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森林犯罪今夕_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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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森林资源犯罪今夕

野生动物和森林资源是大自然遗留给人类的宝贵财富,在整个生态系统中充当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并且依法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笔者以大熊猫案件为例,以罪行法定原则为主线,简要分析1979年刑法典与1997年刑法典在打击野生动物和森林犯罪方面的异同。

简单地讲,罪刑法定原则就是“法无明文不定罪,法无明文不处罚”,它促使刑法内容的完备;促进立法内容与立法技术的科学性;有助于强化刑事司法人员树立依法定罪判刑的法治意识。

在1997年刑法典实施前,我国尚未建立起系统完毕的自然资源法律体系,非法倒卖、走私大熊猫及其制品的,尚未有明确的罪名规定如何定罪处罚。按照1979年刑法典第79条的有罪类推制度,1988年11月8日国家主席令形式公布实施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该规定指出:非法猎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非法出售、倒卖、走私的,按投机倒把罪、走私罪处罚。而较早前,最高人民法院于1987年7月14日作出《对于猎杀、倒卖、走私大大熊猫及大熊猫皮的犯罪分子如何适用法律的解释》,对倒卖、走私1张大熊猫皮,即被视为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并处没收财产。

罪行法定原则是新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而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与基本精神、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的准则。

新刑法根据罪行法定原则的原理、内容、要求,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取消了有罪推论制度;重申了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从旧兼轻的原则;并且刑法分则罪名较为详备,新增了247条罪名,加强了罪行法定原则在刑事司法实务中的可行性。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废止了《关于严惩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等15项条例、补充规定和决定。新法新确定了:

1、第341条第1款: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第2款:非法狩猎罪。

2、第344条: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

3、第345条第1款:盗伐林木罪;第2款:滥伐林木罪;第3款: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等七项罪名。新增这些罪名,不仅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则规范详备的要求,而且也加强了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可行性,增强了刑法规范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实现“刑”的法定化和明确化。

新刑法以前破坏野生动物和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一直无法可依,用此罪名冠以处罚彼罪,往往忽略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对此类犯罪处以极刑,虽说也保证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开展,但不可避免地会授以他国“人权”的把柄。新法实施后,根据罪行法定原则,严格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定性准确,定罪合理、不枉不纵,于法有据,名符其实。进一步保障了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自同年12月1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自同年12月11日起施行。这对于刑法规定不够明确、具体的犯罪,司法机关通过进行司法解释,指导具体的定罪量刑活动,具有重要意义,但无论是扩大解释或限制解释,都不能违背法律的真实意图,否则就会背离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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