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杨凌现代农业示范园管理有限公司启用章程_有限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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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凌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章程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公司名称:杨凌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陕西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展馆西路1号213室

第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园区内水、电、路、房屋、设施农业的维护;园区内土地的统一规划、征用、开发、管理、出租、出让;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设施农业工程、节水灌溉工程、各类林业工程的设计、施工;动、植物种苗的引进、繁育、推广;园区内基础设施、重点公益事业项目和标准净菜车间、储藏库的建设、管理等。

第四条经济性质:本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企业,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五条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人民币。资金来源:由杨凌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管理中心投资。

第六条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通则规定,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财务制度;

企业的利润扣除国家规定扣减的项目后,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息、罚款;

2、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

3、提取企业积累基金、公益基金;

4、向杨凌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管理中心上缴利润。

企业积累基金不低于税后利润的百分之五十,公益金由企业自定。企业积累基金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和上新项目。公益金主要用于奖励职工及兴办福利。

第七条董事会及职权:

一、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董事会由三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选举产生。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一)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定公司的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2、确定公司方针和管理机构的设置;

3、批准本公司的规章制度;

4、听取并审查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5、审查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6、对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方案;

7、聘任和解聘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8、决定对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奖惩;

9、其他重大事项的的审批。

(二)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公司总经理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董事会议由董事长主持。

(三)董事会议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同意。

(四)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代表公司签署法律文书、文件。

二、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制定本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草案;

4、提出公司规章制度草案;

5、提出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6、决定公司副总经理以下(不含副总经理、其他高管人员)职工的奖惩。

7、列席董事会议并有权对董事会决议要求复议。

8、根据董事长的委托签署合同等文书、文件。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

一、公司设总经理岗位1名,副总经理岗位1-2名。

二、公司设立以下业务部门:

1、行政部(含企管和办公室职能):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及固定资产的管理;会议的组织、文书的制作、传递,工作计划的起草、督办,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公司外联及公关等。

2、园林事业部:园区绿化方案的编制、设计、施工、养护、管护。农、林苗木的繁育、销售、推广。承揽区外工程。

3、生产部:园区尚未出租、出让土地的经营管理。自营项目的经营管理。

4、工程部:设施农业工程、节水灌溉工程、各类林业工程的设计施工;园区内土地的统一规划、征用、开发、管理、出让;

5、贸易部:销售网点的建设、管理;农、林产品的销售;动、植种苗的引进、繁育、推广。

6、物业管理部:园区内水、电、渠、路、房屋、设施农业的维护;协助入园企业搞好安全生产。

7、财务部:制定财务计划;负责日常生产经营资金筹措及运营管理;贯彻落实与财务有关的法规政策,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和执行有关财务制度。

第九条劳动人事管理

一、公司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管理公司劳动人事工资等工作,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录用的双方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

二、公司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当地同行业的水平,确定员工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

三、公司按规定提取职工的“四金”,并按规定上交国家相关部门。

四、公司员工有辞职自由,但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和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离开,否则,必须赔偿因辞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公司的终止事宜与清算办法

一、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终止并进行清算:

1、破产;

2、股东决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二、公司因前条原因破产、解散的,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并进行清算。

三、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解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相关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其债权进行登记。

五、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务、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相关机构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六、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

七、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相关机构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条章程修改程序

一、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但须经董事会同意,并报相关机构同意、备案。

二、章程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属于杨凌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其他事项

一、本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二、公司总经理据此章程制定各种制度和实施细则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停业、迁移等其他事项按国家相关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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