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吊销与撤销_吊销撤销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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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和吊销的区别
注销和吊销都是一种法律行为,都会产生经营主体的经营资格不复存在的法律后果,但二者的行为性质及最终法律后果存在很大区别。
1、行为作出的主体不同。注销是经营主体决定终止经营向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履行的登记程序,一般是经营主体实施的主动行为;吊销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营业执照被吊销是处于一种被动状态。
2、对两者的限制不同。一是对企业名称的限制不同。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1条 规定,企业注销后,一年内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与该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三年内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与该企业名称相同或 者近似的名称。二是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有区别。注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受后继限制;而有关法律法规对被吊销企业的法人代表进行了两点限制:一是根据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之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 得再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二是根据《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既表明了企业法人的经营资格,也表明了其法人资格。办理注销登记后,企业法人“寿终正寝”,经营资格和法人资格一并终止;而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企业法人仅丧失经营资格,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此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民法通则》第36条、40条、46条和49条 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 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公告;企业法人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不依法进行清算的,可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公司 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也有类似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经[2000]24号函答复辽宁省 高级人民法院,函复内容认为:“„„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企业 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之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可见,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办理注销登记前,该法 人成为了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但仍具有特定范围内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开展清算活动,进行诉讼等。只有在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 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真正消亡。
综上所述,吊销是企业法人解散的法定事由之一,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企业法人应依法履行清算、公告及注销程序。营业执照被吊销至注销前,企业法人仅丧失经营资 格,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应对其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笔者呼吁经营主体应本着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的原则,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在退出市场 时于人于已都应弃用“吊销”招数,依法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撤销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有三种情况由行政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撤销行政许可。第一种情况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被修改或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对这种情况,行政机关应对被许可人作出适当的补偿。第二种情况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这种情况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被许可人可以依据《赔偿法》申请国家赔偿。第三种情况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对这种情况,一经查实,行政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即撤销被许可人的行政许可。
吊销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剥夺被许可人的经营权或资质、资格。这是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实施的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一般都是被许可人弄虚作假,采取欺骗、贿赂的手段骗取行政许可,或者触犯了其他法律、法规,情节特别严重的。
注销行政许可。分两种情况。一是被许可人自愿向行政机关申请注销,行政机关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依法予以注销。另一种是由于某种客观情况的出现,被许可人没有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注销:一是行政许可的证照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是行政许可的前置许可、条件被依法撤销、撤回的;五是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撤销、吊销、注销行政许可,三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从逻辑外延看,撤销包含了吊销。撤销是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出现变化,或者为了公共利益,可以中止行政许可;也可以是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采取严厉的行政处罚,强行中止行政许可。而吊销则专指行政处罚,是撤销的后一种情况。注销是行政机关和被许可人双方都没有过错,不属于行政处罚,除被许可人自己申请注销外,也可能是被许可人自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客观外界的原因,保留这种行政许可已经失去意义,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注销。
撤销
在行政法理论上,撤销和撤回有一个共同的上位概念,即废除。德国行政法
学家毛雷尔指出,废除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院通过专门宣示消除行政行为法律效
果的行为,撤销和撤回是废除的下位概念,它们由做出行政行为的机关在法律救
济程序之外采取。
撤销是指由于行政许可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依职权或
