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_海南省农村宅基地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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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指导意见

2011年是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冲刺和收尾的关键一年。在今年3月省厅组织的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检查中,各地反映了许多目前实际工作中存在和需要进一步明确的疑难问题。根据《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条例》、《海南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技术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研究,就检查中普遍反映的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村庄界线的确定方法

(一)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调)统一时点(2009年12月31日)的影像图为基准,按照二调对农村居民点调绘要求,确定影像中的农村居民点界线(以下称“影像界线”)。如果影像界线大于二调农村土地调查成果中的农村居民点(以下称“二调界线”),则以影像界线作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农村居民点的界线(以下称“村庄界线”);如果影像界线小于二调界线,则以二调界线作为村庄界线。

(二)影像图中有农村居民点,而二调时未作为农村居民点进行调绘上图(即没有二调界线的农村居民点),按照二调对农村居民点调绘要求,确定影像界线,以此影像界线作为村庄界线。

(三)二调统一时点(2009年12月31日)之前已实际存在但由于影像不清晰或云层覆盖导致二调时未调绘的农村居民点,按照二调对农村居民点调绘要求,确定农村居民点界线,并以此界线作为村庄界线。

二、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任务范围

村庄界线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均属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范围。未调查的村庄,要按照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技术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调查确权登记发证。

三、关于村庄界线的核定和变更问题

各市县按照村庄界线核定方法,自行组织核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村庄界线。

各市县将所确认的村庄界线作为2011年度农村居民点的变更界线,按照2011年变更调查技术要求形成数据包上报省厅,由省厅组织专业队伍进行变更调查上图。

四、关于茅草房改造问题

茅草房改造是省委省政府开展的一项惠民工程。在原居民点开展地籍调查后进行茅草房改造新建的房屋,如有面积扩大的,应重新进行地籍调查后依法予以登记发证。异地重建、新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登记发证;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暂缓发证,待完善有关土地规划调整手续后再依法登记发证。原有茅草房和新建房屋只能选择一处发证。

五、关于合同面积与实测面积不一致所涉及经费的处理问题

各市县将农村居民点的实测界线与村庄界线进行套合后,实测面积大于村庄界线(2009年二调影像图中居民点范围),或者合同面积与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时,由市县与专业队伍共同核定实际测量的面积,协商妥善解决有关费用问题。

六、关于农户要求更改宅基地权利人姓名的问题

对于农户要求更改宅基地权利人姓名,应当正确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如属调查错误的,无论是政府审核批准前还是批准后,权利人要求更改的,均应重新调查;如是在政府审核批准或发证后,可以作为今后日常变更登记办理,并向农户进行解释说明;如是政府审核批准前,则由市县酌情处理,可以重新调查并告之申请人收取适当的费用。

七、关于农村位置坐落在农场范围内的问题

由于历史的原因,导致有些农村位置坐落在农场范围内。针对这种情况,要区分该部分土地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还是属于农场所有。如果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则应当予以确权登记发证;如果是属于农场所有的,则不能登记发证;如果属于争议地,则暂缓发证。

八、关于宗地过大和庭院经济用地如何确权问题

对于宗地面积大于175平方米、《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证明的土地使用起始时间又属1982年2月13日《村镇条例》实施之前的宅基地(含庭院用地),可以依据1982年2月13日以后最接近该时点的航片对其进行判读确认使用范围、界线和面积,并按照确认的宅基地(含庭院用地)界线、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关于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琼土环资籍字〔2009〕20号)第一项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农村宅基地界线范围是居民实际建造房屋及附属生活设施的现状范围。庭院经济用地和村庄公共设施用地不列入宅基地范围。”的规定,庭院经济用地不应纳入宅基地范围进行确权。对于庭院经济用地如何确权,各市县按有关政策自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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