严重违约,出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单方面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借款本金,并向甲方支付相关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三)乙方逾期支付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利息按照拖欠本金数额 %/日/月计算,直至本金及逾期利息全部还清之日止。
(四)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需按照 %/日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需赔偿对方的相关经济损失。
(五)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的,应当承担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第八条 送达及签收
(一)双方送达信息:
甲方: 签收及送达人: 联系电话: 文件签收地点:
乙方: 签收及送达人: 联系电话: 文件签收地点:
(二)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合同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一方当事人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任何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所发出的信件,自信件交邮后的第7日视为送达;发出的短信/传真/微信/电子邮件,自前述电子文件内容在发送方正确填写地址且未被系统退回的情况下,视为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即视为送达。若送达日为非工作日, 则视为在下一工作日送达。
(四)本合同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及电子通信终端亦为双方工作联系往来、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诉讼文书(含裁判文书)向任何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上述地址和工商登记公示地址(居民身份证登记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当事人对电子通信终端的联系送达适用于争议解决时的送达。
(五)合同送达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均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
第九条 争议解决方式
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 合同签订地 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条款或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本合同原条款仍然有效。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特别提示:本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双方均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另一方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当事人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解释和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含义认识一致。
(以下为签字盖章部分,无正文内容)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