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优秀]_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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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富吉公路运输集团利达运输有限公司

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租汽车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客运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性文件等,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公司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的营运经济责任人、驾驶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公司出租车营运经济责任人、驾驶员应当遵章守纪、守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安全行车、文明从业,服从公司管理,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 从业资格管理

第四条 营运经济责任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荣昌籍户口,且符合出租车驾驶员条件;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性别不限);

(三)完全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四)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赔偿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五)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思想作风正派;

(六)自觉服从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及公司的管理。第五条 驾驶本公司出租车驾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二)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三)取得准驾为C1机动车驾驶证以上,且3年以上驾龄;

(四)近三年内无死亡1人以上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交通责任事

(八)驾驶员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治安处罚的。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九条 新聘驾驶员必须进行四天的岗前教育培训,经笔试、口试和路试合格后,办理建档登记,经建档登记、办理服务监督卡后方可上岗。岗前教育培训时间:每月10日至13日。

第十条 出租车营运经济责任人、驾驶员必须接受公司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的教育和培训,参加安全学习会议或安全活动,公司还应组织和督促驾驶员参加运管部门的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教育培训及安全学习会议的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 教育培训内容: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知识、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职业道德、应急处臵知识、企业规章制度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相关文件等。

教育与培训方式:采取定期或不定期,以会代训等形式进行。教育与培训时间:安全学习会议每月2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即:每月17日、27日下午15:00~16:20(第一批)、16:30~17:50(第二批);定期培训,每年2次(即上半年1次,下半年1次)。

组织纪律:按时参加,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会,需事前向公司写出书面请假条,临时载客外出的,必须用电话告知,经同意后方可请假,请假到期后必须及时到公司进行补课,否则视为缺席。

迟到:超过开会时间10分钟内。早退:提前5分钟以上离开会场。缺席:超过开会时间10分钟以上。

第四章 车辆管理

第十三条 非本公司建档登记的驾驶员不得驾驶本公司出租车。第十四条 做好车辆日常维护保养,每季度按时进行二级维护保

行业基本费率表(A款)》执行。

(三)保险费优惠部分统一纳入安全统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车辆发生死亡1人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或伤残事故后无力赔偿,年终安全考评奖励,安监局对公司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罚等,在安全统筹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车辆运营中,营运经济责任人、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重庆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法规性文件精神等。

第二十二条 营运经济责任人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责任,要教育其使用的驾驶员遵章守纪,安全文明驾驶,防止事故、违章、投诉行为发生;不得强迫其驾驶员违章驾驶;要确保车况良好,不得要求其驾驶员开带病车上路营运;要经常利用对话交流、手机短信等形式对驾驶员进行安全警示、提示。

第二十三条 在运营中,驾驶员要切实履行安全行车责任,认真做好安全行车工作,按照操作规范驾驶,坚决杜绝发生死亡1人以上且负同等以上的交通责任事故,尽力减少轻微交通事故。

第二十四条 在运营中,驾驶员要遵章守纪,做到不发生超速、超员、无证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闯红灯、越线行驶、随意调头、野蛮超车、乱停乱放等违法行为。

驾驶员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在收到违法处理通知书后,三天之内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消除违法行为,并将处理回执单交回公司备案。

公司专人负责GPS监管工作,重点监控出租车在运行中的超速行驶情况,每天抽查10辆车,发现超速或超速自动报警,立即以GPS短信或电话等形式警示驾驶员减速,并按规定时速行驶,同时作好记录。出租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最高车速为110公里/小时,在普通道

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员,公司一律给予解聘辞退,不得驾驶本公司出租车。

第三十二条 有身体不适、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肢体残疾、有思想情绪或思想包袱的驾驶员不得驾驶本公司出租车。

第三十三条 驾驶员拾到乘客遗失在车内的物品(包括现金、手机、衣物等),必须及时主动交回公司,不准私自侵吞。

第三十四条 使用代班(机动)驾驶员临时代班,营运经济责任人必须事前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并签字,当班代班(机动)驾驶员必须在接车营运前到公司在代班登记本上签字。营运经济责任人因事在外地不能到公司签字,可拨打公司座机(46782411)电话告之,经公司同意后方可使用代班驾驶员开车营运。

