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_法人授权委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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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授权委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行为,保障公司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和个人在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办理法人授权委托手续。
未办理法人授权委托手续的不能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营活动。
第三条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一律采用向受托人签发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形式。
本办法所称法人授权委托书是指由公司统一制作、经法定代表人签发、授予受托人在代理权限内对外代表公司实施法律行为的法律文书。
第四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的管理部门,对法人授权委托书实行统一制作、统一登记、统一管理,其他任何部门、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和办理。
法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如政府部门对法人授权委托书格式有强制性要求,可依政府部门要求办理,申请部门或人员仅需填写《法人授权委托申请表(存根)》到综合办公室进行备案即可。
第五条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应载明法定代表人姓名,受托人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委托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公司加盖公章。
第二章授权委托事项及程序
第六条下列事项应当办理法人授权委托:
(一)合同授权委托,即以公司名义对外谈判、协商、签订合同(包括各类协议、补充协议、备忘录、意向书等);
(二)股东授权委托,即公司委派发起人代表、出资人代表或股东代表,参加所投资公司股东会议并参加表决,签署发起人协议、股 1
东会决议等法律文件;
(三)诉讼、仲裁授权委托,即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或仲裁活动;
(四)公司登记授权委托,即办理公司所投资公司或企业的登记注册、变更、清算注销等事宜;
(五)产权登记授权委托,即办理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及其他资产的产权登记和变更等手续;
(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经营需要,应当办理法人授权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的签发程序:
(一)申请办理法人授权委托书的业务部门应填写《法人授权委托申请表(存根)》,并附上相关的合同、协议、决议等文件。
(二)上述申请表及所附文件应经申请业务部门负责人或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综合办公室对申请表填写内容的完整性及所附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
(四)综合办公室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批准并签发法人授权委托书。
(五)法定代表人签发后,由综合办公室加盖公司印章并存档。
第八条按照办理程序的不同,授权委托手续分为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和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两种形式。
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为有效。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必须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章并加盖公司公章方为有效。
第九条公司原则上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授权。办理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必须具有办理授权委托的依据。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为具备授权委托的依据:
(一)委托事项已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并且在有关会议纪要上有明确记载;
(二)委托事项已经法定代表人在阅批件等有关文件上批准;
(三)委托事项已颁发人事任免文件或经法定代表人签发的其他公司文件。
以上依据必须含有对委托事项明确的指示,没有具体指示或指示不明确的,不得办理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
第十条按照授权期限的不同,可以办理单一事项委托和连续事项委托。单一事项委托是指授权委托事项为一项工作并且可以一次性完成。单一事项委托的授权期限一般为十天,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连续事项委托是指对一段时间内连续发生的某一个事项的委托。连续事项委托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连续事项委托的事项从性质上须为构成一个整体的单一事项。
(二)连续事项委托的对方当事人必须是同一主体。
(三)连续事项是某一事项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发生多个具体的行为。
办理连续事项委托手续的,委托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一条受托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
受托人应当保证根据授权所正式签署的合同、协议、决议等文件与提交审核的文件前后保持一致,如最终文件与提交审核的文件不符的,由受托人承担责任。不涉及权利义务的个别文字改动除外。
第十二条法人授权委托书只在载明的有效期限内有效。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在文本上不得有任何修改、涂改的痕迹。
第十三条法人授权委托书一般不得使用转授权或转委托方式。确有必要转授权或转委托时,申请人应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后,由综合办公室办理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同一事项的法人授权委托不超过两人,若同时向两人授权委托的,以排名第一的受托人为主。
第三章授权委托管理
第十五条受托人要妥善保管好法人授权委托书,不得出借、毁损、遗失等。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立即书面报告综合办公室。
受托人申请补办授权委托书的,由综合办公室审核后,视情况决定是否补办。
第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随时要求综合办公室撤回或部分撤回授权委托。授权委托书持有人应在接到综合办公室通知后三日内将其持有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交至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在该授权委托书上注明“撤销”字样及撤销日期。
第十七条授权委托书一经撤回,其效力不可恢复。撤回的授权委托书由综合办公室存档。
被授权人拒不交回授权委托书或授权委托书因毁损、遗失无法交回的,由综合办公室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其失效。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八条受托人无代理权限、超越权限或代理权限已过期做出的行为,由受托人本人承担责任。公司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处分。
受托人不具备代理权限而进行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九条负责管理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的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未办理法人授权委托手续而擅自在有关文件上盖章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二0一一年九月九日起实施。
附件:1.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1:(存根)
编号:[]授字第号
申请时间:
申请人姓名及职务:
申请授权事项:
申请授权权限:
申请授权期限:
申请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或部门分管领导)意见:
····················[]授字第号·····················
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事项:
代理权限:
委托期限: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