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做出的使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失去法律效力的监管方式。
撤销适用于行政机关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形,适用前提是行政机关违法做
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相对人违法取得行政许可。适用情形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法
定职权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吊销
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形式,是行政机关依法对持有某种
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而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予以取消资格的行政处罚。
吊销是比较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吊销行政许可的实体规范散见于不同的法
律、法规,难以用一句话概括清楚。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即这些规定所设定的适
用吊销行政许可的条件,均应是针对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违法行为。
吊销行政许可,只能由法律、法规设定,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设
立吊销的行政处罚种类。有关吊销行政许可的程序性规范,目前还很不完备,一
般来说,行政机关做出吊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前,除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说明理由、适用法律法规、告知救济权利等普通程序外,还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提出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注销
注销是指行政机关注明取消行政许可,即行政许可结束后,行政机关办理的将被许可人从许可档案文书中消除的手续。注销行政许可是相对申领注册行政许
可而言的,“申领”与“注销”分别构成了药品监管从“始”到“终”全过程的一首一尾。
注销行政许可适用于特定客观事实的出现,行政许可失效的情形。适用前提
是特定客观事实的出现,与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是否合法无关。从提起方式来
看,一般包括被许可人自行申请注销和行政机关依职权注销。合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自愿结束和终止该行政许可,可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
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终止该项行政许可,行政机关的注销手续是该项行政许可终
止和消亡的惟一标志。同时,当法定的情形出现时,行政机关也应依照法定的职
权和程序办理注销行政许可手续。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办理注销行
政许可的情形主要有: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被许可人未延续行政许可的;行政
机关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依法终止的;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撤销、撤回的;因不可抗力导致行
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一、注销、吊销、撤销在现行有效法律中的使用情况
现行有效法律中,使用频次最高的是撤销,其次是吊销,再次是注销。其中,共有85件法律使用了撤销,共有75件法律使用了吊销,共有30件法律使用了注销。三者使用情况分别如下:(一)注销,一般不涉及价值判断,没有否定性评价的意味,是一种程序性行为,强调对已经登记过的内容或证书的取消。例如,保险法第九十三条“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物权法第一百五十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在部分法条中还能见到“注销”作为“撤销”“吊销”的后续程序性行为,例如,律师法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许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二)吊销,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大多出现在法律责任一章。吊销的对象往往是证明资质、资格的证书,具体如“营业执照”“许可证”“资格证书”等。例如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吊销采矿许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在部分法条中,也能见到吊销与撤销同时存在的情形。从这类情形中容易看出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取消的对象不同,吊销侧重于资格、资质的证明文件,撤销侧重于行为、行为结果、组织机构。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撤销,使用情形较为复杂,大体有以下两类情形。
1.取消自己先前的行为、行为结果、组织机构,一般是某一主体因情势变更等原因主动作出的取消行为。例如,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2.根据权限取消他人的行为、行为结果、组织机构,或者取消资质、资格。取消的原因,一是原有的合法性条件已经不存在。例如,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九条“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二是相关主体存在违法的情形或者其他不适当的情形。例如,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一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监督法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对于资质、资格的情形,一般来说,撤销直接搭配资质或资格,而非证明资质、资格的证书。但也有少数例外情形。如,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本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二、注销、吊销、撤销的语文含义辨析
《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中,注销、吊销、撤销的注释分别是:1.注销,“取消登记过的事项,如注销户口,这笔账已经注销了。”2.吊销,“收回并注销(发出去的证件),如吊销护照,吊销营业执照。”3.撤销,“取消,如撤销处分,撤销职务。也作撤消。”
语言专家表示,撤销、市销、注销三个词中,“销”是其共同意义,是“解除”“除掉”之意。国家语委通用平衡语料库检索结果显示,“吊销”“注销”用例全部来自与法律有关的语料,“撤销”也只是极少部分用例来自日常话语。三者的不同之处在于“销”的对象或方式不同,各有其惯常搭配:
1.“注销”搭配的是已经登记在册的对象,如搭配单据、账目、户头等与经济事项有关的对象,也搭配个人身份证明类的证件对象,如学生证、护照等,语义重在通过注明的方式而取消,注销的证件对象不一定收回。
2.“吊销”搭配的是执照、许可证等经营性质的证件类对象,语义重在通过收回的方式而取消。
3.“撤销”搭配的往往与行为或者行为结果有关的对象,如计划、判决、资格、职权、合同或机构设置等,比“吊销”“注销”搭配广。在国家语委7000万字语料库中,“吊销”的出现频次为50次,“注销”的出现频次为59次,“撤销”的出现频次为406次。
三、建议 结合现行有效法律对这三个词语的使用和语言专家提供的意见,建议: 1.注销的使用:取消登记在册的对象。并且取消登记行为只是一种程序性行为,一般不涉及价值判定没有处罚意味。
2.吊销的使用:取消先前已经合法取得的资格、资质的证件。这种取消证件的行为一般是行政处罚,并且通常是通过收回证件的方式取消。在表述时,应当搭配证件,例如应是“吊销许可证”,而非“吊销许可”。
3.撤销的使用:除以上表达取消的情形外,一般都使用撤销。特别注意两个方面,一是,撤销既有主动的取消,也有被动的取消。二是,在表述取消资格资质时,如果搭配的是证件,一般应使用吊销。例如可以表述为“撤销许可而”,而不宜表述为“撤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