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办法发票_财务管理办法发票
财务管理办法发票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财务管理办法发票”。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公文
重百发„2008‟38号
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印发《财务管理办法
(三)——发票、收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职能部门、经营单位:
现将《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三)——发票、收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学习、掌握,并严格按照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财务管理
发票
收据
办法
通知 抄送:公司领导。
公司办公室
2008年4月29日印制
(2)负责本单位专票的管理。
(3)对本单位普票、收据使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发票(含收据)保管部门的职责
本规定发票保管主要指发票的申购、发放、保存、验收和销毁;收据的印制、发放、保存、验收和销毁。
1、专票统一由各级财务部门集中保管。
2、普票、收据的保管按经营规模和经营性质不同分别采取以下方式:(1)收据统一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监制(统一内容格式等)。公司按“等质价优”的原则合理安排印制。
(2)百货商场、超市分公司、电器分公司由各经营单位物管部负责本单位普票、收据的保管(不含收据的印制)。
(3)渝中区汇总纳税单位(含重百大楼、临江商场、百货经营分公司、配送中心、公司本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发票保管中的发票申购、发放,汇总纳税,各经营单位分别负责本单位普票的发放、保存、验收和销毁。
(4)其他经营单位由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普票、收据的保管(不含收据的印制)。
(三)发票(含收据)使用部门的职责
发票、收据使用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部门分别负责。
1、专票统一由各级财务部门集中使用(开具)。
2、普票、收据由财务部、业务部、经营部分别按职能分工分别使用(开具)。
三、发票、收据的管理规定
(一)发票申购的管理规定
由发票保管部门指定购票人向当地税务机构申购发票,申购前,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申购后,按购票数量、编号作记录。
1、购票员的设立
2、普票、收据的保管规定
发票保管人应在发票、收据登记簿上按实际保管记录的发票、收据的数量、起止号,预设发票(含收据)领用时间、领用部门、领用人签名、归还时间、归还人签名等内容。实际发放、回收时,要求领用人持单位(部门)负责人的审批手续,按实际领用发票、收据对应以上内容签字确认。
(1)发票、收据发放、领用的管理规定
发票保管部门根据使用需求,按“从紧原则”核定发票、收据必要的周转数量(定额)。定额内领用,发票保管人应在发放时,要求领用人在发票、收据登记簿进行认真登记,书面签收,交接清楚。
(2)发票、收据回收的管理规定
①整本(卷)发票、收据使用完毕,开票人应在发票、收据存根封面注明发票起止号和发票使用部门,并自行逐页检查发票、收据是否连号使用(打印),开票日期是否有错乱,内容是否完整等。审核无误后,由使用部门汇总后向保管部门申请发票、收据验旧换新。
②对于回收的已使用发票、收据存根,保管部门发票保管人应逐本(卷)、逐页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作出处理。
③保管部门发票保管人应对审核无误的已使用发票、收据存根打封,在封条上注明“开票期间、起止号码、使用部门”及“已审核”字样,并签名或盖章,同时应将上述已打封的已使用发票、收据资料按发票、收据登记簿记录的该发票、收据编号详细登记,方便日后检查;已使用发票、收据存根应按日期顺序,分部门捆扎存放,保存五年,期满五年后报税务部门审验销毁。
④整本发票、收据登记簿使用完毕,开票人应在登记簿封面注明其使用部门、发票类型,并交由保管部门发票保管人回收保管。
(3)发票、收据遗失的管理规定 发现发票遗失按以下办法处理:
①第一时间报案,遗失责任人应在发现后向本部门负责人、本单位保卫部门、发票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负责人报案,报案时应写明遗失情况。由
公司信息部应妥善保存机打发票的电子存根并随时备查,保存期五年。保存期满,公司信息部应通知各单位保管部门,由保管部门报税务机关查验审核后删除或销毁。
(四)发票、收据使用的管理规定
1、专票使用的管理规定
专票集中在各经营单位财务部,由财会人员填开。
(1)开具专票的内容、时间要求;开具专票的内容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文)执行。专票开票时间为:对采用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当天;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当天;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特殊情况需各经营单位财务负责人签字认可。
(2)开具专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应当立即作废。作废专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票(含未打印的专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3)凡向购买方开具专票的,必须要求购买方持盖有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或重庆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跨省的单位应以当地证明为准),未提供有效证件的,一律不得开具专票。
(4)购货方确需换开专票的,需持购物时加盖收款专用章的电脑小票在当日(遇节假日顺延)内换开。
(5)采用汇总方式开具专票的,必须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6)各单位应在内务工作日开具专票。
(7)对于进项税发票取得较多的单位,建议其财务部配置扫描器具,便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票进行认证;凡认证相符的专票抵扣联,应与《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8)渝中区汇总纳税单位(含重百大楼、临江商场、百货分公司、配送中心、公司本部)在取得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票时,为区别各
发票保管部门在回收换开发票时应进行逐票初审检查。③ 换开发票的抽查
每月盘点时由财务部、物管部共同对当月的换开发票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含10%)。抽查时,在抽查记录本上对抽查的发票号码进行登记,抽查无误后将记账联后的电脑小票全部撕掉并销毁。
(3)机打发票打印的规定
电器分公司使用平推式机打发票一式四联,包括记账联、发票联、提货联、存根联;超市分公司使用卷式定长机打发票一式三联,包括记账联、发票联、存根联。机打发票备注栏应注明各种消费结算方式。
机打发票使用人(收银员)必须严格按照导购员开具的售货凭证或商品条形码录入,确保机打发票打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无误。
退货时发票的处理要求:顾客退货持发票办理的,应将发票收回并在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
(4)直接开具发票的规定
服务类普票、专用普通发票等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该类发票使用范围开具。开具发票的具体要求与上述零售普票相同。
(5)收据的使用规定
收据仅限于各单位财务部和经财务部同意使用的部门使用。加盖财务专用章时,需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并作好登记。开具收据的要求与普票的要求相同。
(6)提货卡、公众通的开票管理规定 ①出售提货卡时,一律不得开具专票。
②持提货卡、公众通消费时确因出售时未开发票的,经查实由经营单位财务负责人同意可开具普通发票。否则一律不得开具任何形式的发票。
涉及机打发票的,发票上必须注明各种结算方式的消费金额。凡属提货卡、公众通消费的,应在发票上设置打印“提货卡、公众通消费已集中开具发票,此票仅作保(维)修凭据,不作报销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