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詹家镇农村私人建房管理办法_农村建房规定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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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家镇农村私人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龙游县域总体规划》和《龙游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进一步规范我镇农村建房管理,促进农村私人建房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有效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龙游县农村私人建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实施管理范围:全镇范围内农村私人建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农村私人建房实行联审联批制度,镇政府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申请的受理、前期审核;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各行政村要成立建房管理小组,负责本村私人建房的日常管理。第四条、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应符合县域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优化环境、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私人建房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定原则,建新必须拆旧。
(一)各行政村要完善村规民约,建立私人建房建新拆旧履约保证制度。原则上建房履约金城郊村为5000元/户,其它村3000元/户;移位新建或留过度性住房的,必需缴纳拆屋履约金,其中城郊村按建筑面积200元/㎡、其它村按建筑面积100元/㎡收取。具体收取办法:建房户凭村委会开具的《建新、拆旧防违履约金缴纳通知单》到詹家信用社缴纳,并签订《建新拆旧防违控违履约承诺书》;房屋建成经验收合格、旧屋拆除后,凭《关于同意退付农村建房履约金的审批书》到信用社退回履约金。
原则上新建房屋建成后三个月内,其原有住房应自行拆除,所占用的宅基地应交还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建立集体建设用地有偿退出机制。各村要本着实际可行的原则,制订集体建设用地有偿退出的意见,采取收储、置换、强制退出等办法,推动宅基地规范化管理。
第六条、鼓励农村农民集资联建住宅。村民建房用地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庄周边的丘陵地。鼓励农民向中心村、集镇集聚建房、买房。第七条、逐步规范庭院管理。各行政村要以村规民约方式强化农村私人建房庭院建筑、面积的管控。一般要求庭院面积不应超过审批建筑占地的两倍,庭院围墙高度控制在1.5米以下,鼓励采取通透式围墙,禁止对庭院内审批临时建筑;凡庭院面积超过标准的,对超标准部分各行政村要做好劝退工作,坚持不退的,可以按照每年收取有偿使用费方式推行有偿使用,具体标准应以镇统一指导为准。
第二章建房条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已有农村住宅并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
(二)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有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且不符合流转条件的;
(三)在征迁中已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有土地安置或已享受异地搬迁的;
(四)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分户的;
(五)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尚未处理结案的;
(六)在城镇建设、村庄整治、基础设施建设等规划控制范内的;
(七)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建房标准
第九条、农村私人建房的建筑占地面积按其建房人口的多少划分为大、中、小三种户型。
(一)城郊村:(指詹家村、前游村、石亘村龙丽高速以东、浦山村除泉井龙以外的村庄,具体按城市规划控制区城郊村布局图划定的范围)建筑占地面积标准:
(1)5人以上(含5人)为大户,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2)3至4人为中户,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0㎡;
(3)2人以下(含2人)为小户,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80㎡。
(二)其它村建筑占地面积标准:
(1)5人以上(含5人)为大户,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5㎡;(2)3至4人为中户,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10㎡;
(3)2人以下(含2人)为小户,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96㎡。第十条、农村私人住宅建筑层次不得超过三层,檐口的上沿高度控制在10米以下。城乡规划、旅游景区规划有特殊要求的,按规划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建房人口按照家庭常住农业人口计算,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入农业人口:(1)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2)在校的大、中专学生(包括在读研究生);(3)符合《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了收养登记的;
(4)领有独生子女证的家庭可以增计一建房人口,依照计生办所出具证明认定;(5)正在劳教、劳改人员;
(6)不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而且长期居住在本村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对五保户及孤寡老人住房困难的,鼓励到敬老院或老年公寓居住。鼓励集体组织建设老年公寓,七十岁以上老人原则上不予批准新增用地建房,鼓励与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确实需要建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以内,层高一层。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农村农民申请建房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向所在地的村建房管理小组提出书面建房申请,并提供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情况的证明材料。由村建房管理小组讨论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镇集镇办审查。
(二)由镇集镇办组织规划、土管、联系村干部(涉及林地的林管员参加)等相关人员会同村民委员会进行实地联合踏勘。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将其有关情况在所在行政村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 1.申请建房家庭的人口数; 2.原有住房座落、结构和占地面积;
3.申请建房座落、层高、权属、地类和用地面积; 公示时间为7日。
(三)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建房户,必需于当月24日以前将填写好的《村镇私人建房规划审批表》、《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等相关资料报规划站、土管所,25日由规划站、土管所统一交便民服务中心建房窗口汇总,逾期未能送达或资料不齐全的一律不予受理或推至下月。
(四)每月28日为镇建房会审日(双休日、节假日顺延)。审核同意后上报审批,审批时限承诺为1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承诺办理期限内作出规划审核意见,对符合建房条件的,核发《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二年)。
第十五条、农村农民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连同附件材料(户口薄、地籍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的,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农用地转用批次材料上报审批,使用原有建设用地的应在承诺办理期限内作出建房用地审核意见,对符合建房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效期二年),同时收回原宅基地土地使用权证。第十六条、农村农民将《建设用地批准书》、施工图纸、村镇建设工匠资格证等材料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再申请定位放样,由镇集镇办牵头,经规划员、土管员、联系村干部、村干部现场放样验线后,方可动工。对审批手续不齐或没有现场放样定位而先动工的,一律按违法建设查处。
第十七条、农村农民在取得上述许可证后未按时开工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八条、农村农民建房审批过程中涉及到交通、供电、水利、林业、文化旅游等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必需提供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未经审批违法占地进行建房的,由镇人民政府、县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对规划控制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读职、拘私舞弊,违规建设,妨碍公务的党员干部,纪检、监察机关将依照县委(2011)05号文件规定予以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镇人民政府、规划站、国土资源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原詹政【2013】19号《詹家镇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部分以本办法为准。
詹家镇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