主班驾驶员不得擅自找驾驶员代班,确因事需要休息,必须事前向该车营运经济责任人报告,由该车营运经济责任人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营运经济责任人、驾驶员必须服从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及公司的管理。做到不聚众闹事,不唆使指挥他人闹事,不擅自摆运停运,不违法上访集访,自觉维护行业稳定。

第三十六条 驾驶员做到遵纪守法,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不利用出租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见义勇为,敢于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三十七条 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年审、换证必须按时进行,不得无故超期。CNG合格证、治安证、轮训证保持有效,不得超期。

第六章 处罚规定

第三十八条 无故缺席未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学习或安全活动及无故迟到早退的,按下列标准处罚:

(一)营运经济责任人、驾驶员无故缺席,每次处罚50元;

第四十条 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公安交警部门查处的交通违法行为,公司要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1)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每次处罚200元,并禁驾整顿学习1天,累计3次的,一律予以解聘辞退。

对超速50%以上的、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50%以下的,一律予以解聘辞退。

(2)对一般交通违法行为,每次处罚100元,累计4次的,一律予以解聘辞退。

(二)公司查出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

(1)对公司利用GPS抽查的出租车超速或自动报警超速行为,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50元处罚,累计4次的,一律予以解聘辞退。

(2)对公司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交通违法行为,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处罚30元,第三次处罚100元,累计4次的,一律予以解聘辞退。

(三)驾驶员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未及时到交警部门或公司接受处理的,强制禁驾至违法行为处理完毕止。如不能确认该车违法行为的驾驶员,公司将强制该车停业至违法行为消除止。

第四十一条 交通运政部门查处的违章违规行为,公司要对其违章违规行为作出处罚:

(一)对驾驶员拒载、乱收费、服务态度恶劣等违规行为的投诉,每次处罚200元,同时责令向公司写出书面检讨书,并在全司安全学习会上作发言;

(二)对其他违章违规行为,第一次给予警告,责令向公司写出书面检讨书,2次以上的每次处罚100元;

车辆停业整顿学习1天,驾驶员累计发生此类责任事故3次的,公司将其调整下车,予以解聘辞退;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0元以下或轻伤2人以上或重伤2人以下的,强制车辆停业整顿学习2天,驾驶员累计发生此类责任事故2次,公司将其调整下车,予以解聘辞退;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0元以上或重伤2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的,强制车辆停业整顿学习7天,驾驶员发生此类责任事故1次,公司立即将其调整下车,予以解聘辞退,终生不得在本公司驾驶出租车。

第四十九条 发生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负次责的,责令驾驶员写出书面检讨书,同时按保险公司赔偿总额的2%给予经济处罚。累计发生此类事故4次的,公司将其调整下车,予以解聘辞退。

第五十条 拾到乘客遗失在车内的物品不及时上交并私自侵吞的,每次处罚500元,责令如数退还物品或贵重东西。

第五十一条 营运经济责任人参与聚众闹事或唆使指挥他人闹事、进行摆运停运、集访上访等行为,每次处罚1000元,强制车辆停业整顿学习7天。因此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按协议约定解除协议关系,收回车辆及营运经营使用权。

驾驶员有以上行为,公司一律立即解聘辞退。

第五十二条 营运时,驾驶员未明示服务监督卡的,每次处罚50元。

第五十三条 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CNG合格证、治安证、轮训证等超期的,一律禁止驾驶本公司出租车至证照有效止。

第七章 劳动保障

第五十四条 凡属本公司聘用的出租车驾驶员都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公司统一办理社会基本保险,即:养老、医疗、工伤、1 安全责任事故一票否决。

第五十九条 评选先进的名额及奖励标准按集团公司规定办理。第六十条 奖励资金来源:纳入安全统筹资金管理的保险优惠款及公司利润。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车驾驶员是指在本公司建档登记的从事出租车驾驶工作的驾驶员;营运经济责任人是指与本公司签订营运经济责任协议书的从业人员。

第六十二条 重庆市富吉公路运输集团利达运输有限公司行使本办法规定的出租车管理及驾驶员管理的处罚权。

第六十三条 重庆市富吉公路运输集团利达运输有限公司负责对本办法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在内,“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时原《重庆市富吉公路运输集团利达运输有限公司安全服务质量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生效后,公司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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